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杨凌示范区管委会 发布时间:2019-02-04 10:59

杨陵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杨凌示范区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9年1月31日


杨凌示范区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示范区棚户区改造工作,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是根据示范区城乡一体化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按照示范区棚户区改造规划对城区和镇区规划区范围内房屋建筑密度大、质量差、使用年限久、使用功能不齐全、配套设施不完善的区域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第三条 杨凌示范区棚户区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示范区棚改办)是示范区棚户区改造的主管部门,总体负责示范区范围内的棚户区改造的管理、协调和监督等工作,具体做好政策制定、方案审批、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资金筹措等工作。

示范区发改局负责棚改项目计划的确定和立项审批等工作;

示范区住建局负责棚改项目规划指标的确定、规划审批、安置房建设监管、办证等工作;

示范区国土局负责棚改用地指标的申报、审批、挂牌、收储等工作;

示范区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做好棚户区改造的相关工作。

杨陵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棚户区改造实施工作,应当设立相应机构具体组织、抓好落实;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具体抓好落实。

供水、供热、供电、供气等单位要积极支持、全力配合,为棚户区改造工作做好服务和保障。

第四条 棚户区改造应当按照“政府组织、科学规划、依法征收、稳妥推进”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棚户区改造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定以杨陵区颁布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证书为依据;尚未进行资格认定的村组,按照杨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杨陵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杨发[2017]14号)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暂行办法”确定。

土地权属以国土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第六条 棚户区改造以政府投资为主,同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

民间资本作为投资主体参与改造的,棚改、住建、国土部门要公开改造范围、规划指标、用地性质等,按照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确定改造主体。招、牌、挂价格不得低于征收补偿的价格。

民间资本参与改造的要在改造主体资格确定后,与被改造

单位共同制定改造实施方案,并将改造实施方案报杨陵区人民政府审批、报示范区棚改办备案。方案批准后,改造双方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签订改造协议,明确双方在改造中的权利和义务。

改造方案必须明确改造范围、改造规划、实施计划以及征收补偿方案等,同时要明确改造主体不能按期完成改造时的退出机制。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棚户区改造实行计划管理。示范区棚改办应当会同示范区发改、国土、住建等部门,依据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棚户区改造专项规划,纳入经济社会年度发展计划,报示范区管委会批准。示范区棚改办应当根据批准的棚户区改造专项规划和杨陵区人民政府的申报情况,统筹安排全区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和改造项目计划。对存在社会公共安全隐患、急需进行改造的棚户区,可以优先纳入改造项目计划。

第八条 编制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应当根据示范区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征收补偿的相关规定,统筹考虑居民安置、环境风貌和经济发展等因素,在充分听取公众意见的基础上,由示范区棚改办指导相关单位制定。

第九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投资主体、资金来源、规划及土地利用方案、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建设方案与实施计划、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等。

第十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须经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已经批准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的棚改项目可申请棚改债或政策性融资支持。对于具备争取棚改债条件的项目,示范区棚改和财政部门要积极包装项目,最大限度的争取棚改债支持推动棚改;对于具备政策性融资支持的棚改项目,有关融资平台要积极包装策划项目,争取融资支持。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的棚改项目改造后的土地出让收益原则上优先用于该项目的偿债,出让收益不足以偿债的,差额部分从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中解决。

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由争取的项目资金、其他棚改项目盈余以及预算资金等组成,具体办法由示范区财政、棚改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 土地利用

第十三条 列入年度改造计划的棚户区改造用地应当优先纳入年度用地计划。

第十四条 集体土地上的棚户区改造用地范围原则上包括原村庄用地、符合条件的新分支户宅基地预留土地和按规定预留的生产安置用地。改造范围之外的土地原则上由示范区国土部门按规定征收。

第十五条 集体土地上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批准后,示范区国土部门依法对改造用地进行确权,或者按程序报批后转为国有土地。

第十六条 改造后的土地由示范区国土部门出让或收储。

第十七条 对在进行棚户区改造时没有预留自主开发建设用地的村组,应当按照该村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人数每人0.02亩的标准预留开发建设用地,作为生产安置用地。改造前预留地不足的,改造时按此标准补足。具体办法由示范区国土部门商住建部门和杨陵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章 规划建设

第十八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应根据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提早安排、统一规划建设。项目建设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指标要求,要严格按照示范区棚户区改造规划等规定控制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化率等建筑质量指标。

不得因单个地块平衡等问题突破规定的容积率。

第十九条 棚户区改造要按照相对集中、有利于管理的原则规划建设小区,每个小区的规模一般应在1000-3000户之间。

第二十条 对城市规划确定的与棚户区改造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设施等要优先纳入年度建设计划,与改造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二十一条 棚户区改造住房建设、用地、购房等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精神,享受相关税收减免。

第五章 征收补偿

第二十二条 征收人作出征收决定后,实施征收的单位要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征收补偿办法组织对房屋与土地进行征收与补偿。

第二十三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 对合法的宅基地、建(构)筑物、附属物和装修按规定予以补偿,对违法占用的宅基地以及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突击装修不予补偿。

合法宅基地和建构筑物以有关权属证书或审批文件为准,没有相关权属证书或审批文件以及权属证书或审批文件不明确(未载明建筑面积、用途或建筑面积、用途有争议)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调查、认定。

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根据其剩余使用年限按临时建筑给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棚户区改造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价值)调换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可以自主选择。被征收人选择产权(价值)调换的,征收人要落实用于调换的房源。

征收人根据被征收人的情况,可以采用建设棚改安置房或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等方式落实用于调换的房源。

第二十六条 集体土地上棚户区房屋,以合法宅基地内已建成房屋二层以下(含二层)建筑面积为依据,按照房屋结构、质量等级给予补偿,具体征收补偿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补偿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征收人房屋的权属、地址、面积等;

(二)补偿方式、补偿安置标准和结算方式;

(三)调换房屋的权属、地址、面积等;

(四)过渡方式、过渡期限;

(五)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

(六)其他应当明确的事项。

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定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或者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征收人应当拟定补偿方案,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棚户区改造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棚户区改造应当依法征收、文明搬迁。实施单位在改造过程中应当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弄虚作假,侵占、私分集体资产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棚户区改造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进行改造,未按照方案进行改造,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方案的,由示范区棚改办组织相关单位依规处理。

第三十一条 棚户区改造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颁布施行,此办法颁布前已经批准实施的棚改项目可继续按原办法实施。

此办法施行后,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2009年12月28日公布的《杨凌示范区城中村改造办法》同时废止。

本办法有效期5年。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