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人民政府,示范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精神,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强化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坚决遏制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和,结合杨凌实际,现就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提出以下意见:
一、政府安全生产组织领导
构建“政府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示范区、杨陵区两级政府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社会综合治理体系之中,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活动和建设行为负全责,严格落实“一把手”对安全生产负总责和领导班子成员“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制度。示范区管委会成立以管委会常务副主任担任安委会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管委会主任助理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委会副主任,杨陵区政府、示范区监察局、公安局、发展和改革局、经贸和安监局、国资委、人社局、教育局(旅游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社会事业局、市政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招商和投资服务局、工商局、质监局、气象局、供电分局、示范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消防支队等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杨凌职业技术学院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委办担负综合协调责任。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履行综合监管的职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能,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对杨陵区政府职能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
杨陵区政府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有关意见要求,充分发挥杨陵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作用,切实履行好政府安全生产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
二、政府职能部门安全监管工作原则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总要求,坚持三个原则:
(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安全生产监管 “一岗双责制”,各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政府相关部门根据行政审批和许可权限,对审批、许可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使审批权和许可权,对审批、许可的事项实施安全生产行业监管。
(三)“谁执法、谁负责”的原则。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定期对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执法检查,查找隐患,堵塞漏洞,解决突出问题。
三、政府职能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共同职责
(一)认真宣传、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将安全生产工作与经济发展、行业(领域)管理的有关工作协调一致,同步计划、安排、布置、检查和总结。
(二)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困难和问题;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时组织、指导、督促、协调有关单位消除所涉及行业(领域)的安全隐患。
(三)按照示范区管委会要求,组织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在职责范围内落实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四)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应急预案体系,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演练;加强部门间应急协同联动,充分利用有效资源,及时妥善处置安全生产突发事件。
(五)积极参加安全生产重大活动,组织实施和完成本级政府及其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达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综合目标任务,严格管理和考核。
(六)负责督促、指导本行业(领域)、系统内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工作。
(七)依据有关规定负责和承办上级或同级政府及其安全生产委员会,以及相关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安全生产其他工作事项。
四、示范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职责
(一)监察局
1、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实施监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及有关人员进行查处。
2、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部署落实情况实施行政效能监察。
3、依法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落实及对有关单位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4、承办示范区管委会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工作。
(二)公安局
1、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检查,依法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督促、检查各有关单位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情况。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指标,并组织实施。负责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的监管,监督检查大型客、货运车辆行驶记录仪、GPS定位系统安装使用情况。
2、负责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拟订消防安全责任制目标,并督促实施。参与编制城乡消防规划。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组织并指导社会单位开展消防宣传培训和应急逃生演练。依法对有关建筑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对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网吧等公众聚集场所和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场所进行使用、开业或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执法检查。负责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综合检查工作,监督相关责任单位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依法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3、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依法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制定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和设置、完善危险化学品禁止通行标志,监督检查运输企业在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或罐体按规定安装和喷涂安全警示标志,并对相应持证单位及个人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及其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审查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准购证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的道路运输实施安全监督检查。负责配有民用枪支的营业性射击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打击无证生产、经营、运输、买卖、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邮寄烟花爆竹的行为。
5、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并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
6、依法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7、承办示范区管委会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工作。
(三)发展和改革局
1、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把安全生产基础设施、技术支撑和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建设项目计划和发展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2、及时制定和发布产业政策,利用宏观经济调控手段支持工艺技术先进、危险和有害因素较小的建设项目,逐步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以及无法达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建设项目。
3、负责将建设项目安全条件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重要依据,把安全设施“三同时”和职业卫生“三同时”落实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监督建设单位将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投入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4、承办示范区管委会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工作。
(四)经贸发展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示范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1、拟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综合信息,就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向示范区管委会或安委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2、负责示范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杨陵区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
4、依法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依法颁发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5、指导、监督各类市场和工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依法监督、检查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参与工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调运。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依法查处拼装车辆和特种设备非法生产点。
6、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和安全生产年度执法计划及上级政府或部门、示范区管委会的部署,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实行综合监督,依法查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7、负责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和职业卫生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督管理以及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8、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依法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建筑施工单位除外)、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9、负责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队伍的监督管理和应急救援专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和助理安全工程师注册、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10、依法监督检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11、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和使用有毒物品的职业卫生许可、职业安全健康培训、职业危害申报工作,依法对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行为。
12、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13、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行为。
14、依照《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协调和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结案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5、承担示范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示范区管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工作。
(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检查督促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等。
2、督促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
3、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4、参与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督促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5、督促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做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
6、承担示范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示范区管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工作。
(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
2、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育培训、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3、负责监督检查企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和签订劳动合同中涉及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监督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
4、负责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做好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工作,落实工伤预防宣传教育费用。
5、负责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确定工作,监督发生伤亡事故的非参保单位或非法用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对伤亡人员的赔偿。
6、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进城务工人员的安全管理、教育工作;
7、承办示范区管委会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工作。
(七)教育局(旅游局、文物局、体育局)
1、负责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各类学校履行安全管理责任,指导各类学校制定和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查处学校安全管理方面的失职或违法行为。
2、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日常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师生员工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和能力。
3、负责直属单位和教育设施的安全检查,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中小学、幼儿园校车、校舍的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
4、负责学生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制定活动的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措施,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以任何形式或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的行为,组织查处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行为。
5、负责文物旅游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文物旅游行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协调文物旅游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6、督促、检查文物勘探和发掘单位、文物旅游业企业(包括旅行社、旅游星级饭店、旅游景区景点等)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
7、配合有关部门督促做好游客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8、承办示范区管委会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工作。
(八)国土资源局
1、负责示范区辖区内因地质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组织调查,编制防治规划和防治方案,并及时进行预警预报。
2、指导、督促本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3、承办示范区管委会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工作。
(九)环境保护局
1、负责放射性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检查生产、销售、使用、储存放射源的单位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措施,依法查处放射性物品生产、储存、转让、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2、负责监管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医疗废物的处置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管、监测工作。
3、负责因突发事故导致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
4、承办示范区管委会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工作。
(十)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1、负责建筑施工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颁发建筑业企业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证书以及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建设系统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依法查处建设系统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2、负责房屋建筑和养护、维修等行业的事故报告,组织、协调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本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3、在城乡建设规划中,将安全生产作为编制规划和建设的前置条件,并作为审批规划和批准建设定点的重要依据。
4、承办示范区管委会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工作。
(十一)交通运输局
1、负责道路客、货运输和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审查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条件、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监督客运车辆按照规定安装行驶记录仪和GPS定位系统,负责车站(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监督管理公路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公路工程从业单位(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安全评价)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有关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核发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危险货物运输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证及现场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上岗资格证书,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4、按照职责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消除事故隐患,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车辆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辆营运的违法行为。
5、组织协调城市交通、所辖交通运输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参与城市交通、所辖交通运输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6、承办示范区管委会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工作。
(十二)水务局
1、组织、协调示范区水利工程设施、水利建设工程等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相关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负责水利工程设施、河道及其岸线的安全监督管理,对河道堤防、水闸、渠道以及农村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点塘坝进行安全监控,指导、协调有关政府和部门做好堤坝安全监督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3、负责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参与政府组织对滑坡、崩塌和泥石流隐患的全面调查,参与划定重点防治区,制定防治措施并监督落实。
5、承办示范区管委会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工作。
(十三)农业局(林业局)
1、负责农业各产业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农业生产安全政策、规划,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2、负责农药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农药、鼠药经营标识、质量监管和使用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3、农业畜牧机构负责畜牧养殖生产疫病的安全防范工作,负责兽药经营使用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4、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机作业安全和维修管理。依法指导监督农机登记、安全检验、农机驾驶人员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
5、依法组织或参与农机作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督促落实对相关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6、负责农业生产、农机作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
7、加强对林业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对林业系统违法非法生产经营的企业和单位进行查处。
8、承办示范区管委会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工作。
(十四)社会事业局
1、负责职业病的预防和救治工作及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及职业中毒事故和职业病发生情况的综合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提出预防职业中毒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的措施和对策。
3、负责卫生系统、社会救助场所、养老服务场所、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4、负责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
5、承示范区管委会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工作。
(十五)市政管理局
1、负责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
2、负责本单位组织的城市道路建设、养护、维修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以及园林绿化、公园、路灯的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市政工程施工和城市道路建设、养护、维修以及园林绿化、公园、路灯等行业的事故报告,组织、协调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本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4、负责供热、城市燃气行业和天然气加气站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及事故报告,组织、协调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本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承办示范区管委会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工作。
(十六)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宣传部)
1、负责文化经营场所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督促本系统单位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落实示范区管委会或安委会确定的安全生产宣传任务。
3、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并组织落实。
4、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5、承办示范区管委会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工作。
(十七)招商和投资服务局
1、督导新入区企业按要求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手续,确保建设项目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2、督促在建企业(项目、工程)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开展在建企业(项目、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3、督促在建产业化项目单位、施工单位开展安全知识宣传和警示教育,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
5、承办示范区管委会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工作。
(十八)工商行政管理局
1、依法对企业登记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前置审批要件进行审查,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的,不予登记。
2、负责监督管理危化品、烟花爆竹、易燃易爆品等危险物品的市场经营活动,配合相关职能部门打击非法、违法经营危险物品行为。
3、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交易场所、市场的安全检查,督促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
4、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负责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工商登记,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照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提请示范区管委会关闭未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的非法经营场所。
5、承办示范区管委会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工作。
(十九)质量技术监督局
1、负责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测检验活动的安全监察,打击、取缔特种设备相关的非法行为。
2、负责特种设备检验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生产(制造、安装、维修)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和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5、负责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治,对危险源实施监控。
6、负责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真空相变锅炉等非承压锅炉使用单位的专业监督管理工作。
7、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示范区管委会领导下组织特种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8、承办示范区管委会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工作。
(二十)气象局
1、负责气象灾害和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发布气象灾害和重大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号。
2、负责建立全区易燃易爆等场所防雷设施监管信息库,健全完善防雷设施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
3、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审批、资质认证、安全检查、事故防范工作。
4、负责人工影响天气安全检查、作业、设备年鉴审验工作。
5、承办示范区管委会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工作。
(二十一)杨凌供电分局
1、承担本系统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电力安全生产有关规章,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按供电营业区划分,负责各自营业区内的电力生产及设施安全,负责各自管理的水电站大坝安全。
2、制定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建立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负责电力应急及电力可靠性的管理工作。
3、组织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检查,督促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组织对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诊断、分析和评估。
4、坚决杜绝对非法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电力;依照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对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证照的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停止电力供应。
5、负责本系统电力生产安全的业务培训、考核和宣传教育工作,组织电力生产安全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6、承担本系统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7、负责电力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与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8、承办示范区管委会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工作。
(二十二)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杨凌职业技术学院
1、加强校园和学校通勤班车安全生产监管,负责做好校园安全生产工作。
2、认真检查办公区域、学生宿舍、教学实验设施、校内施工场地等安全隐患,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定期跟踪隐患治理情况,及时督促整改并复查销号,构建校园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体系。
3、定期开展校园安全教育,切实提高师生消防、道路交通、危化品使用等安全意识,强化事故预防措施。
4、修订完善校园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5、强化教学科研用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物品、放射物安全监管,做好危化品、易燃易爆物品、库房、有毒有害物品、放射物存储、使用场所安全监管。
6、承办示范区管委会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工作。
五、落实责任的保障措施
(一)落实政府部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抓好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落实;分管其他工作的副职,对分管领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责任。
(二)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职责,设置专门安全监管机构或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合理配置专兼职安全监管人员,依法加强安全生产行业管理。每季度要召开一次以上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议,分析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措施,并定期向示范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安全生产情况信息。
(三)各部门要积极督促、指导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患等工作。对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检查,采取防范措施。部门主要领导每季度开展一次以上安全生产调研检查,副职领导干部每月开展一次以上安全生产调研检查,了解和掌握本单位、本部门安全生产情况。
(四)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各部门未完成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或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隐瞒、谎报、拖延生产安全事故,不及时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扩大或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社会影响极坏的,取消部门评先评优资格。涉及相关表彰奖励的,应事先征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意见。未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人员追究责任。
杨凌示范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7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