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杨凌示范区工业标准厂房分割登记暂行办法》已经2025 年第11次管委会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5年12月24日
杨凌示范区工业标准厂房分割登记暂行办法
为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加强和规范工业标准厂房分割登记工作,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节约集约用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陕政办发〔2021〕21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杨凌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分割登记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杨凌示范区规划范围内已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上经批准建设的工业标准厂房。
本办法所指工业标准厂房,是指符合杨凌示范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产业园区发展规划和国家通用建筑标准及行业要求,利用工业用地且土地手续完善,由政府、企业等专门投资运营单位经过统一规划和集中建设,用于生产制造类企业租用或购置的通用工业厂房。工业企业自建自用的厂房不在此范畴。
本办法所指工业标准厂房分割登记,是指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税费,并取得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的,申请将符合要求并可独立使用的不动产,按照幢、层等基本单元进行分割,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二、分割登记条件
(一)拟分割标准厂房应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无违法用地;
(二)取得标准厂房立项批复手续,厂房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用途为工业用地,已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完成投资并通过竣工验收,且完成房屋所有权不动产首次登记;
(三)标准厂房分割后符合规划设计条件,不改变土地用途及消防要求,不影响使用功能并满足安全条件;
(四)无抵押、查封等限制权利的情形;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分割登记规定
(一)标准厂房分割单元应当符合现行规划、建设、消防等安全技术标准,按幢或按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为可以独立使用且权属界限封闭的空间。土地使用权按照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建筑(构造)物按房屋登记有关规定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二)对于物业用房、水泵房、消防控制室、食堂等公用配套用房和道路、绿化等公共基础设施的维修、保养等相关责任,及占地需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屋需缴纳的房产税等事项应签订协议书,并明确相应权利义务。不动产登记和转让的相关税费按照法律法规执行。
除办公用房、员工宿舍外,其他公用配套用房和公共基础设施不得进行产权分割或挪作他用、出售、转让等。办公用房、员工宿舍依照标准厂房产权按比例分割转让,不得单独分割转让。
(三)每个分割单元或楼层均应有面向周边道路或楼层通道的独立出入口,分割登记后不得改变原审批技术标准,分割后厂房布置装修应满足消防、环保和安全规范要求,不得降低安全、防火危险等级。
(四)对于整体建筑物跨建在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不同的多宗土地上的,权利人应到自然资源部门办理调整土地使用权年限相关手续,使调整后的宗地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保持一致。
四、分割登记审批程序
(一)权利人按照工业不动产基本单元制定分割方案,方案应明确产业功能分布、消防安全、环保准入、房屋质量、建设规划等内容,提交示范区自然资源部门初审。
(二)工业标准厂房分割方案初审通过后,由示范区发改、住建等部门对方案出具审核意见,住建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消防审查验收手续,发改部门出具符合产业发展规划的意见,自然资源部门审核下发批准分割转让文件,权利人按照审批后的分割方案实施。
(三)工业标准厂房分割登记,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申请,持相关申请资料到示范区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办理分割登记。
五、分割登记申请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不动产权证书;
(四)示范区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意见及批准分割转让文件;
(五)不动产测绘报告;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分割转让登记条件
(一)分割转让的对象应为生产制造业企业,符合产业发展规划,有工商登记的独立工业企业法人单位,不得转让给个人。转让方与受让方应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
(二)按幢或按层作为分割登记单元的标准厂房,须按照本意见分割登记审批程序办理后,持示范区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意见、批准分割转让文件及产业发展监管协议,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到示范区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办理分割转让登记。
(三)标准厂房办理分割转让登记后,确需再次转让的,须经示范区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同意,并符合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方可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七、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附件:杨凌示范区工业标准厂房分割登记联合审核表
附件
杨凌示范区工业标准厂房分割登记联合审核表
| 申请单位名称 | 建设项目名称 | ||
审查内容 | 工业标准厂房分割方案。 | ||
发改部门意见 | 对分割方案涉及项目准入、产业功能分布、是否符合产业发展规划等内容进行审查,并签署具体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住建部门意见 | 对分割方案涉及的房屋质量及消防等内容进行审查,并签署具体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消防部门意见 | 对分割方案涉及的消防安全等内容进行审查,并签署具体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生态环境部门意见 | 对分割方案涉及的环保等内容进行审查,并签署具体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税务部门意见 | 对分割方案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缴纳等内容进行审查,并签署具体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自然资源部门意见 | 对分割方案涉及的用途和面积、规划等内容进行审查,并根据各部门单位的审核意见,提出分割转让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