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道德模范奖励帮扶实施办法》和《杨凌示范区道德模范及身边好人礼遇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杨凌示范区管委会 发布时间:2018-06-28 15:23

杨陵区委、区政府,党工委和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充分发挥道德模范、“身边好人”等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建立完善礼遇帮扶道德模范和身边好人的常态长效机制,进一步树立好人好报、德行天下的价值导向,放大正能量,弘扬新风正气,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细落小落实,经党工委管委会同意,现将《杨凌示范区道德模范奖励帮扶实施办法》和《杨凌示范区道德模范及身边好人礼遇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杨凌示范区工委办公室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8年6月27日


杨凌示范区道德模范奖励帮扶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道德模范在示范区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示范引领作用,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广泛积聚向上向善正能量,不断提升社会文明程度,根据中央文明办《帮扶生活困难道德模范实施办法(暂行)》(文明办(20179号)的要求,结合示范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中的“道德模范”是指示范区荣获全国、省、示范区道德模范荣誉称号及提名奖获得者。

第三条 做好道德模范奖励帮扶工作,有利于激励引导广大干部群众尊崇、学习、关爱、争做道德模范,有利于提高自身思想道德素质,逐步形成“好人有好报”的浓厚氛围,为建设世界知名农业科技创新城市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

第二章

第四条 道德模范的奖励帮扶坚持以精神奖励为主、生活帮扶为辅,体现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和社会各界对道德模范的尊崇和礼遇。

精神鼓励:

(一)颁发荣誉证书。

(二)发放礼遇卡。

(三)举办重大节庆活动,邀请道德模范代表出席。

(四)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相关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为道德模范创造参政议政的机会。

(五)优先聘请道德模范担任道德建设监督员、评议员等。

(六)有关部门在晋升职称、招工、子女上学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给予道德模范优先照顾。

(七)示范区级以上(含示范区级)道德模范姓名、简要事迹载入《杨凌年鉴》等志书。

(八)示范区有关领导和道德模范所在部门、单位和镇(办)领导在春节等重大节日走访慰问道德模范。

物质奖励:

(一)对荣获全国道德模范的一次性给予激励金5万元;获提名奖的一次性给予激励金1万元。

(二)对荣获陕西省道德模范的一次性给予激励金1万元;获提名奖的给予一次性激励金5000元。

(三)对荣获杨凌示范区道德模范的一次性给予激励金3000元。同时荣获两个不同级别道德模范及提名奖荣誉称号的,按获得最高一级荣誉称号标准发放激励金。

第五条 示范区财政每年列出一定的专项经费建立“杨凌示范区道德模范奖励帮扶经费”。主要用于道德模范享受一次性奖励以及年底慰问,生活困难的道德模范每年可享受一次生活补助。

第六条 鼓励倡导社会各界爱心人士和企业捐款,设立杨凌示范区公民道德建设资金。

第七条 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道德模范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列入帮扶对象。

第八条 对因见义勇为受伤或亡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其父母及未成年子女列入帮扶对象。

第九条 在全社会倡导和鼓励机关、国有企业、非公企业及社会各界爱心人士积极参与帮扶生活困难道德模范活动。

第三章

第十条 道德模范奖励帮扶工作由示范区文明委统一领导,示范区文明办负责组织实施。

十一 对道德模范实行动态管理,如有严重违反社会道德或违法违纪行为的,经调查核实,由命名机关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并取消礼遇待遇。

十二 示范区文明办负责对示范区级以上(含示范区级)道德模范进行奖励帮扶和监督检查,并将此项工作纳入示范区各部门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年度目标考核之中。

第四章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评选的历届示范区级以上(含示范区级)道德模范,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可享受除一次性奖励外的各项待遇,本办法施行之前相关待遇不再补发。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示范区文明办负责解释。

杨凌示范区道德模范及身边好人礼遇

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大力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好地发挥道德模范及身边好人的榜样作用,营造学习好人、礼遇好人、争当好人的良好氛围,根据中省要求,结合示范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礼遇对象:

(一)全国、省、示范区道德模范及提名奖获得者;

(二)荣获中国好人、陕西好人荣誉称号者;

(三)示范区级以上优秀志愿者、美德少年。

第三条 礼遇方式:

(一)颁发荣誉证书,发放礼遇卡;

(二)持礼遇卡可享受以下待遇:

1. 免费游览示范区各旅游景区(示范区旅游局负责);

2. 免费乘坐区内各条线路公交车(示范区交通局负责);

3. 在示范区医院看病免挂号费(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负责);

4. 非事业单位、行政单位正式编制员工每两年享受一次体检,标准为1000/人次,所需费用在“杨凌示范区道德模范奖励帮扶经费”中支出;

5. 每年免费赠阅《农业科技报》1份(农业科技报社负责);

6. 符合保障住房政策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示范区住建局负责);

7. 示范区各金融机构优先为道德模范提供创业、扶贫、住房等贷款,并积极向上级争取优惠利率等相关政策(示范区金融办负责);

8. 在工作、生活中需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司法行政机关及法律援助机构优先提供帮助(示范区司法局负责)。

(三)广泛宣传

1. 在全区设置的善行义举榜中宣传先进典型事迹;

2. 邀请参加进机关、学校、企业、社区、村镇巡讲活动。

第四条 礼遇工作由示范区文明委统一领导,文明委成员单位分工负责,示范区文明办组织实施。

第五条 礼遇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年度审核公示,确保荣誉称号的先进性。

第六条 日常管理:

(一)示范区文明办负责,建立杨凌示范区礼遇对象资料库,及时掌握动态。

(二)礼遇对象不得以所获荣誉称号名义参与盈利性社会活动。

(三)礼遇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进行提醒谈话,责令整改。

1. 榜样意识不强,发表不当言论,产生负面社会影响的;

2. 放松道德修养,发声有违道德操守行为的;

3. 利用荣誉称号进行不当炒作或商业牟利的。

(四)礼遇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管理权限,经调查核实后由命名机关撤销荣誉称号,并收回荣誉证书及礼遇卡。

1. 先进事迹造假、隐瞒严重错误的;

2. 有不当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经警示仍不改正的;

3. 生产经营活动严重失信的;

4.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5. 参与黄赌毒、封建迷信、非法宗教活动的;

6. 发生其它不宜保留荣誉称号行为的。

(五)礼遇工作纳入年度精神文明建设目标考核。

第七条 礼遇卡有效期两年,示范区文明办负责礼遇卡的制作、审核、发放。

第八条 示范区各行业部门、单位要将礼遇的具体内容在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兑现礼遇承诺,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区内各行业部门可结合本行业实际,制定礼遇具体实施办法,报示范区文明办备案。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示范区文明办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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