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
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总体部署和有关要求,《杨凌示范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试行)》已经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
2016年10月28日
杨凌示范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提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杨凌辖区内,经批准并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且征地后户人均耕地不足0.3亩(含0.3亩),具有杨陵区常住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适用本办法。
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等、政府引导与被征地农民自愿相结合、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由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杨陵区人民政府配合实施。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补助资金的筹措及专项工作经费的安排;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人均耕地面积确认,配合财政部门筹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
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人员名单,由被征地农村提出,经镇、办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公示后,报杨陵区人民政府审定。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以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个人缴费。
1. 男不满51周岁、女不满46周岁的,从参保之日起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可以选择全省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50%、60%、70%、80%、90%、100%其中之一为基数,按照20%的缴费比例逐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2. 男满51周岁、女满46周岁的,参保时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趸缴1-15年养老保险费(具体年限详见附表1),一次性趸缴年限的平均缴费指数按0.6计算。一次性趸缴不满15年的,逐年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政府补贴。
1. 个人趸缴补贴:对男满51周岁、女满46周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两级财政按照参保人员年龄段按“先缴后补”给予缴费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如下:①男满65周岁以上和女满60周岁以上,一次性趸缴保险费,按趸缴额的30%予以补贴;②男满51周岁不满65周岁和女满46周岁不满60周岁,一次性趸缴保险费,按趸缴额15%予以补贴。
符合参保条件,2016年1月1日之后征地的,征地当年未参保缴费的被征地农民,趸缴年限以征地时的年龄为准;2015年12月31日之前征地,未及时参保缴费的被征地农民,趸缴年限以2015年12月31日的年龄为准。
2. 基金补偿。对2016年1月1日以后被征地的:
(1)征地时男59周岁、女54周岁以下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时,示范区两级财政按每人每年4000元标准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进行补偿。以后,基金补偿标准随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指标的增长适时调整。
(2)征地时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时,示范区两级财政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补偿标准按附表2执行。
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和一次性趸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统筹基金的补偿所需资金,由示范区和杨陵区两级财政按照8:2比例分担。
第六条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在未按月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前,可以继续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第七条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待遇的,从领取基本养老金当月起,不能重复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员死亡时,丧葬费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不再发放被征地农民丧葬补助费。
第八条 已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如申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向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移,按照《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参保人数5元/每人·年标准核算,由示范区财政列入预算保障。
第十条 按照陕政办发〔2007〕8号和陕人社发〔2011〕149号文件要求,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专项储备金”,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用于被征地农民个人趸缴补贴和对统筹基金的补偿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专项储备金”不敷使用时,由两级财政按比例分担负责解决。
第十一条 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杨陵区政府制定业务经办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示范区管委会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财政局负责。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被征地农民参保时年龄与趸缴年限、金额对应表
2. 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新被征地农民趸缴费对应补偿基金标准表
附件下载: | 附件1 被征地农民参保时年龄与趸缴年限对应表.doc |
附件2 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新被征地农民趸缴费对应补偿基金标准表.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