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委、区政府,党工委和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杨凌示范区关于加强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杨凌示范区工委办公室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7年8月18日
杨凌示范区关于加强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加大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工作力度,提升示范区人才引进政策吸引力,更好延揽海内外优秀人才来杨凌创新创业,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陕办发〔2017〕17号)和《杨凌示范区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若干措施》(杨发〔2016〕17号)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中、省和示范区人才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人才是经济社会发展第一资源的理念,着眼于解决制约人才引进的住房保障问题,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扎实推进引才机制改革,加大政策执行和创新力度,坚持“政府主导、市场供给、自主选择”相结合的住房保障方式,全方位满足引进人才差异化的住房需求,以更积极、更开放、更有效的引才政策吸引和留住海内外优秀人才,为实现示范区“追赶超越”目标提供更广泛、更持久、更有力的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撑。
二、主要措施
创新引进人才住房保障方式,采用用人主体自建、政府新建、货币化补贴和提供周转房等方式,分层次、多渠道、多方式满足引进人才对住房的需求。
(一)用人主体自建引进人才住房
支持区内各用人主体自建引进人才住房。用人主体可根据本单位事业发展需要,综合本单位引进人才现有住房状况、人才引进层次规模和人才引进预期情况,在自有土地或新选地址上建设一批规模适当、面积不等、环境良好的引进人才住房,以商品房的形式满足引进人才的住房需求。用人主体自建引进人才住房时,先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规费,同级财政再按照不低于人才用人主体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净收益和相关规费50%的比例给予补贴。
用人主体在自有土地或新选地址自建引进人才住房,原则上应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尊重用人主体自主选择权,在住房面积、户型设计、建设规模等方面满足用人主体诉求,在立项、规划、规范用地手续、选址以及配套设施保障等方面区别于一般商品住房,创新政策、简化程序,优化服务、提高效率。用人主体自建引进人才住房,应综合考虑引进人才工作的现实需要,明确不同住房面积标准,预留一定建设规模空间。
(二)政府新建引进人才住房
按照“节约资源、改善环境、优化服务”的原则,对区内用人主体数量较多、布局分散,单个用人主体引进人才数量不大,但整体引进人才具有一定规模,用人主体难以自建住房的,由党工委管委会统筹区内引进人才规模、层次和预期引进数量,集中新建一批规模适当、面积不等、环境良好、设施齐全的高端人才社区,以商品房形式提供给党工委管委会各部门(单位)及入区企业引进的人才居住,兜底解决各类引进人才住房需求。
政府新建引进人才住房要纳入年度重点项目建设范围,按照足额保障、相对集中、位置便利、设施齐全、环境良好的总体要求,集中或分片新建引进人才住房,在住房面积、户型设计、建设规模等方面充分尊重用人主体和引进人才的需求,在住房面积上要体现优越性,在户型设计上要体现时代性,在建设规模上要有超前性。政府出售给引进人才的新建住房,销售价格应与用人主体自建人才住房价格基本持平。政府新建引进人才住房,应明确不同住房面积标准,建设规模应有一定的预留空间。
(三)货币化购房补贴
对于党工委管委会各部门(单位)及入区企业引进的人才不选择用人主体或政府提供住房的,由示范区财政和用人主体给予一次性货币化购房补贴,资助引进人才在工作地自主购买商品住房,鼓励引进人才在示范区长期落地安家、创新创业。
补贴具体标准按照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类人才四类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程度等情况,以家庭为单位,分别给予80%、60%、40%、20%补贴,补贴金额上限分别为60万、40万、20万、10万,由人才专项资金和用人主体按5:5的比例分担,房屋产权由用人单位和引进人才共有,引进人才在杨凌工作累计满6年后,产权归本人所有。
(四)政府提供引进人才周转房
以短期兼职、项目合作、技术联姻、提供智力等方式柔性引进的人才在杨凌工作期间的住房需求和其他方式引进的人才来杨凌初期的住房需求,由管委会集中新建、统购或整体租赁一定数量的公租房或保障房,以低租金或免租金方式,接续提供给引进人才居住,重点解决柔性引进人才短期性和其他引进人才过渡性住房困难。
公租房或保障房新建、统购或租赁产生的费用全部由示范区财政承担。公租房或保障房应达到拎包入住和基本满足本地较高居住水准要求,并提供必要的生活公共配套设施。公租房或保障房应根据引进人才层次和急需紧缺程度等情况,明确不同的居住面积标准。
(五)自主选择住房方式
引进人才可自主选择住房保障方式。选择购买用人主体自建住房和政府新建住房且面积在规定标准范围内的,按核准的成本价格执行,面积超出规定标准范围的,超出部分可按市场价格由购买人自行承担。选择政府提供周转房(人才公寓)且面积在规定标准范围内的,房租免收或由用人主体全额承担;面积超出规定标准范围的,超出部分可按认定的市场房租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放管服”要求,超前谋划、统筹安排、优化服务,加快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工作进度,在具体落实过程中要注重不同住房保障方式的适当均衡,切实保障引进人才住房选择自主权。
(二)明确工作职责。党工委组织部(人社局)负责统计人才住房需求,会同科技、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做好各类人才的资格认定;示范区住建局会同发改局负责制订周转房(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实施办法,会同人社局负责引进人才商品房销售和周转房(人才公寓)租赁的具体实施工作;示范区国土局负责做好人才住房建设用地的供地工作;示范区财政局负责人才住房建设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审核、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积极主动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三)强化监督管理。党工委组织部(人社局)要科学规划人才引进层次和规模,动态掌握引进人才住房需求,积极引导引进人才结合自身实际自主选择住房保障方式,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执行引进人才住房政策,严控范围和标准,确保专款专用、专房专用,确保引进人才住房政策的权威性和公正性。示范区住建局要建立统一的人才住房保障申报受理、查询、举报投诉信息平台,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推动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的公开、透明、廉洁、规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人才住房保障建设、管理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有关事项说明
本意见从印发之日起实施,由示范区党工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人才分类标准
附件
人才分类标准
A类:国内外顶尖人才。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中规定的入选国内人才引进计划、符合国际公认的专业成就认定标准的外国高端人才,以及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顶尖人才。
B类:国家级领军人才。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在国内外担任重大科技项目的首席科学家、重大工程项目的首席工程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前3名,《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中规定的符合鼓励类岗位需求人才、外国创新创业人才、外国优秀青年人才三类标准的外国高端人才,以及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国家级领军人才。
C类:地方级领军人才。国家优秀青年基金获得者、教育部青年长江学者,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前3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级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获得者,全国模范教师,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以及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地方级领军人才。
D类:围绕自贸区杨凌片区建设、重大项目、农业科技、生物制药、农产品加工和农业装备制造主导产业等示范区经济社会发展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包括在世界500强、行业20强企业中担任中层及以上职务的高级管理、高级技术人才;在中国100强、行业10强企业中的高级管理、高级技术人才;省级、行业(部级)技能大奖、技术能手、工匠大师称号获得者;具有正高级职称、高级技师等相应职级的人员;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获得排名全球前200名高校硕士以上学位的海外留学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