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示范区管委会同意,现将《杨凌示范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5年6月4日
杨凌示范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示范区城镇化建设进程,改善投资环境和居民生活环境,制止各种乱收费,根据中省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有关规定,结合陕西省财政厅、物价局、住建厅《关于调整杨凌示范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复函》(陕财办综〔2014〕16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补充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及维护资金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凡在示范区城市规划区及重点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须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在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原省上出台的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类似的收费项目以及其它各类专项配套费,一律取消,不得重复收取。
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单位和个人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一次缴清。缴清后,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方可予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按照项目属地原则管理。陇海铁路以南新城区由示范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北旧城区由示范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杨陵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不含地下部分)计征。计费方式不宜按建筑面积计算的各类构筑物,按工程总造价的3%-5%收取。
具体征收标准为:
住宅50元/m2;非住宅(不包括工业厂房、仓储用房)60元/m2。
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临时建筑40元/m2;
国家及省政府确定的重点镇范围内新建及改扩建项目按10元/m2收取。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涉及天然气、集中供热、消防的专项配套费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征收,财政部门按省物价局、财政厅批复的比例统筹安排。
第七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必须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及时足额征收。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减免项目,从其规定。对由建设单位负责部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及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减免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申报,经建设、物价、财政三部门审核后,报管委会批准。
第八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桥涵、供水、排水(排污、排洪)、公共交通、道路照明、环卫绿化、垃圾处理、消防设施及天然气、集中供热等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第九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或扩大收费范围,违者按乱收费严肃查处。
第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主动接受物价、财政、审计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物价、财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原《杨凌示范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杨管办发〔2005〕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