各设区市、韩城市安委办,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有关企业:
现将《陕西省企业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治理“双报告”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相关部门将此通知下发到管辖范围内所有企业,指导并督促企业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8月7日
陕西省企业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治理“双报告”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企业全面负责、部门依法监管、职工广泛参与、工会民主监督”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有效遏制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根据《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制度。
第二条 “双报告”是指企业定期将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进行报告。
第三条 企业是本单位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建档、监测监控、定期报告、整改销号等制度,主动开展隐患自查自改自报工作,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制度化、法制化。
第四条 企业对本单位自查和有关部门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要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6号令),及时将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辖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并抄送属地工会组织,如遇有重大或特殊情况,应随时上报。报告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发现重大隐患后3个工作日内,应书面报告重大隐患详细信息,包括重大隐患的形成原因、危害程度、风险评估(评价)结果和治理方案等;
(二)在重大隐患治理过程中,应每月报送治理进展情况直至整改完成;
(三)重大隐患治理完毕后应当及时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评估(评价)并验收销号,验收后7日内报送评估结果和验收报告;
(四)未能按期完成治理的重大隐患,应在整改时限到期前15日书面报告延期原因和下一步治理方案等;
(五)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应按挂牌督办要求及时组织治理,经验收合格后,向辖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行业督办单位)提出销号申请。
第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企业的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应当立即将有关资料记录备案,建立台账并专人负责管理,该挂牌督办的要挂牌督办。要定期对企业上报的重大隐患治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企业把隐患整改和事故预防措施落实到位。
第六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要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1次重大隐患治理情况。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隐患基本情况,包括产生原因、危害程度和判定依据等内容;
(二)重大隐患治理方案介绍,包括治理的目标任务、采取的方法措施、所需经费和物资、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整改治理进度等内容。
第七条 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将“双报告”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安全生产巡查、考核、督查、检查的范围。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将“双报告”制度落实情况纳入日常监管、安全生产专项督查的重要内容。对“双报告”制度不落实、重大隐患未及时整改到位的企业,要加大检查频率和处罚力度。
第八条 各级工会组织要加强监督,督促企业落实“双报告”制度。把企业落实“双报告”工作情况作为评优评先企业的重要条件。
第九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陕西省境内的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所有企业。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