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选表彰杨凌示范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先进集体的通知

来源:管委会网 发布时间:2017-03-23 18:25

杨陵区委、区政府,党工委和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表彰先进、典型带动,进一步激发全区人民追赶超越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决定在2017年“五一”国际劳动节前后,表彰一批杨凌示范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先进集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授予称号说明

对受表彰的企业职工、农民和其他劳动者授予“杨凌示范区劳动模范”称号,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授予“杨凌示范区先进工作者”称号。这两种称号在荣誉等级和政治经济权益等方面相同。“杨凌示范区先进集体”授予区内企事业单位。

二、名额和推荐范围

(一)表彰名额

杨凌示范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共表彰30名,杨凌示范区先进集体共表彰5个。

(二)表彰范围

在示范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和工人、农民、科教人员、管理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

(三)相关说明

1.科教人员及其他。指专门从事科学研究、科技推广、教育工作、医疗工作、文化卫生和广电工作等人员。

2.一线职工。在企业中是指车间主任以下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中指处级以下干部;在科研教育等单位指小学校长以下教职工、中学副校长以下教职工、大学内设学院院长(系主任)以下教职工、科研院所室主任以下职工,处以下独立法人单位负责人不属于一线职工。

3.农民是指持农业户口的人员,包括乡镇企业从业人员。凡是非农业户口者,不得作为农民人选推荐评选。农民人选在注重农业产业化的同时,要兼顾农村工作的各个方面。

4.民营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个体户、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社会阶层都是社会主义建设者,通过诚实劳动和工作,通过合法经营,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了贡献。特别突出的先进人物可作为推荐人选。

5.如推荐企业负责人(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需同时推荐替补人选。

三、推荐评选原则

(一)要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面向经济社会发展的各行各业、各条战线和社会各个阶层,坚持标准、严格程序、保证质量,把在平凡岗位、艰苦岗位上辛勤工作、默默奉献的普通劳动者作为评选的主体,将勤奋劳动、诚实劳动、创新劳动的模范人物评选出来。

(二)已经获得示范区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称号的,原则上不再评选推荐,但如果在“十二五”期间成绩显著、贡献特别突出的,仍可评选推荐。

(三)已经退休的,原则上不再评选推荐,但如果在“十二五”期间成绩显著、贡献特别突出的,仍可评选推荐。

(四)已经去世的先进人物,不再评选推荐。对在这次评选过程中已被推荐并获批准,而在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下发表彰文件之前去世的,仍然给予命名表彰。

(五)外国在杨凌机构、外商独资或控股企业,外国人、三资企业中的外方人员和代表外方的中国人,均不列入评选范围。

(六)党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机关工作人员,可作为评选推荐人选。

(七)事业单位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参与评选推荐,但在科技推广、教学科研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和学术带头人可评选推荐。

四、评选条件

杨凌示范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先进集体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立足岗位、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勇于奉献,在全面推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实施创新驱动,强化风险防控,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积极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新农村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推进社会事业改革创新,促进就业创业、社会保障、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繁荣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推进依法治国,依法履职,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创新社会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安全生产,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节能减排,保护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从严治党,加强精神文明建设,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改进机关工作,忠于职守,克己奉公、清正廉洁,提高办事效率,服务基层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九)在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重大科研项目攻关,抗击重特大自然灾害,应对突发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十)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推荐和审批程序

评选杨凌示范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先进集体,要遵循党的群众路线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落实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要严格条件、严明程序、严肃纪律,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差额评选的方式进行推荐。要确保评选出的人员和集体的先进性,坚决杜绝搞个人圈定、弄虚作假等不正之风,对违反原则和纪律、不按程序推荐评选的,除取消参评资格外,对有关人员要严肃处理。

(一)推荐。基层单位经职工(代表)大会、村民或社区(代表)大会民主推选。

(二)公示。经本人所在单位初审后,分级进行公示。其中,推荐人选为村委会书记、主任的,由所在镇(街道办)工会委员会主持公示;推荐人选、集体是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或法人单位的,由示范区劳动竞赛委员会主持公示;其他人选、对象由所在单位工会组织主持公示。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主持公示的单位要认真进行查实。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基层单位党政工联署审核后正式上报示范区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示范区总工会)审核。

(三)其它。推荐人选、集体是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法人单位的,须经示范区工商、审计、税务(国税、地税)、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口计生等部门签署意见。

国有企业负责人要经过纪检、监察等部门签署意见,私营企业负责人要征求统战部门和工商联意见。

推荐人选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须经纪检、监察等部门签署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凡所在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评选杨凌示范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先进集体: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违反企业用工规定,劳动关系不和谐,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未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造成环境污染;未组建工会组织、未签订集体合同;无故拖欠职工工资,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审定和表彰。由示范区劳动竞赛委员会报请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审定、表彰。

六、推荐工作要求

(一)请各推荐单位务必于4月7日前,向示范区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报送下列材料(含电子版),一式3份:

1、《杨凌示范区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审批表》,请随表另行报送6张正面免冠2寸彩色红底近照及电子版;

2、《杨凌示范区先进集体审批表》;

3、《杨凌示范区先进工作者推荐对象有关部门签署意见表》;

4、《杨凌示范区先进集体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推荐对象有关部门签署意见表》;

5、事迹简介(200字以内);

6、决议,由本单位工会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村民或社区(代表)大会民主推选;

7、公示,公示实证照片;

8、公示结果报告。

决议和公示结果报告,须正式红头文件,带文号盖章。推荐对象为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集体的,需填写签署意见表,其他则无需填写。表格及决议等材料的模板请从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网站下载,下载网址:www.yangling.gov.cn

(二)评选工作在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下,由示范区劳动竞赛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示范区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三)评选杨凌示范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先进集体每5年进行一次,是示范区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各级党委、政府和工会组织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杨陵区劳动竞赛委员会,示范区各基层工会、各有关单位要认真组织,严格按照要求做好相关工作。此次推荐不限制名额,由各单位自行申报。

(四)示范区劳动竞赛委员会要结合评选推荐工作和示范区成立二十周年有关活动,对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进行宣传,努力营造劳动光荣、知识崇高、人才宝贵、创造伟大的良好氛围,在示范区掀起学赶先进、拼搏奋进的热潮。

七、表彰奖励

由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发布表彰决定,对荣获杨凌示范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个人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表彰文件、荣誉证书,并给予5000元一次性奖励;对荣获杨凌示范区先进集体的单位颁发表彰文件和奖牌。

联系电话:029—87031759(传真)

邮 箱:416720349@qq.com

联 系 人:张雨萍 薛升昌

    
        中共杨凌示范区工委办公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7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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