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章 全面提高社会保障能力
把保障作为民生之基,按照“补上短板,兜住底线”的思路,全面提高城乡居民社会保障能力。
社会保险。完善最低工资标准动态调节机制,逐步提高基本养老金、最低生活保障等各类社会保障标准,增加居民转移性收入,提高居民社会保障水平。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增长机制、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调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制度,强化社会保障统筹。提高农民工、个体工商户等重点人群的工伤保险参保率,完善工伤鉴定、医疗、康复机制,保障劳动者权益。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积极构建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服务更加规范、医疗资源利用更加有效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实现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推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社会慈善等衔接配合,构建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社会福利与救助。完善社会福利院、救助站等基础设施,增强救助能力。增强城乡特困人员能力,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医疗救助等制度。完善残疾人服务体系,提高残疾人群幸福水平。推进社会资金依法组建社会福利型企业,承纳残疾人、弱势人群等就业。支持慈善组织开展以扶贫济困为主的各项救助工作。
养老服务。建设农村幸福院和社区日间照料中心,保障特殊老年群体的养老需求。建设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实现养老服务社会化。培养养老服务队伍,开展养老护理服务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专业素质。2016年底前实现农村幸福院全覆盖,2020年实现城区日间照料中心满足城市老年群体需求、五保集中供养率达到70%。
增强投入保障能力。加快建立财政、社会资本等多元投入的社保筹资机制和基金保值增值机制。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推进企业依法缴纳基本社会保险。加强社保基金监管,建立社保基金预算决算报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