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杨凌示范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
2017年12月19日
杨凌示范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噪声和空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陕西省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示范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重大庆典活动外,示范区全域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重大庆典活动确需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燃放活动的,需提前5个工作日向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安全、环保等相关材料,由示范区环保部门与公安、安监部门联合审查,待审查合格后方可组织实施。环保部门应于3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主办单位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确保燃放安全。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Ⅱ级及以上级别启动后,重大庆典活动燃放烟花爆竹及焰火燃放活动应予以取消。
第三条 杨陵区政府为示范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管理主体责任单位,必须严格履行主体责任,按照环境管理及安全管理相关要求与各镇(街道)、村(社区)逐级签订烟花爆竹管理责任书,逐级落实管理责任,积极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制止,对不听劝阻、无理取闹的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处理。对因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履职不到位,导致烟花爆竹违规燃放,造成影响的,要进行责任追究。杨陵区政府要据此管理办法制定工作实施细则,妥善解决现有烟花爆竹合法经营企业平稳退出等问题。
第四条 示范区各工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示范区公安局负责查处违规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参与审批重大庆典烟花爆竹燃放活动。
示范区环保局负责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总体规划、协调等工作,依据环境保护总体要求适时修订管理办法,负责开展大气污染监测预警,并依据大气污染应急响应机制提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意见。
示范区经贸和安监局负责查处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指导相关部门加强对临时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参与审批重大庆典烟花爆竹燃放活动。
示范区旅游局负责星级酒店烟花爆竹禁止燃放监督管理工作,对违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视情节予以相应处理。
示范区教育局负责指导中小学校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组织应当按照本办法做好烟花爆竹禁止燃放管理工作。
第六条 提供婚丧喜庆服务的酒店、宾馆等经营者承办婚丧喜庆等活动,应当事先向接受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劝阻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对不听劝阻的,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酒店、宾馆等经营者对在其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域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也应当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第七条 杨陵区政府,示范区公安、环保等部门要积极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工作,引导群众形成健康的生活习惯。春节及元宵节等重点时段前,示范区各级宣传部门、各新闻媒体、中小学校要集中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活动。
第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拒不改正、情节严重或危及公共安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酒店、宾馆经营者未履行劝阻、报告义务,并造成违规燃放事实的,由公安机关、旅游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用火药制成的,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和礼花弹等制品。
第十条 允许以环保型电子鞭炮(声响最大不超过120分贝)替代传统烟花爆竹燃放行为,但利用汽油、液化气及其他可燃气体与氧气混合,采用电子点火产生爆炸声、光效果的电子礼炮不在此列。
第十一条 燃放环保型电子鞭炮不得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燃放时间为当日8时至22时。燃放地点不得位于以下声音敏感区及重点安防场所。
(一)政府机关、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
(二)商场、车站、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
(三)加油(气)站等存储、使用、销售易燃易爆物品场所及其配套设施周边100米范围内;
(四)其他重点安防区域及应当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