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杨凌示范区管委会 发布时间:2018-01-23 10:12

杨陵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

《杨凌示范区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8年1月15日

 


杨凌示范区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以下简称协管人员)规范管理,充分发挥协管人员在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依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4号)《杨凌示范区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协管人员,是指城管执法部门聘用的、在聘用单位及执法人员的指挥和监督下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执法辅助人员。

第三条  协管人员主要从事城管执法宣传教育、巡查检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群众意见建议反馈等执法辅助性工作,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四条  协管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不得单独直接从事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工作,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协管人员应取得城管执法部门统一印制核发的上岗证或工作证件后方可从事辅助执法工作。从事辅助执法工作时,应当穿着制式服装和佩戴标志标识,并主动出示工作证件,应做到仪容整洁,语言文明,举止规范。协管人员所佩戴的标志标识应当与正式执法人员有所区别。

第二章  配备标准、招聘录用

第六条  城管执法人员按城市人口数量(含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万分之八的比例配备。正式执法人员未配备到位时,缺额可按规定比例招聘协管人员作为正式执法人员的临时补充,具体人数由示范区城管局确定,报人社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协管人员用工形式可分为合同用工与劳务派遣用工,逐步做到协管人员雇用与使用相分离。

第八条  协管人员招录需制定招聘方案,在人社部门指导下,由城管执法部门或劳务派遣机构按照有关招考程序组织实施,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严把招录关口,竞争上岗,择优录用。

第九条  协管人员招录对象为身体健康、品行端正、无违法犯罪等不良行为记录,年满20周岁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退伍军人(退伍军人学历可放宽至高中及以上)。

第十条  已录用的协管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后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聘期(使用期)为一至三年,聘用期(使用期)满经考核合格、需继续聘用(使用)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章  工资福利待遇、经费来源

第十一条  示范区城管执法协管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参照管委会其他部门辅助人员工资待遇及《劳动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一)工资待遇方面:由基本工资、工龄工资、绩效工资、取暖降温补贴组成。基本工资为杨凌示范区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工龄工资按照协管人员工作年限每年15元执行;绩效工资每月400元,按考核结果拉开差距发放;夏季降温补贴、冬季取暖补贴参照在编人员标准执行。

(二)社保方面:按照示范区社保缴费有关规定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直接从本人当月工资中扣除。缴费额度按照示范区年度最低缴费基数核算。

(三)休假方面:周末及国家法定节假日按要求执行(值班执勤除外),年休假比照正式人员执行。

(四)服装装备方面:按在编人员标准配备。

第十二条  杨陵区城管执法协管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示范区、杨陵区协管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服装装备等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由示范区、杨陵区两级财政部门分别给予保障。

第四章  培训、考核、奖惩

第十四条  新聘协管人员需统一进行岗前培训,取得工作证或上岗证后方可上岗。每年至少集中组织2次业务技能培训及1次能力测评,测评结果作为协管人员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学习培训内容主要为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和

单位规章制度等。

第十五条  坚持日常考勤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加强协管人员考勤考核管理,突出季度考核、年度考核的作用。考勤考核细则按照聘用单位《考勤管理制度》《考核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一)季度考核。重点考核出勤、工作纪律、工作成效等方面,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

(二)年度考核。以季度考核为基础,重点考核德、能、勤、绩、廉,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奖惩、评先评优、职务晋升、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综合素质较高、日常表现良好、工作成绩突出,且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协管人员,授予先进个人荣誉称号或给予一定数额的物质奖励,并在中队内勤、副中队长、中队长等职位竞聘中优先选用。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的,进行批评教育、调整工作岗位、降低工资待遇等,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予以辞退。

第五章  辞职、辞退

第十八条  协管人员辞职应提前30日提交《辞职报告》,填写《辞职申请书》,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离职前及时主动交回工作证件、服装装备等。未办理离职手续自行离职的按旷工对待,连续旷工超过3日(含)或12个月内累计旷工超过10日(含)的予以辞退,并扣除相应工资待遇。

第十九条  协管人员有以下情形的,按照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辞退或开除处理:

(一)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被评定为基本合格的;

(二)暴力执法,经查证属实的;

(三)吃拿卡要、贪污受贿、给执法相对人通风报信或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四)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因个人不当言行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其它应予辞退或开除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杨凌示范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