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杨凌片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杨凌示范区管委会 发布时间:2019-01-18 10:27

杨陵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杨凌片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9年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杨凌片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委托承接工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和《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陕金融发〔2008〕1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由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在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杨凌片区范围内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的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

第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主出资人(或最大股东)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原则上应为持续经营满3年,信用良好、管理规范、实力雄厚的民营企业;

(二)具有较为成熟的供应链或平台客户基础,经营发展能力较强;

(三)申请前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不高于50%;申请前连续3个会计年度盈利且利润总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四)主出资人(主出资人的实际控制人)原则上要有实业作为支撑。

如果主出资人(或最大股东)有2个以上均需具备上述条件。

第七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不高于3亿元人民币,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三)股份有限公司制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持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5%,其他单一出资人出资不低于200万元。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2年内不得转让;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六)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七)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八)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主选择组织形式。

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投资人包括: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境外小额信贷组织或金融机构;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投资人。

第十条 境内企业法人作为投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五)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六)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第十一条 境内其他社会组织作为投资人,应当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并具备投资主体资格和相应的资金实力。

第十二条 境外机构投资小额贷款公司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

(二)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应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四)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五)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六)注册地国家(地区)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七)该项投资符合注册地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要求;

(八)注册地国家(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九)该项投资符合我国关于外商投资的有关规定;

(十)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应向示范区金融办递交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材料,包括:

(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

(二)公司设立方案;

(三)责任承诺书;

(四)出资人协议;

(五)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股东基本情况;

(七)股东金融(类金融)机构投资情况说明;

(八)近3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其他法人股东提交最近2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九)各股东信用记录查询授权书;

(十)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可在机构准入审查委员会审核前提供);

(十一)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申请开业的时候提供);

(十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三)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十四)申请人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

(十五)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由杨陵区人民政府推荐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需由杨陵区人民政府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初审,并拟定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报方案,内容包括:

(一)杨陵区人民政府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书;

(二)杨陵区人民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承担范围与处置责任的承诺书;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材料(第十三条所要求的材料)。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材料递交示范区金融办初审并提交示范区小额贷款公司设立评审会(由示范区金融办发起,示范区工商局、人民银行杨凌支行、杨陵区人民政府及有关专家组成)审定,审定通过后报示范区管委会批准。经核准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凭同意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文件,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人民银行杨凌支行报送相关资料。示范区金融办负责定期将小额贷款公司审批情况报示范区管委会及省金融办备案。

第十六条 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原则上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经验及能力,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年龄在65周岁以下;

(二)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三)没有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四)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现任或曾任金融机构理事长、副理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申请人在提交任职资格申请材料时,还应提交该拟任人的离任审计报告。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申请书。其中应清楚界定拟任人拟任职务的名称、职责、权限,以及该职务在本公司组织架构中的位置;

(二)任职资格申请书(见附表);

(三)小额贷款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任职决议;

(四)拟任人身份证件和所获得的最高学历、学位、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拟任人未来履职计划;

(六)拟任人关于不存在任何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情形的书面申明,以及履职后将守法尽责的书面承诺;

(七)申请人(公司)关于拟任人符合相应任职资格条件的考察报告,其中应具体说明对每一类任职资格条件所采用的考察方式、获得的证据和结论;

(八)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上述(一)、(七)应由申请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公章,(四)应加盖申请人(公司)人事部门章,(五)、(六)应由拟任人签名确认。

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由示范区金融办受理和审批,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报省金融办备案。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

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在其章程中明确。

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总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章程由出资人制定和修改,报示范区金融办审查并核准。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小额贷款公司可经营下列业务:

(一)办理各项小额贷款;

(二)对规范经营1年以上、各项监管指标优良的小额贷款公司,经批准可适度放宽业务经营范围,如开展中小企业融资、理财等咨询业务,以及资产转让回购、票据贴现、委托贷款业务(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一般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

(三)支持优质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投贷联动等股权投资业务,对外股权投资比例不超过注册资本的20%(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投资设立P2P网络借贷平台、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平台等互联网金融企业);

(四)其他经批准业务。

第二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

(一)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

(二)小额贷款公司可从不超过2个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融入资金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凡发生融资业务的,应于次月5日前向示范区金融办备案,备案内容包括融资金额、利率、期限以及借款合同等。

第二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提高贷款覆盖面,防止贷款过度集中。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1%;

(二)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受国家保护的利率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在上下限内按照市场原则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有以下的经营活动:

(一)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组织或参与任何名义、形式的集资活动;

(二)向本公司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提供贷款;

(三)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提供担保;

(四)经营未经批准和法律、法规不允许经营的业务。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期归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小额贷款公司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借款人到期不归还信用贷款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加强贷款风险管理,建立科学的授权授信制度、信贷管理流程和内部控制体系,增强风险的识别和管理能力,提高贷款质量。

第二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第二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要求进行支付清算、征信管理等。

(一)具备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加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

(二)可自主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并委托存款银行代理支付结算业务。办理支付结算业务使用的票据凭证比照村镇银行管理;

(三)具备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按规定申请加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四)应严格遵守现金管理规定,合理使用现金,防止洗钱行为。

第三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对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进行纠正和完善,确保依法合规经营。

第三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由投资人或发起人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报告须报示范区金融办备案。

第三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示范区金融办、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

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人民银行杨凌支行和示范区金融办,并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规定向示范区金融办、人民银行杨凌支行报送以下报表和资料,抄送银监会在当地的派出机构,并对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一)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及其使用说明、年度会计决算资料和重大会计改革事项等相关会计财务管理信息资料;

(二)按规定报送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统计信息资料,其中半年度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定;

(三)定期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查询有关客户资信状况;

(四)开业前报备反洗钱政策法规的内部控制和管理制度,按反洗钱要求及时报送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资料;

(五)按照人民银行利率报备政策的要求,按时准确真实地报备有关利率;

(六)人民银行杨凌支行和示范区金融办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风险防范

第三十四条 示范区金融办的主要职责:

(一)筛选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出资人(或最大股东);

(二)审批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三)审核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审核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的申请;

(五)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日常监管;

(六)承担风险防范和处置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示范区金融办要依据法律、法规,参照银行监督管理的内容及方法,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充足状况、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良贷款率、风险管理、内部控制、风险集中度、关联交易等实施持续、动态监管,督促其完善资本补充机制、贷款管理制度及内部控制,加强风险管理。必要时,可要求小额贷款公司聘用指定中介机构对其进行临时特殊审计。

第三十六条 示范区金融办根据小额贷款公司资产损失准备状况和资产质量状况,视情况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对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达到100%,且不良贷款率在5%以下的,可适当减少检查频率;

(二)对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降至75%-100%(含75%),或不良贷款率在5%-15%(含5%)以上的,要加大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力度,并督促其限期补充资本、改善资产质量;

(三)对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降至50%-75%(含50%),或不良贷款率高于15%(含15%)的,适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采取责令其调整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停办部分或所有业务、限期重组等措施;

(四)对限期内不能实现有效重组、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降至50%以下的,报请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撤销。

第三十七条 示范区金融办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投资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检查,定期对其资产质量进行审计,对其贷款授权授信制度、信贷管理流程和内部控制体系进行评估,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行情况追加补充资本,确保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行。

第三十八条 示范区金融办要定期统计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经营、融资等信息,并及时向省金融办报告;每年度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业绩、内部控制、合规经营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上报省金融办。

第三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示范区金融办采取警告、公示、风险提示、约见谈话、移交司法机关等措施处理。

第四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或者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示范区金融办取消其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资格,示范区工商局吊销其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机构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需经示范区金融办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股权;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变更住所;

(五)变更组织形式;

(六)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省级业务主管部门下放权限的其他变更事项。

示范区金融办批准后,报省金融办备案,同时抄报人民银行杨凌支行。

第四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其他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小额贷款公司解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进行清算和注销。

第四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四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因解散、破产而终止的,应及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示范区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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