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党委、街道党工委,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委和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区人武部党委,各人民团体:
现将《杨陵区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杨陵区档案局 杨凌示范区(杨陵区)精准扶贫联合办公室
2017年12月25日
杨凌示范区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工作,确保精准扶贫档案真实、完整、系统和安全,根据陕西省档案局、陕西省扶贫办《陕西省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杨陵区扶贫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及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在精准扶贫工作中形成的精准扶贫档案的管理,其他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扶贫工作中形成的档案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精准扶贫档案是指在组织实施精准扶贫工作中形成的反映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脱贫、低收入户退出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精准扶贫档案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杨陵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要一起抓精准扶贫档案工作,层层抓管理、级级促落实。
第五条 示范区(杨陵区)精准扶贫办公室负责精准扶贫档案工作的组织实施,建立健全精准扶贫档案工作制度,安排工作经费,配备必要设施设备,落实工作人员,确保精准扶贫档案完整收集、规范整理、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
第六条杨陵区档案局要及时跟进,制定方案,配合相关部门,对本区域内各级精准扶贫档案工作履行监督、检查、指导职责。
第七条杨陵区承担扶贫任务的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镇(街道)、村(社区),要坚持精准扶贫档案专卷收集、专柜保管、专人负责的原则,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认真做好本单位精准扶贫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第八条 精准扶贫联合办公室负责示范区和杨陵区精准扶贫总体资料的收集、整理;“六办两组”区级牵头单位负责本行业本系统精准扶贫档案的收集、整理(含示范区和杨陵区两级相关单位);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区委组织部、宣传部、政法委以及区水务局、文体局、农投公司等相关单位,加强与示范区对口部门的联系,结合各自实际,做好两级精准扶贫档案收集、整理工作。
第九条 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负责村(社区)精准扶贫建档工作,各驻村(社区)工作组应结合档案工作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帮助改善档案工作软硬件环境,做好扶贫档案收集整理和低收入户建档立卡工作。村(社区)精准扶贫档案整好后,经所在镇(街道)验收合格后集中保管。
第十条精准扶贫联合办公室、“六办两组”区级牵头部门及区委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镇(街道)、村(社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精准扶贫档案工作与精准扶贫工作紧密结合,做到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同步验收,实现精准扶贫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为精准扶贫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保留翔实的档案凭证。
第十一条精准扶贫联合办公室、“六办两组”区级牵头部门、镇(街道)在精准扶贫工作结束后,按照《陕西省档案条例》、陕西省档案局《9号令》有关要求向杨陵区档案局移交精准扶贫档案。
第十二条各级各部门、各镇(街道)以及档案管理部门应积极推进精准扶贫档案信息化建设,加强精准扶贫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 精准扶贫档案是重要的信息资源,涉及国家秘密和建档立卡低收入户家庭隐私。各级各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既要保证档案安全保密,防止有关信息违规泄露,又要重视精准扶贫档案的开发利用,依法依规为社会各界提供服务。
第十四条 精准扶贫工作各种门类、载体文件材料应该按照“杨陵区精准扶贫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附件1)收集齐全完整,做到应收尽收、应归尽归。归档文件材料的印制书写材料、纸张和装订材料等应符合档案长期保存要求。
第十五条精准扶贫档案实行分类管理。归档文件整理、分类、编号按照“杨陵区精准扶贫归档文件整理方法”(附件2)执行。
第十六条对违反档案管理规定,造成精准扶贫档案损毁、丢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陕西省档案局令第30号《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陕西省档案条例》有关规定查处。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杨陵区档案局、示范区(杨陵区)精准扶贫联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 附件1:杨陵区精准扶贫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doc |
附件2:杨陵区精准扶贫归档文件整理方法.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