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名称 | 医疗救助 |
办理依据 | 1、《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16〕31号) 2、《关于印发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杨政办发〔2016〕65号) 3、《杨凌示范区2016-2017年精准脱贫工作实施方案》(杨脱贫组发〔2016〕1号) |
办理条件 | 1、农村五保户、低保户; 2、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伤残军人); 3、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4、重度残疾人、危重病人或因天灾人祸等不可抗力造成当年家庭生活困难等其他城乡特殊困难群众。 |
政策标准 | 对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剩余部分按以下比例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按100%比例救助(省级政策标准); 2、低保家庭按90%比例救助; 3、低收入家庭按80%比例救助。 |
办理部门 | 杨陵区民政局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户籍所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办理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无 |
申请材料 | 1、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2、患者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3、家庭户口本复印件; 4、患者诊断证明、医疗发票复印件; 5、医疗保险经办中心结算证明(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患者报销审批表(明白卡)(农村); |
办理流程 | 1、“一站式”住院救助:我区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和低收入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持有效证件可直接入院治疗,出院时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 2、医后住院救助:区外住院救助的患者,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支付,出院后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以后,向户籍所在地镇(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镇(办)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治疗费用等情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确定是否予以救助,对审核同意救助的对象在村(社区)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经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及复核后作出审批决定,并长期公示。 |
主管部门 | 杨陵区民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