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

来源:杨凌示范区管委会 发布时间:2013-08-30 16:21

杨陵区委、区政府,党工委和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中、省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有关文件精神,经党工委、管委会同意,结合示范区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对停建和清理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为加强对示范区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工作的组织领导,党工委、管委会决定成立以党工委副书记郭建树为组长,党工委管委会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杨芳乾为副组长,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发改局、监察室(审计局)、财政局、规划建设局、国土局、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停建清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党工委、管委会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的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党工委管委会副秘书长陈闯负责,并从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抽调1名同志承担具体工作。

从即日起,由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负责,示范区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配合,统一做好政务大厦各单位办公用房管理、调配工作。不在政务大厦办公的示范区各部门、各单位办公用房严格实行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产权(资产已划拨到管委会直属企业名下的除外)统一调整至示范区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名下管理。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且无变化的,可直接办理变更过户手续;无房屋所有权证的以示范区房改办实际测绘的为准,由示范区房改办直接将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在示范区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名下。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要进一步研究制定机关办公用房相关配套管理办法,逐步把办公用房管理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上来。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认真贯彻落实办公用房的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标准,狠抓管理,切实提高办公用房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

二、认真开展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登记摸底工作

从即日起至8月31日,在全区范围内认真开展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登记摸底工作。杨陵区委、区政府负责区级机关各部门办公用房登记摸底工作;示范区停建和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抽调专人负责政务大厦各单位办公用房登记摸底工作;政务大厦外办公的各单位自行开展对本单位办公用房登记摸底工作。要对所有办公用房进行实际测量,形成明晰的房产图、地籍图和使用单位占用图,并登记造册,做到图、表、证与房地产现状相符,要逐步建立办公用房管理档案和数据库。在办公用房登记摸底期间,除正常维修外,一切装修改造全部停止。同时,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出租、出售、转让房产、土地,不得抵押贷款。

各单位将登记摸底情况于8月30日(星期五)12时前报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

三、全面落实中省各项规定

(一)全面停止新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自即日起,5年内,全区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扩建、迁建、购置楼堂馆所。已批准立项,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停建。在建项目严格按照标准执行。对经党工委、管委会研究新设部门,由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负责,按照“三定”方案规定的岗位人数在政务大厦内已装修用房中调配办公用房。确需装修的,要严格控制标准。

(二)全面清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1.在全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登记摸底工作的基础上,由示范区停建和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负责,严格对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标准》(原国家计委计投资〔1999〕2250号)规定的面积标准,具体制定示范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清理规范工作办法报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审定后严格执行。对超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要严格予以腾退。

2.领导干部兼职的,只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办公用房。干部正常调动、离退休,须在接到正式通知后1个月内清退原办公室。退休后担任社会机构职务的,均不得占用原单位办公用房。借调、挂职、脱产学习到外单位工作两年以上的,须先退出原单位办公用房。

3.领导干部在人大或政协任职,驻会的,由人大或政协机关安排办公用房;不驻会的,由原单位调整一处办公用房,不得占用原单位领导办公用房。

4.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在本部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部门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的,确需在政务大厦重新装修的,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5.除在立项批复中明确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办公用房一并建设外,所属其他企事业单位,包括各类协会、学会、研究会、基金会和报纸杂志社等,一律不得占用行政机关办公用房,已占用的,应予以清理并腾退。

6.机关办公用房一律不得外租。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到期要予以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上缴财政,到期后不得续租。私自外租办公用房的,要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严禁以租用过渡性用房名义变相购建使用办公用房。

7.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部门和单位在机构变动中转为企业的,所占用的办公用房应予以腾退,确实难以腾退的,经批准可租用原办公用房或按规定程序转为企业国有资本金。

(三)从严控制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确需维修改造的必须履行审批程序,严禁超标装修。办公用房维修改造资金要统一纳入财政资金解决,未经审批的,不得安排预算;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财政资金用于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具有住宿、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

管委会各直属企业参照本通知执行。

中共杨凌示范区工委办公室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3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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