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委、区政府,党工委和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杨凌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办法》已经党工委、管委会同意,现予以印发。请各部门(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并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杨凌示范区工委办公室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3年6月8日
杨凌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三位一体”的考核评价体系,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的工作业绩,激发干部干事创业活力,促进示范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示范区目标责任考评工作实行年度目标责任分季考核的综合考评办法,坚持把年度综合考评和季度目标责任考核相结合,把总体工作考评和单项工作考核相结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工委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及工作人员;示范区国有企业;驻区单位;杨陵区委、区政府及处级领导干部。
第四条 目标责任考评工作在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的领导下,由示范区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办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核的内容
第五条 目标责任考核以目标责任书为主要内容,目标责任书由部门(单位)申报、考核办初审、征求分管领导和部门(单位)意见、复审后送党工委管委会研究确定。
第六条 部门(单位)季度考核内容为:季度目标责任完成情况;部门(单位)年度综合考评内容为:全年目标责任完成情况、服务保障满意度测评情况、民主测评和党工委管委会领导测评情况和加减分情况。
第七条 处级干部实行年度综合考评,内容包括单位目标责任完成情况、民主测评和党工委管委会领导测评情况。
第八条 工作人员考核内容包括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出勤情况、工作纪律、服务态度和合作精神等情况。
第三章 考核程序和方法
第九条 对部门(单位)的考核:
(一)考核方法
对各部门(单位)目标责任的考核,实行以季度考核为基础的年度综合考评办法;对驻区单位进行半年和年度考核。
1. 季度考核 季度考核实行百分制分类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具体方法为:考核办日常动态监测、现场核查与部门(单位)自主申报相结合,一般不再组织集中式考核。
2. 年度考核 全年四个季度的考核结果加权平均,得分即为年度考评的目标责任考核分值,加上民主测评、服务保障满意度测评、党工委管委会领导测评和加减分分值,即为部门(单位)年度综合考评得分。
驻区单位以上半年、下半年的考核结果加权平均即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分值。
3. 共性指标考核 共性指标考核由有关责任部门(单位)依据共性指标完成情况按季度进行自主考核,汇总后送示范区考核办纳入考核。
4. 日常业务考核 部门(单位)职能职责范围内的日常业务,不进行具体业务内容考核,参照部门(单位)当季因日常业务工作不力、职能职责履行不到位而受到通报批评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进行扣分考核。
5. 加减分考核 为突出重点工作考核,激励各部门(单位)和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充分发挥考核奖优罚劣的导向作用,对以下事项进行加减分考核。具体为:
(1)对各部门(单位)具体承担的财政收入、固定资产投资、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农民人均纯收入、进出口总额、信息工作、组织工作满意度、游客满意度、社会治安满意率等在全省有对比排名的重点指标,排名较上年有提升且位列前三名的,在年度综合得分中加2分;在全省排名较上年有明显下降的,在年度综合得分中减2分。
(2)省下达杨凌的考核指标、省上与杨凌签订目标责任的指标,凡超额完成任务(并完成内控指标)获得省上表彰的,在年度综合得分中加2分;未完成任务或被省上通报的,在年度综合得分中减2分。
(3)在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社会治安、信访工作中发生重大事件的,在行业主管部门和责任部门的当季综合得分中减3分。
(4)被党工委、管委会、纪工委书面表扬,在党工委管委会班子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全区性工作大会上被点名表扬,或者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书面批示表扬的部门(单位),在当季目标责任考核中加2分;上述情形下被批评的,在当季目标责任考核中减2分。
(5)重点项目建设、投资服务、信息工作分别由发改局、投资服务局、办公室负责,按照2分的分值进行扣分制考核。
(6)以部门(单位)为对象,受到省委省政府或国家部委、省级部门面向社会表彰的,在综合得分中分别加2分、1分;受到省委省政府或国家部委、省级部门或党工委、管委会、纪工委通报批评的,在年度综合得分中分别减2分、1分。
(7)部门(单位)在履行日常业务职能过程中,发生责任事故、被媒体曝光或在社会上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或者被服务对象投诉并查实的,在当季目标责任考核得分中减2分。
加分以百分为限,合计不超过5分。凡年度综合减分超过5分的,取消当年考核评优资格;减分超过10分的,直接定为较差等次,部门领导班子进行谈话诫勉,并对正职进行职务调整。
6. 责任共担考核 对于投资服务、重点项目建设、信访工作、平安建设、农高会筹备、安全生产等工作任务实行责任共担考核,由有关职能责任部门负责,在季度末对负有共担责任的部门提出考核意见,考核办纳入考核。
(二)考核程序
1. 季度考核程序:季度目标责任考核实行日常动态监测、自主申报、数据汇总核实、结果反馈、研究审定等程序。
(1)日常监测 示范区考核办加强目标责任的日常检查和动态监测,建立考核台账,作为季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日常监测采取实证资料与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不唯票据、不唯资料,以现场核查为主,坚持走出去考核,到现场核查。
(2)考核预警 在季度考核中实行考核预警机制,对考核对象履行职责和完成目标责任情况进行动态监控预警,对未按进度完成任务或过程中出现苗头性问题的部门(单位),发出考核预警,督促及时发现问题,确保目标责任完成。
(3)自主申报 各部门(单位)当季承担的目标责任指标完成后及时向考核办自主申报,并提供实证资料,考核办进行核实认定,在季度末对各部门(单位)申报情况进行汇总,形成季度考核初步结果。
为了体现责任共担和公平合理的考核原则,综合平衡经济管理部门与综合、执法、服务保障等部门的考核结果,将综合管理部门、执法部门和服务保障部门的目标任务分值划分为两部分,其中80%与本部门、单位的目标任务部分挂钩,另外20%与经济管理部门的平均得分挂钩,两部分加权平均即为该部门、单位的最终得分(即:综合、执法、服务保障的最终得分=目标任务得分×0.8+目标任务得分×0.2×经济部门平均得分率)。
(4)结果反馈 考核领导小组将初步结果向被考核单位书面反馈,被考核部门(单位)可以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
(5)示范区考核办对被考核部门(单位)提出的申诉意见进行核实后,提交示范区考核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考评结果,送党工委、管委会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审定。
(6)考核约谈 在季度考核结束后实行考核约谈机制,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季度考核结果,对季度整体综合排名后2名的部门(单位)进行考核约谈。
2. 年度综合考评程序:年度目标责任综合考评包括: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服务保障满意度测评、民主测评、数据汇总、综合评定等程序。
(1)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全年四个季度的考核结果分别按20%、20%、20%、40%的比例进行加权平均,得分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分值。
驻区单位上半年和下半年的考核结果分别按照40%、60%的比例进行加权平均,得分即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分值。
(2)服务保障满意度测评 由示范区监察室结合年度政风行风测评工作一并组织实施,通过人大代表、党代表、政协委员、企业、居民代表、科教工作者代表对党工委、管委会各部门(单位)进行服务保障满意度测评。
(3)民主测评 通过大会或书面述职,由党工委、管委会领导和处级干部对被考核单位进行民主测评。
部门(单位)按照类别进行分类测评、分类汇总。
(4)数据汇总 对各部门(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服务保障满意度测评、民主测评结果、加减分等进行汇总。年度目标责任综合考评实行百分制,其中年度目标责任、服务保障满意度、处级干部测评和党工委、管委会领导测评情况权重分别为80%、5%、5%、10%。
计算公式:部门(单位)大会或书面述职测评和党工委领导评议得分计算公式:(优秀率×1+良好率×0.8+一般率×0.6)×100。
驻区单位按照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情况、服务满意度测评结果两项综合评定,两项考核权重比例分别为85%、15%。
(5)综合评定 对考核情况进行总体分析和综合评价后,提出考核评价的初步意见,经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党工委、管委会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审定。
第十条 处级干部的考核程序和方法:
(一)处级干部个人述职述廉报告 包括本年度个人思想政治状况、履行岗位职责、完成重点工作和取得的主要成效、廉洁自律,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等情况。
(二)民主测评 各被考核部门(单位)正职在年终进行大会或书面述职述廉(副职进行书面述职述廉),由党工委、管委会领导和全体处级干部进行测评打分。
处级干部依据所在部门(单位)的类别,分别按照正、副处级进行测评汇总。
(三)综合评定 按照部门(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情况、大会或书面述职述廉测评情况和党工委、管委会领导评议情况三项综合评定,提出初评等次,三项考核权重比例分别为80%、10%、10%。
处级干部大会或书面述职述廉测评和党工委领导评议得分计算公式:(优秀率×1+称职率×0.8+基本称职率×0.6)×100。
驻区单位处级干部、工作人员不纳入管委会考核。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的考核程序和方法:
依据本《办法》,由各部门(单位)自行对工作人员进行季度和年度考核,鼓励各部门(单位)探索创新工作人员考核方法,考核结果报示范区人事劳动局,季度考核结果作为核发季度奖金的依据,年度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
第四章 考核结果评定
第十二条 部门(单位)考核结果评定。
(一)季度考核结果评定 季度考核实行百分制,不定等次,分别按照杨陵区、综合管理部门、经济管理部门、执法监督部门、服务保障部门、国有企业、驻区单位分类排序确定。
(二)年度综合考评等次评定 按照部门(单位)分类排序确定,考评结果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优秀及良好等次比例分别按30%、50%左右掌握,具体等次在部门(单位)综合排名的基础上,征求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意见后确定。综合得分在所有部门(单位)排名中靠后的,确定为一般等次。综合得分排在所有部门(单位)最后一名且低于80分的,或在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稳定、安全生产、人口和计划生育、投资服务等某一方面工作被“一票否决”的,确定为较差等次。
年度内新成立的部门(单位)年终考核定为良好以下等次。
第十三条 处级干部年度考核等次评定。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个人年度考核综合得分在该类别排名靠前,其中民主评议优秀票和称职票合计应达到90%以上;确定为称职等次的,个人年度综合得分排名较为靠前,其中民主评议优秀票和称职票合计应达到70%以上;处级干部民主评议不称职票超过30%的,经组织考察认定,一般评为不称职等次。
单位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单位正职领导方可评为优秀等次。若优秀单位的正职未评为优秀等次,该单位可有一名年度综合考核得分在该类别排名靠前的副职评为优秀等次。杨陵区委和党工委各直属党委优秀等次处级干部单独评定。优秀处级干部一般掌握在该类别正职人数的20%,副职和其他领导干部按该类别15%的比例确定优秀等次。考核结果为一般和较差等次部门(单位)的处级干部在本年度内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等次评定。工作人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合格)、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四个等次。工作人员优秀比例占人员总数的13%,优秀等次单位的优秀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15%(工作人员不满4人的,视考核总体情况确定),一般和较差等次单位的优秀比例控制在10%以下。
第十五条 处级干部和工作人员本年度内被授予全国或全省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占本单位优秀等次名额;本年度内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不得评为称职以上等次;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暂缓确定考核等次。
第五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季度考核结果向各被考核单位反馈得分情况。年度考核结果等次向全社会予以公布,党工委、管委会发文对优秀部门(单位)和优秀工作人员予以通报表彰。
第十七条 为充分发挥考核的激励导向作用,将工作津贴与考核结果挂钩,设立考核奖金,季度考核结果和年度综合考评等次作为核发奖金的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 年度综合考评结果作为领导班子调整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训、奖惩、辞退的重要依据,年度考核称职以上人员,具有正常晋职、晋级、晋升工资的资格;连续三年考评优秀等次的,在干部提拔任用中优先考虑。
第十九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评为一般等次或排名最后一位的部门(单位),要向党工委、管委会写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对班子成员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两年排在后两位的部门(单位),对领导班子进行调整,单位负责人降级使用。被评为较差等次的部门(单位),对主要领导降级使用,班子其他成员两年内不得提拔任用。
第二十条 处级干部年度综合考评排名后三位的,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两年排名在最后一位的,降级使用或改任非领导职务;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等次的,进行诫勉谈话或者组织调整;被评为不称职等次的,视具体情况分别作出免职、责令辞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第六章 有关问题说明
第二十一条 对年度考核中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新聘用人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季度和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新聘用人员工作不满一年的,一般确定为称职(合格)等次。
(二)调任或转任的人员,由其调任或者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者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三)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人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单位、培训单位提供。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的人员超过半年的不进行考核。
(四)挂职锻炼的人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
(五)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人员,不进行考核。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三个月的工作人员,一般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无故旷工超过7天的,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考核工作要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和办法组织实施。对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部门(单位),将取消考核年度评优资格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杨陵区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考核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杨办发〔2012〕12号文件停止执行。
附件:1. 示范区部门(单位)考核分类方案
2. 示范区国有企业绩效考核实施细则
3. 部门(单位)季度目标责任指标完成情况申报表
4. 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附件1
示范区部门(单位)考核分类方案
县(区)(1个):杨陵区。
综合管理部门(10个):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党工委组织部(人事劳动局)、宣传部、政法委、监察室(审计局)、科教发展局、社会事业局、党群工作部、农业局、旅游局。
经济管理部门(11个):发改局、经贸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建设局、招商一局、招商二局、招商三局、外事办(招商四局)、金融办、水务局。
执法监督部门(5个):公安局、环境保护局、药监局、安监局、市政局。
服务保障部门(9个):投资服务局、展览局、城改办、信息中心、机关事务中心、示范区医院、农业科技报社、杨凌电视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国有企业(5个):陕西华秦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杨凌城乡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杨凌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杨凌工业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杨凌创新创业发展有限公司。
驻区单位(28个):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电信局、供电局、烟草专卖局、邮政局、气象局、养老经办处、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广电网络公司、火车站、汽车站、高速杨凌管理所。
人民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长安银行西农路支行、长安银行康乐路支行、农业发展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人保杨凌公司、人寿保险杨凌公司。
附件2
示范区国有企业绩效考核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办法》,进一步规范示范区国有企业考核工作,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按照责权利相统一原则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结合示范区国有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考核原则
(一)本实施细则以《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目标责任考核办法》为考核依据,实行目标责任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其中年度考核实行季度和年度考核。
(二)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示范区管委会直属的国有企业。
(三)绩效考核工作在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的领导下,由示范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办牵头,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局、人事局、发改局等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二、考核内容
(一)示范区国有企业考核内容为:企业经营和管委会下达的任务。企业经营指标包括收入、税后利润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委会下达的任务包括招商引资、项目建设、投融资任务以及其他任务。
(二)示范区国有企业在注重经营和突出自身特点的前提下,要坚持目标责任与示范区发展目标相结合,坚持企业经营与社会责任(承担管委会任务)并重。
(三)企业工作人员考核只考核党工委管理的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兼职领导不参与考核)。其他工作人员由企业按照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自行组织考核。
(四)企业党风廉政建设、文化建设、安全生产、党的建设等内容,不纳入目标责任书,每项按照1分的分值作为扣分项进行考核。企业收入和税后利润超额完成部分实行同比例加分,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
三、考核程序
(一)企业经营指标由国有资产管理局按照党工委管委会要求、企业发展规划和经营状况,提出企业年度(含季度)目标责任指标;管委会下达的任务由有关职能部门根据管委会年度工作计划提出企业年度(含季度)责任指标。示范区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对企业经营指标和管委会下达任务指标初审后报党工委管委会研究最终确定。
(二)企业经营指标考核占企业年度目标责任书的55%,由示范区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实施考核;管委会下达任务占45%,其中投资、项目建设指标由发改局负责实施考核,融资指标由财政局负责实施考核,招商引资指标由招商信息中心配合考核办实施考核,各指标考核结果统一报示范区考核办汇总,示范区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初审后报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确定,形成最终结果。
(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党委书记、副书记及需要纳入考核范围的人员。领导班子成员考核由年度目标责任书和党工委管委会领导测评两项组成,比例为85%、15%。
(四)任期考核由示范区考核办、示范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和示范区发改局组织实施,在领导班子任期结束后按照任期内各年度考核结果和任期总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四、考核结果运用
(一)国有企业考核结果评定、结果运用按照党工委管委会部门、单位考核评定办法执行。
(二)绩效年薪由示范区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依据考核结果审核后发放,资金来源从企业当年税后利润中列支,不得扣减上缴财政的资本收益。
(三)绩效年薪分三个档次发放:绩效考核结果得分在80分以上的,按实际得分比例发放;绩效考核得分在60到80分之间的,按绩效年薪的50%发放;绩效考核在60分以下的,不得发放绩效年薪。
(四)国有企业当年未实现盈利、无上缴收益、经营出现亏损、国有资产流失严重或承担管委会下达的重点任务出现重大问题的,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不得核发绩效年薪。
附件3
部门(单位)季度目标责任指标完成情况申报表
申报时间: 负责人签字:
申报部门(单位) | |
目标责任指标名称 | |
指标质量要求 | |
指标完成情况 | |
实证资料目录 | |
考核办核实意见 |
附件4
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16K)
姓 名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
季度考核结果汇总 | ||||||||||||||
季度 | 第一季度 | 第二季度 | 第三季度 | 第四季度 | 年度 | |||||||||
考核结果 | ||||||||||||||
年出勤 情况(天) | 事假 | 病 假 | 旷 工 | 实际出勤 | ||||||||||
民主测 评情况 | 优秀率 | 称职率 | 基本称职率 | 不称职率 | ||||||||||
个人自 评等次 | 个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单位或 分管领 导评定 等次意 见 |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
审定考 核等次 | 考核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 |||||||||||||
被考核 人意见 | 个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复核 意见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