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有效配置烟草市场资源,合理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维护卷烟市场流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37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陕西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依法获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固定经营场所。
所称合理布局是指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辖区内的行政许可资源配置和相关法律规定在行政区域内对烟草制品零售点进行规划布局。
第三条 按照依法管理,本着公开、公平、公正,方便消费购买的原则合理布局零售点。本辖区内零售点布局实行“一址一证”,按需设置,但本规划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规划适用于杨凌辖区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新办申请、延续申请、变更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五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第六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具体标准:
(一)以集中交易商品为主的大型集贸市场,按照3个/100户的标准设置零售点。零售点布局已满足消费需求的不予新设。
(二)行政村按每自然村常住人口500人设置一个零售点,不足500人的,根据实际本着方便消费的原则设1个零售点。
第七条 为满足新建工地工人方便购买卷烟,确需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按规定申请办理。
第八条 残疾人、低保户、下岗职工、烈属、军属、复员退伍军人和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等申请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可放宽条件,不受布局规划设置标准的限制,但仅限办一个零售许可证(属负面清单禁办情形及禁办区域的不予办理)。杨凌示范区烟草专卖局对上述人员的办证严格审核,并加强后续监督检查,发现上述办证人员有转让经营的行为,将按照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条款处理。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二)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
(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行政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各个分店未以自己的名义向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
(八)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或经营场所内未有专门陈列烟草制品的柜台、货架等经营设施的;
(九)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十)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重点防火区域、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十一)经营场所为生产、销售、存储、运输有毒有害及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物品的;
(十二)未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
(十三)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游戏、博彩等自动设备经营的;
(十四)利用信息网络渠道经营的;
(十五)经营场所为幼儿园、中小学校内或中、小学校园门口(正、侧门)50米范围内;
(十六)经营场所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政府明确规定不得办理经营性质门店的;
(十七)经营场所在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区域的;
(十八)经营场所在零售点布局已满足消费需求的大型集贸市场、综合批发市场的;
(十九)经营场所在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场所等实际商品买卖经营场所的商用楼宇内;
(二十)经营场所在住宅小区内,除经营场所为商业用途性质的或独立于主体建筑附楼内的其他商业用途的;
(二十一)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卷烟经营相关规定的。
第十条 连锁经营门店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遵循“一店一证”的原则,应当根据各个分店所在位置分别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按照“一店一证”设置零售点:
(一)星级宾馆、饭店、酒楼、娱乐场馆、体育场馆、茶室等相对封闭,主要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经营场所;
(二)营业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商场、超市、购物中心;
(三)能出具政府主管部门占道经营许可或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准予经营证明并在有效期限内的书报亭、电话亭等相对固定场所。
第十二条 中小学校门口的距离设置标准为50米范围内。本规划第九条第(十五)项中的距离是指申请者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与中小学校门口两侧的距离,该距离应当按照行人行走的交通管理规定行走路径进行测量。
第十三条 符合本规划第六条之规定的,在同一地段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按照申请先后顺序优先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四条 《杨凌示范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实施后,如果与相关法律法规抵触的,以法律规定为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城市扩建等情况的变化,需要对相关规定和条款进行修改或者重新规定时,将按有关规定修订。
本《规划》生效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不符合本《规划》规定的,依照尊重历史的原则,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继续有效,属于第九条规定情形的,不予延续,属于第九条第十、第十二、第十五款情形的及时予以取缔。
第十五条 本规划自2017年8月1日施行。杨凌示范区烟草专卖局2015年公告的原《杨凌示范区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规划由杨凌示范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