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杨陵区精准扶贫慈善信托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杨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0日
杨陵区精准扶贫慈善信托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以及陕西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陕发〔2015〕20号)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和《杨凌精准扶贫慈善信托组建方案》(杨管金发〔2017〕3号)文件要求,在我区实施精准扶贫慈善信托,探索建立扶贫工作长效机制,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定义及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所称的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本次设立的慈善信托属扶贫、济困的公益性质,是为了深入推进全区精准扶贫工作,积极探索建立扶贫工作长效机制,确保到2020年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艰巨任务而设立,故命名为“杨陵区精准扶贫慈善信托”(以下简称本信托)。
第二条 委托人
指合法拥有信托财产,进行慈善信托活动的信托当事人。本信托首批委托人为杨陵区精准扶贫办公室和杨凌慈善协会。
第三条 信托资金来源及规模
首批资金由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和杨陵区政府各出资250万元,同时由杨凌慈善协会进行资金的公开募集,确保本信托成立规模不低于500万元,最终募集规模以实际募集资金为准,认缴方式为现金。信托存续期内委托人可追加委托资金。
第四条 受托人
本信托选用的受托人为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信托期限及信托报酬
本信托期限3年,按照千分之五的年费率收取信托报酬。委托人未提出终止的,在受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延续。
第六条 信托决策机构
本信托决策机构命名为信托决策委员会,由杨陵区政府选派2名代表,示范区农业局、金融办、慈善协会各选派1名代表组成。本信托决策委员会每届3年,人员变更应提前3个月由变更部门书面申请,提交杨陵区精准扶贫办公室,上报示范区管委会审批。
信托决策委员
1.对本信托支持的扶贫项目的战略方向、执行管理、受益人筛选标准、资助标准、监测评估以及传媒推广等决策;
2.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方式、信托财产的投资范围、委托人的增减等方面进行决策;
3.审批自然年度公益项目实施计划、总预算以及受益人名单;
4.监督本信托运行情况;
5.对信托损失进行评估认定;
6.审议项目总结报告和财务报告。
第七条 信托受益人
杨凌示范区内无劳动能力并纳入贫困名单的精准扶贫对象。受益人的产生由杨陵区精准扶贫办公室提交筛选名单,报决策委员会审批确定。
第八条 信托监察人
杨凌示范区审计局作为监察人可以列席决策委员会会议。
1.对受托人的行为进行监督,依法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权益。信托监察人发现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应向委托人提出,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2.对信托资金的来源、使用及保管进行监督;
3.对本信托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和财务报告予以监督认可;
4.信托终止,受托人做出的清算报告,应当经信托监察人认可。
5.信托监察人有权采用定期、不定期监督的检查方式。
第九条 保管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陵区支行,信托保管费用由保管银行向其上级部门申请予以免收。
第十条 信托资金运用方式
本信托利用《信托法》中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将委托人交付的资金指定用途(利用慈善信托工具开展精准扶贫工作),信托资金开设信托专户,由保管银行进行保管,保证专款专用。受托人通过信托财产的运作,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追求收益最大化,为实现贫困户脱贫提供尽可能多的资金支持,从而探索和建立精准扶贫方式的有益补充长效机制。对于受托人充分发挥专业能力及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之后而产生的信托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
第十一条 信托财产及收益的投资范围
1.本信托的设立和管理应严格按照《信托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不得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
2.全部信托财产和收益用于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脱贫项目,实现精准扶贫目的。
3.闲置资金可投资于较低风险的银行存款、同业存放、货币市场基金、商业银行保本型理财、国债、2A+及以上信用等级的债券(上市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债券逆回购、受托人的现金管理类产品、信托业保障基金等具备较低风险的资产以及以上金融品种为主要投资标的的金融产品和固定收益类信托产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资产收益最大化。
4.上述信托资产的投资,受托人应事先向信托决策委员会报备并预估收益率。
第十二条 职责履行
委托人、受托人、监察人、保管人的权利和义务应分别在《信托合同》、《保管合同》以及《监察协议》中明确约定,各方均应遵循本信托设立目的,恪尽职守、履行诚信、谨慎管理的原则。
第十三条 信托的成立
募集规模达到500万元,受托人即可在次日宣告本信托成立。
第十四条 信托终止、清算及财产管理事宜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终止该信托:
1.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2.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3.信托目的已经实现;
4.受托人不能按照委托人预期的风险控制要求和财产收益水平管理运行信托;
5.信托财产不足以支付当期应当支出的公益性支出以及信托费用;
6.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本信托的情形。
(二)清算:本信托终止后,受托人在信托监察人的监督下对信托财产进行清算,并经信托监察人对清算结果予以认可。
(三)财产管理处置:清算后的信托财产在扣除信托费用后全部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似的公益事业,或者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具有相似目的的公益组织或其他慈善信托。包括,但不限于:
1.将清算后信托财产转移捐赠给杨凌示范区慈善协会,用于扶贫、济困目的的公益事业;
2.将清算后信托财产转移给具有相似目的的其他慈善信托;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
(一)定期信息披露
1.信托成立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将公示成立公告;
2.信托运行过程中,受托人每年12月31日后的20个工作日内制作期间管理报告,包括信托事务处理情况、信托财产管理使用情况,和其他必要的事项说明;
3.本信托终止,受托人应当于信托终止后3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
(二)重大事项临时信息披露
1.大事项临时信息披露于重大事项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披露。
2.信息披露以公告的形式进行,由受托人通过公司网站或报纸媒体等渠道进行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