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杨凌示范区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8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杨凌示范区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实现追赶超越,充分发挥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引领作用,促进产学研用有机结合,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支撑引领产业创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杨凌示范区院士专家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旨在搭建集聚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充分发挥领军人才作用的平台,推动关键技术攻关、成果就地转化和创新团队建设。
本办法所称“院士”主要是指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也可以是海外知名研究机构院士。本办法所称“专家”主要是指在某一领域取得业内公认的重要成就,科研成果和研究水平处于国际先进、国内领先的高层次科技领军人才。主要指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也可以是海外相关领域的科技领军人才。
第三条 工作站坚持以企业为主体、需求为导向、项目为载体、创新为核心、成果转化为目标,采取政府推动、院士专家参与、市场运作、建站单位管理的建设方式。对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等驻区科研单位建设的工作站要做好服务,积极争取中省政策支持。
第四条 成立以示范区党工委组织部(示范区人社局)、示范区发改局、科技局、经贸和安监局、财政局、社会事业局、国资委、科协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杨凌示范区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为工作站的建立和运行提供指导、协调、服务。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示范区科协,承担工作站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院士专家工作站的认定
第五条 申请工作站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示范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能为院士、专家及其团队进站工作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其它后勤保障;
(二)建站主体本身具备较强研发能力,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拥有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并已形成较完善的院士、专家进站工作的支撑条件和服务规范;
(三)与相关领域1名(含)以上院士或专家及其创新团队签约,并建立长期稳定的实质性合作关系,有明确的科技研发或成果转化合作任务,已顺利开展合作工作一年以上;
(四)建站主体对工作站工作高度重视、大力支持,与院士专家签订有科技成果转化合同并已投产实现成果产业化或建站以来对工作站投入资金超过100万元,其中以项目形式用于攻关的直接研发投入不低于50%。
第六条 示范区将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和干旱半干旱地区现代农业发展需求,尤其是在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等相关领域建设一批院士专家工作站,建站经费由管委会该领域主管部门负责筹措,并给予办公场所和实验用地等条件保障。
第七条 建有示范区级(含)以上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科研工作站等研发载体,承担中省以及示范区重大项目的单位可优先申请设立工作站。
第八条 院士或专家携带成果在杨凌创办企业投产满一年且产值达到2000万元以上可直接认定为工作站。
第九条 工作站一般每年申报、评审一次,名额根据示范区产业发展情况确定,遵循“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认定。认定程序为:
(一)申报:示范区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征集通知,由符合建站条件的单位填报《杨凌示范区院士专家工作站申报表》,报示范区协调小组办公室;
(二)审查:示范区协调小组办公室进行复审,或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提出评审建议名单,报协调小组会议审定;
(三)审批:评审建议名单经协调小组会议审定后,在相关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协调小组办公室发文认定为“杨凌示范区院士专家工作站”并授牌。
第三章 院士专家工作站的运行
第十条 建站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工作站管理办法,每年安排专项科研经费和运行经费,落实专门的管理服务人员,做好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的科研和生活服务工作,并为每位签约院士专家配备必要的科研助手。
第十一条 建站单位应与院士专家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期限、方式、内容、知识产权归属、利益分配、秘密保护等双方权利和义务。合作协议须报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涉及单位秘密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报送)。
第十二条 鼓励有条件的工作站采取企业化运作,面向区域、行业开展科技服务。
第十三条 工作站的主要任务有:
(一)为建站单位发展战略及示范区重点领域发展等重大问题,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指导;
(二)指导帮助建站单位和本行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围绕急需解决的重大关键技术难题、重点产品研发,组织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开展联合技术攻关,争取中、省重大专项资助;
(三)指导和帮助建站单位加强品牌建设,并根据重点产业发展规划,承接院士、专家及其团队科技成果的孵化和转化,引进科技项目成果,实施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培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自主品牌;
(四)指导和帮助建站单位开展人才培养,通过院士、专家的技术创新和技术攻关,带动创新团队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
(五)依托工作站,柔性引进示范区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人才、智力和项目。
第四章 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管理
第十四条 工作站建设经费以建站单位自筹为主。示范区财政对新确定的工作站给予补助:签约院士和专家的分别给予60万元和30万元资金补助,所需经费从示范区科技专项资金中增加预算安排,补助资金一般分三年拨付,按每年1/3的比例拨付至建站单位,主要用于工作站技术研发、人才培养、咨询服务和院士专家及其团队成员的奖励等。
第十五条 示范区在承担各类项目、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引进人才等方面对工作站给予倾斜支持。
第十六条 工作站每年初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年底对工作站建设运行和工作成效情况进行总结,并将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及时报协调小组办公室,作为划拨资助经费和评估考核的重要参考。
第十七条 工作站考核管理周期一般为三年,实行动态管理。协调小组办公室适时组织对工作站建设情况以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者,取消资格并摘牌;定期组织对授牌满三年的工作站进行期满考核,评选一批优秀工作站,并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站主体,取消“杨凌示范区院士专家工作站”认定:
(一)申报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被行政或司法部门确认侵权行为的;
(三)因技术原因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的;
(四)因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五)因其他特殊情况不宜建站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