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服务与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陕政发〔2020〕12号)精神,决定对全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数据成果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推进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
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适用于征收农用地、未利用地。本次公布范围为全区所有农用地、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以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比例。杨陵区人民政府,示范区财政、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现代农业和乡村发展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组织做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对于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将根据省政府委托组织制定,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并公布实施。
二、认真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衔接工作
杨陵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组织,认真做好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和管理工作。要加大宣传力度,按要求及时更新查询系统,做好政策解读和信息公开,积极争取被征地农民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要针对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后可能发生的情况和问题,制定工作预案,防止因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衔接不到位引发矛盾,确保区片综合地价的平稳过渡。实施征地过程中,要严格履行法定的征地程序,充分尊重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给予被征地农民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全面加强对实施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监督
征地补偿工作政策性强,事关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关系全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杨陵区人民政府、示范区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和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问题发生。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加强对实施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对报批的建设用地严格把关,遇有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示范区管委会报告。
本次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自2020年12月31日起执行。《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杨管办发〔2018〕65号)同时废止。
附件:杨凌示范区征收农用地、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比例表.docx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
2021年1月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