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示范区财政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在党工委管委会的领导下,紧盯“三区三高地”目标和“三个看杨凌”要求,围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大局,全面落实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重要要求,深入推进上合组织农业基地、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农业板块、综合保税区建设等重点任务,扎实兜牢“三保”底线,各项重点支出得到有力保障,预算执行情况总体良好。
2023年示范区一般公共预算收入84907万元,较上年增长16.3%,税收占比79.3%,一般公共预算转移支付收入153152万元,一般债券收入22800万元,上年结转42981万元。示范区一般预算支出288976万元,较上年增长13.5%。
2023年政府性基金地方收入68449万元,专项债券收入52200万元,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收入597万元,上年结转1583万元,调入资金2166万元。政府性基金支出107836万元。
2023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318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转移支付收入49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3050万元,转移支出49万元。
2023年示范区社保基金收入70182万元,支出59844万元,结余10338万元,累计结余137872万元。
示范区政府系统内债务128.28亿元(其中:一般债务45.16亿元,专项债务83.12亿元)。示范区本级系统内债务115.41亿元(其中:一般债务36.66亿元,专项债务78.75亿元)。
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是示范区防范化解债务风险的重要一年,财政工作责任重大,意义重大。示范区财政将精准把握新时代财政事业发展方向,聚焦中心大局,坚持集中财力办大事,推动示范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2024年财政预算安排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历次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省部共建第十次会议、省委十四届五次全会精神暨省委经济工作会议部署要求和示范区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更加主动融入和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聚焦党中央、国务院发展现代农业“国家队”定位,紧盯“三区三高地”建设目标,扎实落实“三个看杨凌”要求,落实积极的财政政策“适度加力”要求,统筹各类财政资源,加大财政投入,优化支出结构,落细“提质增效”要求,持续推进党政机关习惯过紧日子,兜牢兜实“三保”底线,严肃财经纪律,提高财政资金绩效,加强财政承受能力评估,保障财政可持续和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可控,深化财政体制改革,推动示范区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
二、2024年财政预算安排意见
(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意见
收入方面:2024年综合考虑示范区财政经济运行形势、国家减税降费政策取向、示范区税源结构和上年实际完成增速等因素,结合省级下达任务要求,建议2024年示范区财政预算按增长3.6%来安排,地方财政收入预算88000万元,其中:示范区本级收入预算63077万元,杨陵区收入预算24923万元。
示范区本级地方财政收入中:税收收入51247万元,非税收入11830万元。分征收部门如下:税务部门56227万元,财政部门6850万元。
示范区本级地方财政收入计划63077万元,加上财力性转移支付收入9266万元,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1548万元,调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8200万元,全年本级收入预算82091万元。
支出方面:牢固树立政府“过紧日子”思想,精打细算,在确保“三保”支出和足额安排化解政府债务、履行国家使命方面的刚性支出外,根据中省要求,按照压减一般性支出不低于10%的要求来编制预算(其中:公用经费压减12.5%,专项业务费压减10%),加强财政资源统筹,坚持零基预算理念,打破现有基数,整合增量存量,优化资金分配,集中财力办大事。结合中省提前下达资金预算和上年结转中省专项资金,2024年示范区支出预计255254万元,其中:本级支出174734万元,杨陵区支出80520万元。本级支出具体安排如下:
1.三保类支出51731万元
2.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14600万元
3.中省专款及结转项目100300万元
4.预备费1800万元
2024年示范区本级“三公”经费与2023年同口径预算持平,预算数601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费和购置费328万元,公务接待183万元,因公出国90万元。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意见
政府性基金预算严格按照刚性支出核算,确保自求平衡,夯实各部门责任。建议2024年示范区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171000万元,其中:示范区本级政府性基金收入170000万元,较上年预算增长3.9%,较上年实际完成数增长151%。主要是土地出让收入等163900万元,其余为污水处理费、城市配套费和彩票公益金约6100万元。按照以收定支原则安排支出,其中:被征地农民社保14000万元,专项债还本付息及贷款利息等49900万元,农业农村方面支出1500万元,征地拆迁和安置补偿等支出18500万元,建设项目等支出80000万元,污水处理费支出4000万元,城市管理维护费支出1500万元,民政社会福利事业、体育事业600万元。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意见
2024年示范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8200万元,主要是国有企业利润上缴;预算支出8200万元,全部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安排支出。
(四)社保基金预算安排意见
2024年示范区社保基金预算收入73859万元,预算支出53734万元,结余20125万元,累计结余158615万元。
本级社保基金预算收入32828万元,预算支出18051万元,结余14777万元,累计结余96118万元。
(五)债务情况
2023年省财政厅下达示范区政府债务限额134.42亿元,其中:一般债限额50.01亿元、专项债限额84.41亿元。本级债务限额121.35亿元,其中:一般债限额41.31亿元、专项债限额80.04亿元。目前示范区政府债务余额在省财政厅下达债务限额内,风险总体可控。2024年新增政府一般债券额度15700万元,将统筹用于公益性重点项目建设,新增政府专项债券额度29600万元,用于自求收益平衡的项目。
相关名词解释
1.“三区三高地”:指《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发展若干政策的批复》(国函﹝2018﹞133号)文件中要求示范区在2025年建成“干旱半干旱地区农业科技创新推广示范区,新时代乡村振兴、特色现代农业发展引领示范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现代农业创新高地、人才高地和产业高地”。
2.一般公共预算:指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即通常所指的“地方财政收入”(“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和“地方财政支出”(“公共财政预算支出”)概念。自1996年起,国家将部分政府性基金收入纳入预算管理,为区别原有预算内收支,分设了“一般预算收入”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两类科目,对不同性质的资金分别进行反映。自2012年起,按照政府收支分类,财政部将原“一般预算收入”统一改称“公共财政预算收入”。预算法规定,自2015年起,“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统一改称“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对应支出改称“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共同构成一般公共预算。
3.一般性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不含手续费、专用材料费、专用燃料费、工会经费、福利费、税金及附加费、其他商品服务支出)、房屋建筑物构建、办公设备购置、公务用车购置、其他交通工具购置。
4.预备费:指各级总预算的后备基金,在编制政府预算时暂时保留一定的后备资金不安排具体用途,待预算执行中批准动用时,再列入指定的预算支出科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条规定“各级政府预算应当按照本级政府预算支出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
5.“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
6.政府性基金预算:指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应当根据基金项目收入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按基金项目编制,做到以收定支。政府性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7.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指对国有资本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
8.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指对社会保险缴款、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和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社会保险的收支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按照统筹层次和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做到收支平衡和可持续运行。
9.地方政府债券:指省政府在财政部的指导下,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由地方政府以承担还本付息责任为前提而筹集资金的债务凭证。一般用于交通、水利、农业、保障性安居工程、教育、医院和污水处理系统等地方性公共设施的建设。按要求地方政府债券收支应实行预算管理,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