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露天烧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管委会网 发布时间:2017-03-28 16:17

杨陵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杨凌示范区露天烧烤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
                       2017年3月25日


杨凌示范区露天烧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城区露天烧烤行为的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秩序,防治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露天烧烤,是指餐饮单位、个人在室外或露天场地内,从事露天烧烤食品的营利性经营行为及非营利性休闲、娱乐、自助烧烤行为。

第三条  杨凌示范区行政区域内的露天烧烤行为以及对该行为进行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从事露天烧烤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经营规范标准要求,履行环保责任与义务。

第五条  露天烧烤实行属地管理,坚持“部门联动、疏堵结合、分类整治、教罚并举、标本兼治、规范治理”的原则, 重点整治未使用清洁能源、未使用环保型烧烤炉具、未安装油烟净化处理设备的烧烤行为及占道经营烧烤等行为。通过依法取缔和合理疏导相结合,加大宣传、管理和执法力度,进一步解决露天烧烤造成的油烟污染、环境卫生、行人安全、噪音扰民等问题,实现空气质量优良、环境秩序良好、食品安全卫生、环境整洁有序的目标。

第六条  大力推行文明烧烤、绿色烧烤。烧烤经营单位或个人应统一使用清洁能源或环保型烧烤炉具,或安装油烟处理净化设备。

第二章  规范要求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在城市公共道路、城区街道、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场地或店外经营、摆摊设点,露天烧烤食品或为其提供经营场地。违反本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河道及河堤范围内进行露天烧烤。经批准,在渭河河道内进行露天烧烤的,由水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在渭河河堤沿线划定区域内进行露天烧烤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其它各相关职能部门,应配合水务、城市管理部门,共同做好河道及河堤范围内的露天烧烤整治工作。

第九条  为方便群众饮食需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统筹考虑交通、污染、噪声、市容等因素,依法合理划定露天烧烤经营区域,限定经营时间,并向社会公布,为符合露天烧烤环保要求的摊贩提供必要的经营场地。已建成入驻的便民市场,应加强露天烧烤经营行为管理,防止产生油烟污染。

第十条  在城市管理部门划定、批准或许可的露天场地内从事露天烧烤经营的,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固定门店经营户应具有工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无固定经营门店的摊贩,应具有城市管理部门核发的食品摊贩登记卡。无相应证照资格经营的固定门店,由工商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未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从事烧烤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二)使用电、天然气、酒精、生物醇油等清洁能源进行烧烤,或采用环保型烧烤炉具,或配备油烟处理净化设备,有效控烟防尘,防止污染大气。违反本规定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三)配备加盖的垃圾桶、杂料箱等环保卫生装置,及时收集烧烤垃圾,保证经营场地及周边环境卫生干净整洁,严禁乱倒垃圾。违反本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管辖范围进行查处,对个人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不得采用高音喇叭招揽顾客、噪音扰民。违反本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第十一条  未达到第十条规定要求的,严禁露天烧烤。有条件的,可在室内进行烧烤作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达标排放,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二条  从事烧烤经营者,必须确保食材新鲜、安全,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规定,不得使用变质、有毒、有害的食材进行烧烤,不得使用一次性筷子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包装袋。违反本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  以休闲娱乐为目的,在单位内部场地或自家小院进行非营利性自助烧烤的单位和个人,应增强环保意识,自觉履行环保责任,将污染降到最低。城区范围内的非营利性烧烤行为由城市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督管理,城区以外范围的非营利性烧烤行为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遇重污染天气时禁止露天烧烤,必要时,可由城市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加强巡查,查处违规露天烧烤行为。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区露天烧烤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推进,划定露天烧烤时段和区域,加强重点区域、重点人群监管,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责成各经营户使用清洁能源、使用环保型烧烤炉具或安装油烟处理净化设备,并对群众反映的露天烧烤油烟、气味引起的环境污染投诉进行处理;对未经批准、擅自占道或店外从事露天烧烤经营的行为和不符合城市市容市貌的烧烤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环保部门要按照治污降霾总体要求,高标准抓好城区油烟污染管理,对燃料使用、油烟排放设施安装及超标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或整治。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固定烧烤门店未办理营业执照的非法经营行为和超范围经营行为。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检查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等;定期检查经营食品安全情况,并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  

公安部门负责对涉及的治安、消防、噪音、交通管理等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阻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法的行为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杨陵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辖区范围内的露天烧烤的监督管理;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大气污染网格化建设,落实大气污染防范措施。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负责对露天烧烤及其相关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职能部门应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处理,并根据管理现状及形势需要,加强协调与配合,必要时由城市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开展露天烧烤联合执法。

第十七条  各执法部门要切实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增强文明执法意识,坚决杜绝简单粗暴执法行为,树立示范区执法干部队伍良好形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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