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委、区政府,党工委和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工作规则》已经2018年第1次党工委委员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杨凌示范区工委办公室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8年5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一、为了不断推进杨凌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中国共产党陕西省委员会工作规则》、《陕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杨凌示范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党工委、管委会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落实中省各项决策部署,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务实、服务高效的管理机构。
三、党工委、管委会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代表党工委、管委会行使职权。按照分工负责、权责统一的原则,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积极主动大胆做好工作;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坚持党的领导
五、示范区党工委在省委的领导下,在全区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对党的建设全面负责。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统筹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
六、示范区党工委要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不断提高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的能力和定力。对全区重大问题作出决策;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和管理干部;加强对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领导;加强对群团工作和统一战线工作的领导;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动员、组织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团结带领群众实现党的目标任务。
七、示范区党工委要强化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不断完善党内监督体系。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八、示范区党工委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不断强化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落实追赶超越和“五个扎实”要求,带领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群众不断开创改革发展稳定新局面,加快建设世界知名农业科技创新城,在更高层次上发挥杨凌示范区作用。
第三章领导体制
九、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党工委、管委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党工委、管委会会议讨论决定。
十、管委会主任领导示范区全面工作。党工委书记主持党工委全面工作。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常务副主任主持管委会全面工作。党工委副书记主要协助书记抓党的建设工作,同时可根据需要协调和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党工委、管委会班子成员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履行分管领域从严治党责任,对分管工作作出决定并负领导责任;受主任、书记或常务副主任委托,负责其他专项任务;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及时向主任、书记和常务副主任报告;对于涉及方针政策性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十一、秘书长在党工委书记、管委会常务副主任领导下,协助处理党工委、管委会机关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领导处理分管方面工作,办理文件、会议和督办事项。
十二、各部门受党工委、管委会领导,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调,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部门负责人需要向党工委、管委会汇报的事项,应先向分管领导汇报;确需向主要领导汇报的,原则上应事前征求分管领导意见。
第四章会议制度
十三、党工委、管委会通过召开党工委委员会议、管委会常务会议、专题会议和其他会议形式作出决策和工作部署。
十四、党工委委员会议是研究示范区党的建设和经济、政治、社会发展等方面重大问题及日常重要工作事项的决策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2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中央、省委的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确定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
(二)讨论通过呈报省委、省政府审定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三)研究讨论涉及全区经济、政治及社会生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包括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并作出决策和部署;
(四)审议示范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及年度财政收支预算安排情况、执行情况的调整意见;
(五)讨论通过以党工委或党工委、管委会名义制定和发布的决定、规定、办法等重要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大行政措施;
(六)讨论决定党工委、管委会各部门和杨陵区请示的重要事项;
(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决定人事问题,包括对县处级干部及管委会直属国有企业董事会成员的推荐、提名、任免以及奖惩等作出决定;讨论需报请省委审批的人事事项;研究决定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和奖惩等事项;研究决定机关公务员的考核和奖惩等事项;
(八)按照管理权限,研究示范区、杨陵区两级有关单位机构设置及职能调整等事项;
(九)通报和研究党工委、管委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五、党工委委员会议由党工委书记召集主持,可委托副书记召集主持。会议出席人员为党工委书记、副书记、委员,固定列席人员为党工委管委会副巡视员、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组织部长、宣传部长、纪工委副书记,其他列席人员由党工委办公室根据议题的需要提出建议、报党工委书记审批确定。不得擅自扩大列席范围,列席人员不得随意替换。会议召开的时间和议题由主持人确定,议题及会议有关文件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2天送达与会人员。会议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若有议题增减,需报经召集人同意。班子成员个人认为需要党工委委员会议讨论的事项,可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建议。
十六、党工委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党工委委员会议由会议秘书如实记录并负责存档;凡涉及干部人事任免、党工委班子民主生活会等需上报事项的会议记录,须经会议召集人审签。会议决定事项编发《杨凌示范区党工委委员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审签。会议组织、记录、纪要编发由党工委办公室负责。
十七、凡党工委委员会议讨论涉及出席人员直系亲属的任免、调动、奖惩等事项,有关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党工委委员会议决策的,党工委书记、副书记或者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工委报告。
十八、提交党工委委员会议讨论的议题,主办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调沟通,并取得一致。涉及多个部门的重要议题,应由分管领导或分管副秘书长予以协调。各有关部门对议题征求意见,要认真组织研究,提出明确意见,会上一般不再征求部门意见。
十九、需要提交党工委委员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可以先召开书记办公会议进行酝酿。书记办公会议由党工委书记主持,党工委副书记和有关党工委委员等参加,主要研究涉及干部任用、党风廉政建设和事关全区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议题。书记办公会议不得代替党工委委员会议作出决策。会议召开前,由党工委办公室按程序报批;会议酝酿事项、形成的意见,由指定的会议秘书如实记录并由会议召集人审签。
二十、党工委、管委会领导班子应当按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会前应征求党员、干部、群众和下级党组织对党工委、管委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意见,会上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会后如实上报会议情况。制定的整改措施、整改实施方案和整改落实情况,应在一定范围内向干部群众通报。
二十一、党工委其他会议包括务虚会议、工作会议、党员领导干部会议等,由党工委书记或者委托副书记主持召开,议题和出席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由党工委委员会议决定。
二十二、党工委办公室负责党工委各种会议的会务工作。要认真做好议题收集、储备和会议服务等工作。根据党工委工作部署和要求,提前做好其他各种会议方案,报党工委领导审定。
二十三、管委会常务会议由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召集主持,管委会班子成员、管委会主任助理、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参加,根据需要可邀请示范区有关分管领导出席会议,也可安排副秘书长、有关部门和杨陵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1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示范区党工委的决议,研究提出贯彻意见;
(二)讨论决定管委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审议示范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及年度财政收支预算安排情况、执行情况的调整意见;
(四)分析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通报重要工作、重要情况,部署管委会的重要工作;
(五)讨论通过由管委会制定和发布的规定及行政措施;
(六)研究审定基础设施建设年度计划以及重大建设项目;
(七)研究审定重大项目入区、土地出让等招商引资及产业发展方面的重大问题;
(八)研究审定科技创新、推广服务、产业化示范及国际合作的规划、计划和项目等重大问题;
(九)研究决定示范区用于经营的资本金和国有资产投向,定期听取直属国有企业经营情况汇报;
(十)研究决定呈报省政府审定的重要报告和请示,审议决定杨陵区、管委会各部门请示管委会的重要事项;
(十一)通报和讨论示范区管委会其他事项。
二十四、提请管委会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管委会分管领导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明确处理意见,报常务副主任确定。管委会常务会议的组织、记录、纪要编发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会议纪要由常务副主任签发。
二十五、党工委、管委会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分管工作中的一些专项问题。秘书长、副秘书长根据授权或委托,也可召开专题会议,协调处理有关工作。会议组织、记录、纪要起草由相关副秘书长负责。
二十六、党工委委员会议、管委会常务会议、书记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的出席人员及列席人员必须按时参加会议,原则上不得请假,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出席人员和固定列席人员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其他列席人员向党工委办公室书面请假,说明不能到会的原因,由党工委办公室报经会议召集人批准。
二十七、会议在讨论议题时,参会人员要围绕议题,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不受分工局限。参会人员应事先对会议讨论的问题做好汇报、讨论准备工作。议题汇报人要围绕议题背景、主要内容、需要解决和审议的重点问题、政策依据等准备汇报材料,汇报发言要开门见山、直奔主题、言简意赅,一般不超过10分钟,每个人讨论发言一般不超过3分钟,以提高会议效率。讨论决定问题时,分管领导应首先发言,主持会议领导应末位表态,出席会议人员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表明自己的态度;应出席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在集中参会人员意见基础上,按照民主集中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二十八、会议对重大问题采取口头、举手或投票表决等方式决定。赞成票超过出席人员半数为通过,应出席而未到会人员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对重要问题产生不同意见,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决定。
二十九、党工委委员会议、管委会常务会议、专题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和宣传报道的,应及时进行信息公开和宣传报道;新闻稿和信息公开稿件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主持会议的党工委、管委会领导同志审定。
三十、党工委委员会议、管委会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由各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负责落实,督查室负责督办。专题会议决定事项,由有关部门落实,有关副秘书长负责督办协调。
三十一、杨凌示范区规划委员会是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的议事机构,研究决策城乡建设的各类重大规划事项。规划委员会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1次会议,如有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会议组织、记录、纪要编发由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三十二、杨凌示范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是党工委、管委会管理所有纳入国家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单位的编制工作的常设议事协调机构,研究协调涉及示范区机构设置、编制调整、单位(部门)职能配置等重大事项。机构编制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2次会议,如有行政体制和机构改革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会议组织、记录、纪要编发由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三十三、杨凌示范区招商项目决策领导小组是管委会对重要招商项目入区进行研究决策的议事机构,主要涉及重要招商项目的准入、选址、支持政策等重大事项。招商项目决策领导小组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1次会议,如有重大招商项目决策需要可随时召开。会议组织、记录、纪要编发由招商项目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三十四、要减少会议数量,控制会议规模,严格审批。召开全区性的工作会、报告会等应报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同意。经批准同意召开的会议,会议材料由主办部门起草,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审核把关。
三十五、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示范区有关单位承办的全省性会议,受委托单位要及时向党工委、管委会报告。
第五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三十六、党工委、管委会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三十七、党工委、管委会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企业、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的意见和建议。对于基本情况不清楚的,方案未经论证比较的,没有征求各方面意见的,没有经过合法合规性审查的,意见分歧较大、时机尚不成熟的,不得或暂缓作出决策。
三十八、各部门提请党工委、管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应有较详尽的基础性调查研究报告作为支持和依据,须经示范区专家决策委员会论证评估。
第六章坚持依法行政
三十九、管委会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四十、管委会根据示范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开展对外科技示范的需要,适时制定管委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管委会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四十一、拟提请党工委委员会议审议的党工委文件稿和党内规范性文件草案,上会前应由党工委办公室法规工作机构进行前置审核,按程序报批后上会。拟提请管委会常务会议审议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报送前,应由示范区法制机构审查并提出意见。
四十二、凡以管委会名义签订的各类合同,须经示范区法制机构进行法律审查,出具法律审查意见书,并经管委会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加盖管委会合同专用章。
四十三、凡以党工委、管委会名义推荐上报国家级、国家部委和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对象,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部门意见,经党工委委员会议研究审定后,方可上报。推荐上报省级各部门表彰的对象,在征求组织人事、纪检部门意见后,须经党工委管委会业务分管领导和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党工委领导同意后,方可上报。
第七章健全监督机制
四十四、有计划地邀请党代表列席党工委委员会议、民主生活会,邀请公民代表列席管委会常务会议等重要会议。
四十五、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党工委、管委会报告。
四十六、各部门、各单位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党工委、管委会领导同志要亲自阅批重要群众来信,协调处理重要信访问题。
四十七、各部门、各单位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查处和整改,并向党工委、管委会报告。
第八章推行信息公开
四十八、党工委、管委会实行党务、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党务、政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发布信息。
四十九、各部门对在公开范围内的党务政务信息,按照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五十、党工委、管委会及各部门应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公开党务政务信息。党工委、管委会每年举行两次工作情况通报会,向社会各界通报示范区发展情况。
第九章规范公务活动
五十一、党工委管委会领导调研检查、参加会议、出席仪式、参加内外事接待、出差等公务活动安排,要遵循“统一协调、分工协作、先急后缓、规范精简”的原则,依据活动的业务性质归口管理,谁承办、谁负责。
五十二、各部门、各单位邀请领导参加重要公务活动,由办公室统一协调安排,不能多头发送请柬。按“承办部门提出方案(意见)—办公室相关科室和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核—领导批准—部门承办”的程序办理。不按程序办理或出现“倒签文”的,办公室不予协调。邀请主要领导出席公务活动,须先经分管领导同意。原则上领导不参加一般性庆典仪式,不参加企业组织的商业活动。
五十三、入区企业、驻区单位等邀请领导参加公务活动的,由业务指导部门提出意见,按程序办理。驻区两所大学有关重要活动邀请领导,由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办理。
五十四、邀请领导参加公务活动的方案,有关事项应具体明确。活动文字材料由承办单位负责起草,一般活动提前2天,重要活动提前5天送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审核,按程序报领导审定。
五十五、上级来杨凌的检查、调研、考察等活动,省部级(含)以上领导带队的,由办公室商相关部门提出接待方案,报分管领导审核并由主要领导审定后实施。涉及全局工作的汇报材料,由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起草。厅局级(含)以下领导带队的,由对口部门或牵头部门承办。
五十六、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到基层考察调研、检查,由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统一安排组织实施。其他领导进行调研、检查,由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指导业务部门组织实施。
五十七、确需领导参加的公务活动,因分管领导不能参加的,由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及时协调其他领导代为参加。领导自主单独参加公务活动的,应告知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
第十章公文审批
五十八、各部门、各单位报送党工委、管委会的公文,应符合中省公文处理相关规定。除党工委、管委会领导交办事项和紧急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五十九、各部门、各单位报送党工委、管委会审批的公文,由办公室按照领导分工呈批,涉及重大事项报党工委书记和常务副主任审批。对各部门上报的报告、请示,应及时处理,一般应在3天内答复;需上会研究的,会议确定后当日答复。领导审批时,对具体的请示事项,应有明确意见。
六十、党工委、管委会上报省委、省政府的请示、报告,由党工委书记、管委会常务副主任签发;上报共建部委的重要请示、报告,由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审核,省部共建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领导签发。
六十一、以党工委名义行文,经办公室和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党工委书记或委托分管的副书记审签。以管委会名义行文,经办公室和分管领导审核后,由管委会常务副主任签发。向对口业务上级的行文,由分管领导签发,重大事项报主要领导审签。
以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名义发文,由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党工委、管委会分管领导签发或核报党工委书记、常务副主任签发。
党工委、管委会及各部门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开。
六十二、大力精简文件。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事项,由部门行文;凡过去已有明确规定的,不重复发文;凡能合并发文的,不单独发文。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扩大使用范围,提高办文效率。
六十三、党工委、管委会文件由办公室办理,做到符合中省相关规定,严格把好政治关、政策关、法规关、文字关、格式关。
第十一章自身建设和作风纪律
六十四、坚持党工委中心组学习制度。党工委中心组学习由党工委书记或委托副书记负责,一般每月集中学习一次,定期安排专题讲座或讨论,中心组根据专题讲座内容可适当扩大范围。中心组全体成员应自觉坚持系统学习与重点学习、集体学习与个人学习、自身学习与到联系点讲党课相结合,每年撰写1-2篇有深度、有见解的学习体会文章。
六十五、党工委、管委会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实地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每位领导每年下基层时间应不少于工作日的三分之一。
六十六、党工委、管委会领导同志应当自觉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带头反腐倡廉,严格要求自己、亲属及工作人员,自觉抵制一切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的侵蚀,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六十七、党工委、管委会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党工委、管委会的决定,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未按规定执行,造成决策失误和工作损失的,要追究责任。代表党工委、管委会发表讲话,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党工委、管委会同意。
六十八、党工委、管委会领导班子成员要有全局意识,坚持局部服从全局,对管委会主任、党工委书记、常务副主任交办的工作事项,要积极办理;要有协作意识,对于需要协作完成的任务,主动协商,相互配合;要有责任意识,按照分工,大胆负责,依法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十九、领导班子成员离开杨凌开会、出访、出差或外出休假,应事先报告党工委书记和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并通知办公室。出访和出差完成任务后要报告情况。班子成员请假按程序办理。
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或外出休假,应事先报告分管领导和办公室。外出3天以内(含3天)的,报管委会主要领导审批;外出3天以上的,报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审批,经批准后向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报备。
七十、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和各部门要加强应急值守,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节假日期间党工委、管委会带班领导和秘书长要在岗带班,及时协调处理紧急突发事件。
第十二章工作部署和督查追责
七十一、党工委、管委会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月度工作安排部署。党工委、管委会通过年度工作会、半年工作会等形式进行工作安排部署。
七十二、党工委、管委会对重要工作、重大项目,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制定下发各部门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书,作为年度目标任务考核的主要内容。半年工作会以及党工委委员会议、管委会常务会议安排的工作任务经分解后作为部门目标任务予以追加,并纳入日常考核。
七十三、党工委、管委会领导同志要注重抓大事、抓落实,定期对分管领域的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党工委、管委会领导执行本规则的情况,列入民主生活会议题,每年至少对照检查一次。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处理。
七十四、加大督查和追责力度。由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督查室)牵头,会同纪工委、组织部(考核办)等有关部门,按照《党工委管委会督查工作规定》《关于进一步狠抓工作落实的意见》,围绕示范区中心工作和阶段性重点工作,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定期不定期通报督查事项的办理进度、质量、效果等情况,确保决策落实和政令畅通。党工委、管委会各部门、各单位督办事项落实情况纳入示范区年度目标考核范围。按照干部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三项机制”有关规定,对督办事项落实不力、贻误工作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督办事项办理不及时或不办理、不报告,造成较大影响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按照《管委会机关工作人员问责办法》严肃问责。
七十五、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党工委、管委会过去颁发的有关工作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