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委、区政府,党工委和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杨凌示范区高层次创业人才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杨凌示范区工委办公室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4年5月28日
杨凌示范区高层次创业人才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示范区高层次创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强人才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高层次创业人才专项资金是党工委、管委会设立的用于重点人才培养、引进、使用、优秀人才奖励及项目资助的财政专项资金。高层次创业人才专项资金由示范区财政预算安排,由示范区财政局和人事劳动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 人才专项资金使用坚持“突出重点、严格程序、注重效益、保证急需、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人事劳动局主要职责是:协调组织编制年度高层次创业人才专项资金预算,提出初步安排意见。财政局的主要职责:审核高层次创业人才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分配下达年度资助资金,会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对高层次创业人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管理。
第五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职责是:落实政策及合同约定的其他配套条件,及时报告人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重要情况,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 资助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资助对象为示范区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认定的高层次创业人才。
第七条 资助范围和标准:
(一)资助资金,给予杨凌示范区认定的高层次创业人才20万元的资助。资助资金在创业项目投产当年一次性拨付。
(二)住房补贴。经认定的高层次创业人才在创业项目投产前,每年给予1万元租房补贴,享受租房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4年。创业项目投产后,按照国家“千人计划”创业项目入选者20万元、示范区认定的其他高层次创业人才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
(三)健康体检。每年按人均2000元标准组织高层次创业人才进行健康体检。
(四)高层次创业人才的表彰。
(五)人才工作宣传、调研、评审等其他工作经费,控制在总经费的3%以内。
(六)党工委管委会确定的其他重点创业人才工作专项支出。
第四章 申报、审批和执行
第八条 示范区人事劳动局会同经贸、招商和投资服务、统计等部门对创业项目投产情况进行确认,提出拟资助意见报示范区技术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
第九条 示范区财政局根据示范区技术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意见,将专项资金下达至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由示范区人事劳动局根据资助合同及考核情况拨付资金。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十条 示范区人事劳动局、各用人单位、受资助人才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高层次创业人才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牵头每年对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实施情况,从企业研发投入、专利申请、销售收入和税收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资助资金只能用于经示范区技术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的项目,不得挪作他用,确因不可预见等因素造成的项目变更,需按规定程序报批。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3年内不再接受该单位及个人的申报,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受资助高层次创业人才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资助合同的,依合同相关约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暂行两年,两年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本办法由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