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管委会网 发布时间:2018-06-14 11:55

杨陵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杨凌示范区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示范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8年6月11日

 

杨凌示范区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杨凌示范区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管理和收费,根据国家、陕西省相关政策及《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关于加快地下综合管廊试点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杨管发〔2016〕3号)等规定的要求,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地下综合管廊,是指在地下用于集中敷设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水、排水、再生水、热力、公共视频监控等公用设施管线的公共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条  示范区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示范区建立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管理工作,解决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地下综合管廊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的原则,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进行。

第五条  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管廊建设期的投融资、建设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并按照代建模式授权具有管廊项目建设、运营管理能力的机构(“管廊管理单位”)对地下综合管廊项目融资、建设和运营等工作进行管理。

示范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管廊运营期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协调各管线单位入廊。

示范区财政局负责管廊项目资金的监管和保障工作,将管廊建设资金和运营维护费纳入财政预算。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关于加快地下综合管廊试点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明确的职责,做好地下综合管廊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六条  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编制示范区管廊总体规划,管廊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示范区总体规划,遵循多规合一、因地制宜、远近兼顾、统筹规划的原则。

第七条  各入廊管线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配合管廊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并按照管廊专项规划编制调整各自专项规划。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统筹平衡纳入管廊总体规划。

第八条  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按照管廊总体规划,结合新建道路、道路改造、渠道治理、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等因素,编制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中长期建设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对年度实施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对已建成管廊的功能覆盖区域内,新建管线必须入廊。管廊满载前,除无法纳入管廊的管线和管廊与外部用户的连接线外,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不再批准管线建设及改造。管廊项目原则应与道路建设相结合,伴随新建、改扩建道路同步建设,减少重复开挖,避免投资浪费。

第三章  管廊运营维护和管理

第十条  地下综合管廊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PPP模式)进行的,在合作期内,社会资本负责成立管廊运营维护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管廊运营公司”)进行运营管理;合作期结束,项目移交示范区管委会指定机构负责管廊运营管理。

第十一条  管廊管理单位负责对管廊运营公司的监督管理。管廊运营公司负责与管线单位签订入廊和日常运营维护、管理相关协议。

第十二条  管廊运营公司负责统筹管线单位的管线入廊和日常维护管理,配合管线单位的巡查、养护和维修;负责管廊内共用设施设备养护和维修等管理工作,保证管廊公用设施设备正常运转。

第十三条  各入廊管线单位必须配合管廊运营公司做好管廊的正常运行工作。负责各自管线的巡查、维护和检修等工作, 并及时、足额支付入廊费和运营维护费。

第十四条  进入管廊施工、巡检、维修的从业人员必须服从管廊运营公司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管廊运营公司同意,不得擅自进入管廊。

第十五条  管廊内的管线发生故障紧急抢险时,入廊管线单位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抢修措施,抢修完成后及时恢复原状,所发生的损失和费用由管线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各入廊管线单位因建设需要进行管线入廊和对已入廊管线进行改造的,须经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批,管线入廊和对入廊管线进行改造所发生的费用由各管线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在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划定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可能对管廊安全造成影响的施工作业,实施单位应当采取修复、加固等措施排除安全隐患,不能排除安全隐患的,应当向管廊运营公司赔偿重建费用。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十八条  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费包括入廊费和运营维护费。入廊费主要用于弥补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费用,运营维护费主要用于管廊运营的日常维护、管理费用。

第十九条  管廊有偿使用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物价部门会同财政、建设、城市管理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制定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有偿使用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管线单位必须按时足额交纳入廊费用及运营维护费。入廊费原则上在管线入廊前一次性支付,运营维护费按年在计费期前支付。

第二十一条  入廊费主要依据各管线单位入廊管线铺设长度和占用管廊空间的比例以及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的建设投资、合理回报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二条  运营维护费原则上依据各管线单位入廊管线铺设长度和占用管廊空间的比例,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运行、维护、更新改造费用,管廊的公共设施及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和项目管理单位在运营期必要的管理费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三条  无收益来源的城市公益性管线进入综合管廊,入廊费和运营维护费按规划区域由示范区或杨陵区财政部门支付。

第二十四条  入廊费和运营维护费按收支两条线方式进行管理。管廊管理单位按收费标准向各管线单位收取入廊费和运营维护费,收取后转入财政账户。

第二十五条  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资金和运营维护费按实际发生的金额由财政部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年度拨付。

第二十六条  收取的入廊费和运营维护费不足以弥补管廊建设和运营成本,由财政部门按可行性缺口补贴列入当年财政预算予以补足。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下,收取的入廊费和运营维护费不足于弥补管廊建设和运营成本,按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签订的协议约定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应当入廊而未入廊的管线单位,或未经审批擅自进行地下管线施工的,由示范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十三条规定,管廊运营公司、管线单位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由示范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在管廊及其周边区域从事危害管廊安全活动的,由示范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条  未经管廊运营公司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进入管廊的,由示范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

第三十一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管廊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或违规审批建设管廊、管线的;

(二)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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