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委、区政府,党工委和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示范区水务局制定的《渭河2#橡胶坝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党工委、管委会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杨凌示范区工委办公室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5年10月23日
渭河2#橡胶坝运行管理办法
示范区水务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渭河水面景观工程2#橡胶坝运行管理,依据《橡胶坝技术规范》和《渭河水面及生态景观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参照《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管理范围为上游至2#橡胶坝左岸护滩回水区末端,下游至橡胶坝下游500米。右岸护滩子堤移交周至县水务部门负责管理。
第三条 示范区水务局是橡胶坝运行管理的主管部门,对橡胶坝的运行管理实施监督。
示范区渭河景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渭河景区管理办)具体负责橡胶坝运行管理工作:
(一)对橡胶坝坝体运行实行实时监测,随时掌握运行状况;定期检查、养护;对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安全因素、险情及事故等,正确预判、果断处置并及时上报。
(二)对泵站进行规范操作,做好详细记录,按时进行设备的检查维护,确保泵站安全、高效运行。
(三)对左岸护滩、蓄水区进行维护、巡查和安全检查,按期进行岁修。
第四条 示范区规划建设、市政、公安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橡胶坝的安全运行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运行调度
第五条 行洪原则。利用蓄水区上游渭河水情预报系统,在次汛期(6月、10月)上游来水低于5年一遇(3240m3/s)洪水时,由蓄水区河槽泄洪;当预报上游来水大于5年一遇洪水时,蓄水区与子堤外主堤内滩涂区(公园区)共同泄洪,确保行洪安全;在主汛期(7-9月)原则不蓄水,全河道过洪;在非汛期立坝蓄水,并通过对橡胶坝的适时调控,以适应上游不同量级的河水下泄、排沙,保证蓄水区的平稳运行。
第六条 调度原则。以魏家堡水文站水情预报(流量及沙量数值)和气象预报作为橡胶坝运行调度的主要依据,以利于橡胶坝运行安全和保证行洪安全为原则。蓄水时机应选在非汛期含沙量小于15%时立坝蓄水。主汛期塌坝时间控制在1-1.5小时以内;非汛期塌坝时间不受限制,通过对某一坝段坝高的控制,在保证下游生态基流安全下泄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快速塌坝泄水进行清淤排沙,尽量减少人工清淤。
第七条 运行方式及调度权限。
(一)立坝蓄水
1.每年在非汛期(11月至次年5月)立坝蓄水。当上游来水含沙量小于15%,流量小于300m3/s时,由渭河景区管理办负责人择机下达蓄水指令,立坝蓄水,形成景观水面。
2.每年次汛期(6月、10月),由渭河景区管理办负责人根据上游水情预报决定立坝高度及蓄水量。
3.蓄水期间,当上游来水流量小于300m3/s时,橡胶坝采用坝顶溢流方式过水,由渭河景区管理办分管泵站领导下达调度指令,根据来水流量和库区水位适时对坝袋高度、压力进行调整。
(二)塌坝泄洪
1.当上游来水流量在300-600m3/s之间或含沙量大于15%时,一个主坝段塌坝进行泄洪排沙,其余坝段可不塌坝。
2.当上游来水流量在600-1000m3/s之间时,两个主坝段塌坝进行泄洪排沙,其余坝段可不塌坝。
3.当上游来水流量大于1000m3/s,橡胶坝全断面塌坝泄洪,由示范区防汛办公室及时下达塌坝泄洪调度指令,同时上报示范区防汛指挥部。
4.当预报来水量达到5年一遇(3240m3/s)以上洪水时,橡胶坝须全部塌坝,蓄水区和公园滩涂区共同泄洪,以保障全河道行洪,由示范区防汛指挥部下达塌坝泄洪调度指令。
5.如遇溺水等突发事件需塌坝时由渭河景区管理办负责人下达指令。
(三)每年主汛期(7-9月),橡胶坝全断面塌坝畅泄,保证无障碍过洪排沙。如遇重大活动或节假日等特殊情况需立坝蓄水时,须制定防洪应急预案,并由示范区管委会分管领导下达调度指令。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八条 橡胶坝的运行管理必须在保障橡胶坝安全和防洪安全的前提下科学管理,安全运行。
第九条 汛前、汛后以及暴雨、洪水后,应对橡胶坝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条 起坝、落坝必须严格执行调度令,按照《充塌坝操作规程》进行起落坝,任何人不得随意起坝或落坝。
第十一条 橡胶坝起落前渭河景区管理办要提前以文件、电话等多种形式,通知有可能对上下游有影响和危胁的相关政府、机关和沿岸企、事业单位。
第十二条 管理单位应加强大坝的安全保卫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破坏大坝及其子堤和其他附属设施。
第十三条 禁止在橡胶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捕捞、爆破、打井、挖沙、取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第十四条 泵站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在班工作人员应随时掌握雨情、水情、灾情,做好值班记录等工作,遇有险情和隐患,要及时汇报,并积极配合做好工作。
第十五条 在重要节点、重要部位布置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切实提高渭河信息化管理水平。管理人员应监视水情和水流形态、工程状态变化和坝袋运用情况,及时发现异常现象,分析原因,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六条 注意安全,做好防火、防盗、防电等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并杜绝一切不安全行为。
第四章 检查维修
第十七条 橡胶坝工程检查、维修工作要严格按照检修制度进行,检查包括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别检查。维护修理工作分为养护、岁修、抢修和大修。
第十八条 泵站设备坚持周检、月维、季修、年保,按照设备检修保养目录,按时对设备进行维护、检修、保养,并做好记录。
第十九条 蓄水区按照日常巡查制度进行巡查,在上游流域发生强降雨或连阴雨以及河道涨水、湖面水位产生陡升、陡降时,应加强巡查和观测,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运行管理、维护、养护、岁修费用由示范区财政列入预算,并按年度拨付;抢修、大修费用根据具体情况由渭河景区管理办按项目依据程序向管委会申报审批。
第五章 岗位职责
第二十一条 渭河景区管理办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橡胶坝运行管理制度,遵守运行规范,保证橡胶坝正常运行;落实防火、防盗、防水、防触电等措施,确保人身财产安全。
第二十二条 泵站管理人员必须熟悉设备的性能、技术要求,对设备进行日常维护和定期检查,发现设备运行异常及时汇报、果断处置,保证泵站设备正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 橡胶坝管理人员必须按照《橡胶坝技术规范》,对坝体进行安全监测和检查,随时掌握橡胶坝运行状况。发现异常现象和不安全因素时,应立即报告,并及时采取处置措施。
第二十四条 巡堤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服从上级的安排、管理及监督,在指定的区域内严格履行职责;劝导游人文明游玩,注意安全,保护环境卫生。
第二十五条 巡堤员如发现有人攀爬、破坏橡胶坝,损坏景区设施,应立即予以制止并依法依规处理;发现落水等意外安全事故,应立即上报并及时抢救和排险。如有发生盗窃、人为破坏等案件应立即报警,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第二十六条 管理范围内严禁游泳、钓鱼及游船进入,保护好堤岸、坝袋的设施设备及护栏,发现问题及安全隐患及时处置。
第二十七条 管理范围内严禁携带危险物品及动物进入参观游览区,严禁动用明火。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在橡胶坝保护范围内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损坏泵站、橡胶坝及其附属设施的,由渭河景区管理办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因不遵守操作规程,违规操作,调度运用不当,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导致事故的,按照相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为渭河2#橡胶坝运行管理办法,在1#橡胶坝建成蓄水后,对其进行修订完善,使两道坝达到联动调度,协调、安全运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示范区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