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党工委和管委会机关工作人员请(休)假与销假规定的通知

来源:杨凌示范区管委会 发布时间:2014-09-22 15:56

党工委和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杨凌示范区党工委和管委会机关工作人员请(休)假与销假规定》已经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杨凌示范区工委办公室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4年9月2日


杨凌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机关工作人员请(休)假与销假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作人员请(休)假工作纪律,加强人事管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示范区工作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享有休假权。正常休假按照“提前计划、统筹协调、归口管理、逐级审批”的原则实施。

第三条 工作人员休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或请病假、事假等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

第四条 工作人员请(休)假应遵照管理权限逐级审批。请(休)假批准权限:一般工作人员请假5天(含)以内的,由各单位负责人批准;请假5天以上的,由各单位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各部门(单位)应及时将工作人员请假情况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年休假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意见》(杨办发〔2013〕3号)执行。处级及以上干部请(休)假按照《关于实行领导干部外出报告和请休假审批制度的通知》(杨办发〔2013〕34号)执行。

第五条 请(休)假程序:请(休)假个人填写《工作人员请(休)假审批表》,经批准后方能离岗。休年休假、探亲假、婚假、生育假者,由本人提前5天申请,以便调整安排工作。对事假应从严掌握,确有特殊情况的,方可准假。

第六条 请(休)假在履行请假手续后须将《工作人员请(休)假审批表》交审批权限部门备案;请(休)假期满上班后,应按审批权限报告销假。

第七条 工作人员请事假天数应从年休假中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当年内请事假累计超过本人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若在当年年休假后,请病假、事假累计天数超过以上规定时间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八条 未经准假离开工作岗位的,视为旷工。对于无故旷工3天以上或无正当理由超假10天以内的,由组织人事和纪检部门谈话教育,按《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年终考核时应评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并扣发年终一次性奖金;旷工连续超过10天或一年内超假累计20天及以上的,严格按照《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和《陕西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有关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示范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及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十条 本规定由示范区党工委组织部、人事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有关请(休)假种类及时间规定

          2. 示范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休)假审批表



附件1

有关请(休)假种类及时间规定

一、年休假

依据2008年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家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一)工作人员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一般以就地休假为主,一律不准搞公费旅游,也不得以不休假为由,发放或变相发放钱物等补助。

(二)年休假时间标准: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年休假一般应在当年内一次安排休完,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一次休完的,经领导批准可以在当年补休,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四)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照规定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的,需经本人同意。对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五)凡脱产一年以上参加各类培训学习,在校已享受寒暑假且超过年休假天数的,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毕业后回到岗位工作的,从下一年度开始享受年休假。

二、探亲假

依据1981年《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一)凡工作满一年以上的正式人员,与父母或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假或探望配偶假。与父母、配偶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每年探望一次配偶,每4年探望一次父母。遇有其它特殊情形,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未婚人员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工作人员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人员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三)结婚满1年以后,在下一年度内才能享受探望配偶假。夫妻双方都是职工且两地分居,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双方中有一方享受了休假待遇,另一方当年不再享受。

(四)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其探亲待遇按国家《关于配偶是军官的职工、职员是否享受探亲假待遇问题的通知》办理。

(五)符合探望配偶、父母条件的工作人员,其配偶与父亲或母亲同居一地的,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六)探亲假期是指工作人员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根据实际需要可给予一定的路程假。

(七)休探亲假人员的往返路费,按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婚假

依据2009年5月新修订的《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一)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予以登记,领取了《结婚证》,可以享受婚假。

(二)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及再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增加婚假20天。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四)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四、生育假

依据2012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2009年5月新修订的《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一)产假

1.女工作人员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二十四周岁以上的已婚女职工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增加产假15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30天。

2.经医疗机构证明,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3.夫妻一方接受节育手术期间,确需另一方护理的,经手术单位证明,给护理假5天。

(二)哺乳假

1.符合计划生育条例,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单位又无哺乳婴儿设施的女性工作人员,工作又能离开的,可由本人自愿申请,经领导同意,在其产假满后可给予相应的婴儿哺乳假。

2.女工作人员哺乳未满12个月婴儿时,每天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五、丧假

参照1980年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后经领导批准,本人可休丧假3天,根据实际需要,同时可给予往返路程假若干天。

六、其他假

本人因病(经医疗机构证明)或住院请假的;直系亲属有病等原因请假;配偶或老年体弱的父母居住农村,农忙时需本人予以帮助的,可请农忙假。以上假须经领导批准方可离岗,否则按旷工处理。最多请假天数不超过5天,病假可根据情况延长。事假天数计算在年休假天数内,事假最长累计不超过应休年休假天数。

如果国家对以上各类别的休假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2

示范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休)假审批表

姓 名


单位及职务


参加工作

时 间


是否年休假


应休天数


已休天数


事 由


请(休)假

起止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共 天)

外出时间


外出地点


单位分管

领导意见


单位主要

领导意见


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分管领导意见


备 注







注:审批表审签完后请复印送示范区党工委组织部(人事劳动局)备案。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