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企业:
现将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应急管理部关于实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源长责任制的通知》(陕安监〔2018〕239号)转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按照省局通知要求贯彻执行,各危险化学品企业按要求,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重大危险源管控责任。杨陵区安监局督促指导企业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实施重大危险源源长责任制与领导包联制度,并将有关贯彻落实情况报送示范区经贸和安监局。
附件: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应急管理部关于实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源长责任制的通知》.pdf
杨凌示范区经贸发展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