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精神,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使用,根据《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陕西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农〔2021〕30号)和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示范区、杨陵区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各级衔接资金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首要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优先支持镇(街道)村特色优势产业发展。

第二章资金安排

第四条 衔接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在区级,由区级确定具体的项目和补助标准。各级财政衔接资金由区政府根据防返贫监测和

帮扶机制相关要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政策任务、全区重点工作任务以及区级乡村振兴规划,结合工作实际和资金规模,分类分步推进,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确定衔接资金项目,统筹安排使用。

第五条 区级财政部门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及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衔接资金,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

第三章资金使用

第六条中央衔接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各级部门预算安排。

2.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可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采取扶贫车间、以工代振、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发展

种植业、养殖业、林业、农副产品加工业、休闲农(林)业、民族传统手工业、乡村旅游业;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支持绿色标准化基地建设、标准化生产;支持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打造区域公用品牌,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脱贫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对吸纳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达到一定规模和推动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效果明显的社区工厂、扶贫车间以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可予以一定补助或奖励。

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收集清运、集中污水处理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第七条 省、示范区、杨陵区级衔接资金使用范围,除第三条中央衔接资金支持范围外,还可用于支持以下6个方面:

(一)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二)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

(三)适当支持农户居住聚集村组的厕所改造、巷道硬化、村组路灯、基本绿化和必要的村组排污管网改造。

(四)农民职业技能培训。

(五)预算级次对应的省、示范区、区级相关部门实施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项目。

第八条 负面清单。各级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及垫资;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其他无关的支出。

第九条 项目管理费使用管理。项目管理费按照上级下达到区衔接资金项目管理费金额据实列支,结余部分要按照衔接资金使用范围,调剂安排用于项目支出。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全区衔接资金安排项目的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省级衔接资金项目管理费还可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规划编制以及全区衔接资金安排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招标采购、检查验收、绩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成果宣传、报账管理、档案管理、购买第三方服务等项目管理相关支出。各级财政安排的项目管理费应分配到具体项目实施单位,专项用于项目管理方面支出。

第十条 在镇(街道)实施的单个项目资金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农村山水林田路建设和小流域综合治理等微小型项目,村级具备相关项目建设、运营能力的,可按照村级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十一条 区级在确保满足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根据乡村振兴规划统筹使用各级衔接资金,安排资金项目,推进区域内均衡发展,可统筹安排支持村集体经济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区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

第十二条 推行以工代赈模式的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分别按照不低于预算15%和10%的比例发放劳务报酬。

第四章资金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区级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确定的项目支持范围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严禁将衔接资金负面清单和不支持项目纳入项目库。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都要从项目库中选择,且符合本办法要求。区乡村振兴、发改、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交通、水务、人社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完善衔接资金项目管理制度,规范项目管理流程和工作标准。

第十四条 衔接资金使用管理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权责对等”原则,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履行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区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资金下达、资金拨付,审核区乡村振兴局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衔接资金分配方案、建设内容和补助标准;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各镇(街道)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指导项目实施单位支出报账;牵头组织衔接资金检查督导;配合审计部门开展专项审计监督;协助区乡村振兴局做好全区衔接资金项目资产的管理。

(二)区乡村振兴局:负责牵头建立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组织召开衔接资金项目实施和管理相关会议;制定财政衔接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经区政府研究审定后下达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镇(街道)组织实施;负责项目资金和使用管理;牵头做好衔接资金项目公告公示;督促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和镇(街道)加快项目实施,加快资金报账支出;加强本部门实施的衔接资金项目的日常管理;定期对衔接资金绩效管理及运行进行自评和检查,配合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负责全区衔接资金项目资产的管理,加强本部门实施的衔接资金项目形成资产的管理和管护。

(三)行业主管部门:对资金使用管理负主体责任,协助乡村振兴局建立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根据区乡村振兴局下达的财政衔接资金项目分配计划,根据本办法制定衔接资金支持行业类项目补助奖励办法或具体实施细则,具体包含补助(奖励)标准、支持环节、支持方式等事项。负责资金和项目使用管理;做好衔接资金项目公告公示;督促和指导各镇(街道)及项目实施单位加快项目实施,加快资金报账支出;加强本

部门实施的衔接资金项目的日常监管,做好项目计划落实、项目实施地组织管理、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和费用支出的审查工作;定期对衔接资金绩效管理及运行进行自评和检查,配合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负责本部门实施的衔接资金项目形成资产的管理和管护。

(四)各镇(街道):本镇实施的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负主体责任,负责资金和项目使用管理;负责建立镇(街道)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做好衔接资金项目公告公示;督促指导各村、协调项目实施单位加快项目实施,加快资金报账支出;加强镇(街道)实施的衔接资金项目的日常监管,做好项目计划落实、项目实施地组织管理、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和费用支出的审查工作;定期对衔接资金使用管理绩效情况进行自评和检查,配合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指导衔接资金项目形成资产的管理和管护。

第十五条 衔接资金实行区级行业主管部门报账制或镇(街道)报账制管理。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实行区级主管部门报账制;由镇(街道)、村组织实施的项目实行镇(街道)报账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支付使用资金,按项目支出设置明细科目规范会计账务核算。实行专账核算,不得与单位基本账户等其他账户混设。

第十六条 衔接资金项目形成的资产分别纳入国有资产或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按照“谁实施项目、谁负责管理”的原则,由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完成后3个月内,办理相关资产登记、

确权、公示、移交等手续,建立资产登记移交台账。资产接收单位或者资产所有权人及时登记资产台账,加强项目资产后续管护工作。

第五章 公告公示与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 衔接资金实行公告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资金政策、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区财政局要按照项目公示公告要求将项目实施方案、资金分配方案在区政府门户网站长期公开。镇(街道)、村在接到上级下达衔接资金项目计划文件后,要在镇(街道)政务公示栏、项目所在村政务公示栏进行公示。项目实施单位要利用公开栏、项目标志牌以及告示等形式,在项目实施地分别对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事前、事后公示公告。年度终了,区级行业主管部门、镇(街道)、村(社)要分别对本年度项目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公告。公示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并将公告公示情况拍照存档。

第十八条 衔接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区财政局负责制定衔接资金绩效评价办法,指导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绩效管理工作,选择重点区域和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各行业管理部门要科学设立绩效目标,加强绩效运行监控,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开,并作为分配衔接资金的依据。

(一)绩效目标设定。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区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规划及项目库,精准谋划衔接资金项目,在

申报衔接资金项目时,按照预算编制规定和要求,同步编报绩效目标。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绩效目标论证审核,确保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科学、准确、合理。

(二)绩效目标审核。区级财政部门牵头,会同区乡村振兴和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及区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规划,组织对项目实施单位编报设定的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的合规性、完整性、相关性、适当性、可行性进行审核。经审核批准的绩效目标,随同资金指标一同下达。

(三)绩效运行监控。预算执行中,项目实施单位应实时对本年度实施的衔接资金项目进行跟踪监控,重点对项目预算和绩效运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及时将衔接资金项目运行监控结果报送区乡村振兴、财政部门,区乡村振兴、财政部门要对重点项目资金进行监控,对项目资金实际执行与绩效目标偏离较大的,要求项目实施单位及时予以纠正。问题严重的,区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收回或暂缓拨付衔接资金。

(四)绩效评价。

1.绩效自评。衔接资金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及时开展绩效自评,年度预算执行终了,应完成对本年度所有实施的项目开展绩效自评(对跨年度实施的重大项目,要开展阶段性评价,实现全周期跟踪绩效评价),填报绩效目标自评表。项目实施单位对自评结果负主体责任。

2.绩效自评报告。项目实施单位根据绩效目标自评表及项目绩效支撑材料,形成本单位衔接资金绩效自评总结报告。报告内

容应包括绩效目标分解下达情况、绩效自评工作开展情况、绩效目标自评完成情况分析、偏离绩效目标的原因和下一步改进措施、 绩效自评结果拟运用和公开情况等。

3.绩效评价。在项目实施单位开展全面绩效自评基础上,区财政部门牵头,会同区乡村振兴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单位的衔接资金使用绩效开展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领导决策、分配衔接资金和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章资金拨付

第十九条 区财政局收到上级财政下达的衔接资金和区人大批复的区级财政衔接资金预算后,及时通知区乡村振兴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区乡村振兴局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中选取项目,及时提出衔接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经区财政局审核、区政府审定后在20日内下达资金分配项目计划。区财政局根据资金分配项目计划,在30日内下达资金预算。

第二十条 行业主管部门、各镇(街道)要加快衔接资金预算执行,加快项目实施,加快报账支付,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当年结转结余的衔接资金,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关于衔接资金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衔接资金使用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及各镇(街道)实施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用款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区长审批同意后,由财政部门拨付使用。

第七章资金监管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区纪委监委、行业主管部门、财政局、审计局等是财政衔接资金项目监管职能部门。鼓励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引入社会组织开展第三方监督。

第二十三条重点监管内容:

(一)财政衔接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建设任务和投资概算等审批审定情况;

(二)财政衔接资金项目实施主体、招投标、政府采购、公告公示等制度落实情况;

(三)财政衔接资金项目计划编制、建设内容、补助标准和投资规模、发挥效益、检查验收、资产管理、资料归档管理等执行情况;

(四)财政衔接资金拨付、审核报账、财务管理等情况;

(五)相关部门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和执行衔接资金政策情况;

(六)其他需要监管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对在财政衔接资金分配和管理使用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除如数追回资金外,由区纪委监委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区财政局会同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