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委、区政府,党工委和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杨凌示范区经济发展贡献奖评选及奖励办法》已经党工委、管委会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杨凌示范区工委办公室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5年3月17日
杨凌示范区经济发展贡献奖评选及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增强企业综合竞争力,为示范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贡献,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评选企业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或税务关系在杨凌示范区,并独立核算;
(二)企业在评选年度内未发生安全生产及环境污染事故;
(三)企业具有工会组织,并能遵守公司法及企业民主管理相关法规,能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四)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纪行为;
(五)其他符合评选条件的企业。
第二条 评选奖励的对象为企业和企业领导班子及员工。
第三条 表彰奖励的形式和享有的权益:
(一)获得奖励的企业颁发“杨凌示范区经济发展突出贡献奖”、“杨凌示范区经济发展贡献奖”奖牌和奖金,并通报表彰。
(二)获奖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可优先推荐中省区先进个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评选,并可优先推荐申报中省区支持企业资金项目。
第四条 表彰奖励的评选标准:
按照工业、服务业、建筑和房地产等3个类别分别进行评定。将税金总额、总产值和销售收入等确定权重比例加权计算,按加权计算排名先后进行评选。共评选出30家企业作为经济发展贡献奖的奖励对象,其中贡献最大的前10名作为经济发展突出贡献奖奖励对象。
第五条 表彰奖励共设置经济发展突出贡献奖、经济发展贡献奖2个奖项。
第六条 表彰奖励的形式:
授予经济发展突出贡献奖和经济发展贡献奖企业奖牌,并颁发奖金,其中经济发展突出贡献奖每家企业奖励领导班子及员工20万元。经济发展贡献奖每家企业奖励领导班子及员工5万元,奖励资金由示范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
第七条 奖励评选的程序:
奖励评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企业可以进行连选连评。税金总额数据分别由示范区国税局、地税局提供,总产值和销售收入由示范区统计局提供,示范区经贸局负责汇总。
将税金总额、总产值和销售收入作为评价因素,由人事局、财政局、规划建设局、环保局、安监局、党群工作部等部门对于拟奖励企业进行初评。示范区经贸局会同有关部门核查后,经党工委、管委会批准后实施奖励。
第八条 示范区监察局对表彰奖励进行全程监督,在数据统计、评选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收回全部奖励资金并追究评选机构和企业有关人员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方案由示范区经贸发展局负责解释,自2015年年4月17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