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商标发展奖励补助办法》的通知

来源:杨凌示范区管委会 发布时间:2016-11-01 10:34

杨陵区委、区政府,党工委和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杨凌示范区商标发展奖励补助办法》已经党工委、管委会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杨凌示范区工委办公室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6年10月30日


杨凌示范区商标发展奖励补助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商标品牌兴区战略实施,提高示范区注册商标总量,激励企业争创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不断提升“杨凌农科”、“农高会”等杨凌品牌的对外知名度和影响力,促进示范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示范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实施商标战略促进经济发展的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示范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涉农商标权利人可申请商标注册费用全额补助。

第三条 取得涉农注册商标、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陕西省著名商标认定的商标权利人,可申请商标奖励。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驰名商标是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认定的驰名商标。

本办法所称著名商标是指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陕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等有关规定认定的著名商标。

本办法所指涉农注册商标是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认定的第1类、第5类、第29类、第30类、第31类商标。

第五条 示范区财政局负责奖励、补助资金的管理、拨付和监督工作。

示范区工商局负责对涉农商标权利人奖励、补助进行统计审核工作,并进行申报。

第六条 由示范区工商局牵头,经贸和安监局参与陕西省著名商标奖励、审核、认定和分配工作,按照企业性质分别从不同资金渠道列支奖励资金。

示范区工商局在每年3月1日—3月20日受理上一年度的商标奖励、涉农商标补助申请。中国驰名商标、陕西省著名商标权利人应当在上述时间内向示范区工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二)商标奖励申请、补助审批表;

(三)商标注册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示范区工商局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核。符合奖励、补助条件的,提出奖励、补助意见报示范区财政局,由示范区财政局将商标奖励、补助资金予以拨付。

第七条 获得奖励或补助的涉农商标权利人应当加强对商标的管理和自我保护,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自觉维护商标信誉,诚信开展经营活动。

商标权利人应当将获得的奖励资金用于实施商标战略,包括建立健全商标管理机构、培训商标专业人才、商标维权、商标品牌宣传、商标防御性注册等。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