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杨凌示范区工委办公室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工作规则(修订稿)》的通知

来源:杨凌示范区管委会 发布时间:2013-03-15 15:02

杨陵区委、区政府,党工委和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工作规则(修订稿)》已经2013年第4次党工委管委会班子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现就有关修订内容通知如下:

一、关于对会议制度方面的修订内容

(一)第十二条:在“会议在讨论议题时,参会人员要围绕议题,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不受分工局限。”后增加:参会人员应事先对会议讨论的问题做好汇报、讨论准备工作。议题汇报人要围绕议题背景、主要内容、需要解决和审议的重点问题、政策依据等准备汇报材料,汇报发言一般不超过10分钟,每个人讨论发言一般不超过3分钟,以提高会议效率。

(二)第十四条:在“涉及多个部门的重要议题,应由分管领导或分管副秘书长予以协调。”后增加:各有关部门对议题所征求意见,要认真组织研究,提出明确意见,会上一般不再征求部门意见。

(三)第十六条“会议原则每月召开两次。”修改为:会议原则每月召开一次,在每月月初的第一个星期一召开。每次安排3个部门就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汇报。

(四)第十七条:在“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前增加:一般每月召开两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五)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修订后第十八条),内容为:党工委管委会班子会议、党工委管委会领导碰头会议、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的组成人员及列席人员必须按时出席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各工作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不能按时出席或列席会议的,须及时向办公室书面请假,说明不能到会的原因,由办公室汇总后向会议主持人报告。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六)第十八条后增加一条(修订后第二十条),内容为:党工委管委会班子会议、党工委管委会领导碰头会议、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和宣传报道的,应及时进行信息公开和宣传报道;新闻稿和信息公开稿件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主持会议的党工委管委会领导同志审定。

(七)第十九条后增加三条。

第一条(修订后第二十二条)内容为:杨凌示范区规划委员会是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的议事机构,城乡建设的各类重大规划事项由规划委员会进行研究决策。规划委员会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会议,如有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会议组织、记录、纪要编发由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第二条(修订后第二十三条)内容为:杨凌示范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是党工委、管委会管理所有纳入国家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单位的编制工作的常设议事协调机构。涉及示范区机构设置、编制调整、单位(部门)职能配置等重大事项由机构编制委员会进行研究协调。机构编制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会议,如有行政体制和机构改革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组织、记录、纪要编发由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第三条(修订后第二十四条)内容为:杨凌示范区招商项目决策领导小组是管委会对重要招商项目入区进行研究决策的议事机构,重要招商项目涉及的准入、选址、支持政策等重大问题由招商项目决策领导小组进行研究决策。招商项目决策领导小组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会议,如有重大招商项目决策需要可随时召开。会议组织、记录、纪要编发由招商项目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二、关于对坚持依法行政方面的修订内容

(八)第二十八条(修订后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凡以管委会名义签订的各类合同,须经管委会法制部门进行法律审查,出具法律审查意见书,并经管委会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加盖管委会合同专用章。

(九)第二十八条后增加一条(修订后第三十四条),内容为:凡以党工委、管委会名义推荐上报国家级、国家部委和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对象,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部门意见,经党工委管委会班子会议研究审定后,方可上报。推荐上报省级各部门和省人社厅联合发文表彰的对象,在征求组织人事、纪检部门意见后,须经党工委管委会业务分管领导和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党工委领导同意后,方可上报。

附件: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工作规则(修订稿)

中共杨凌示范区工委办公室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331


附件

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工作规则(修订稿)

第一章

一、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国家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纳入国家高新区管理序列。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分别为中共陕西省委和陕西省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实行合署办公,享有地市级行政管理权、省级经济管理权和部分省级行政管理权。为使党工委、管委会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中国共产党陕西省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陕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党工委、管委会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支持继续办好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若干政策的批复》(国函〔20102号)以及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复的《意见》,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务实、服务高效的管理机构。

三、党工委、管委会工作人员要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代表党工委、管委会行使职权,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积极主动地做好工作;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领导体制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党工委、管委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党工委、管委会会议讨论决定。

六、党工委、管委会班子成员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对分管工作作出决定并负领导责任;受书记、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委托,负责其他专项任务;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及时向书记、主任和常务副主任报告;对于涉及方针政策性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七、秘书长在党工委书记、管委会常务副主任领导下,协助处理党工委、管委会机关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领导处理分管方面工作,办理文件、会议和督办事项。

八、各部门受党工委、管委会领导,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调,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部门负责人需要向党工委、管委会汇报的事项,应先向分管领导汇报;确需向主要领导汇报的,原则上应事前征求分管领导意见。

第三章会议制度

九、党工委、管委会实行党工委管委会班子会议、党工委管委会领导碰头会议、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和党工委管委会专题会议制度。

十、党工委管委会班子会议是研究示范区党的建设和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重大问题及日常重要工作事项的决策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议、决定、指示、重要会议精神,研究确定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

(二)讨论决定示范区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的建设、民主法制建设、社会发展和稳定等方面的方针政策措施;

(三)讨论通过呈报省委、省政府审定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四)讨论审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重大经济调整、体制改革等重要政策和部署,以及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五)讨论通过由党工委、管委会制定和发布的决定、规定、办法等重要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大行政措施;

(六)研究审定示范区基础设施建设年度计划和重大建设项目;

(七)研究审定重大项目入区、土地出让等招商引资及产业发展方面的重大问题;

(八)研究审定科技创新、推广服务、产业化示范及国际合作的规划、计划和项目等重大问题;

(九)研究决定示范区用于经营的资本金和国有资产投向,定期听取直属国有企业经营情况汇报;

(十)讨论决定党工委、管委会各部门和杨陵区委、杨陵区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十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对县处级干部及管委会直属国有企业董事会成员的推荐、提名、任免以及奖惩等作出决定,讨论需报请省委审批的人事事项;研究决定党工委管委会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和奖惩等事项;研究决定党工委管委会机关公务员的考核和奖惩等事项;

(十二)按照管理权限,研究党工委、管委会机构设置及职能调整等事项;研究审定杨陵区委、区政府及下属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及职能调整等事项;

(十三)通报和研究党工委、管委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一、党工委管委会班子会议由党工委书记召集主持,可委托副书记召集主持。由党工委书记、副书记、委员和管委会副主任组成,党工委管委会副巡视员、管委会主任助理、秘书长列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确定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议题由主持人确定,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两天送达与会人员。班子成员个人认为需要召开领导班子会议讨论的事项,可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建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党工委管委会班子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会议决定的事项编发《党工委管委会班子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审签。会议组织、记录、纪要编发由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负责。

十二、会议在讨论议题时,参会人员要围绕议题,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不受分工局限。参会人员应事先对会议讨论的问题做好汇报、讨论准备工作。议题汇报人要围绕议题背景、主要内容、需要解决和审议的重点问题、政策依据等准备汇报材料,汇报发言一般不超过10分钟,每个人讨论发言一般不超过3分钟,以提高会议效率。讨论决定问题时,分管领导应首先发言,主持会议领导应末位表态,在集中参会人员意见基础上,按照民主集中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十三、会议对重大问题采取表决方式决定,采取口头、举手或投票等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对重要问题产生不同意见,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决定。

十四、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主办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调沟通,并取得一致。涉及多个部门的重要议题,应由分管领导或分管副秘书长予以协调。各有关部门对议题所征求意见,要认真组织研究,提出明确意见,会上一般不再征求部门意见。未协调一致的议题,一般不予上会。

十五、会议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进行充分的酝酿沟通。涉及党务工作的,上会前应由分管领导与党工委书记进行汇报沟通;涉及政务工作的,上会前应由分管领导与管委会常务副主任进行汇报沟通。讨论干部问题,必须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定办事,在民主推荐、考察的基础上,经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的领导充分酝酿后提名,不能临时动议。

十六、党工委管委会领导碰头会议是贯彻落实党工委管委会班子会议决议,安排和协调处理日常工作的会议。会议由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召集主持,党工委书记出席会议,党工委管委会班子成员、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各部门和杨陵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原则每月召开一次,在每月月初的第一个星期一召开。每次安排3个部门就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汇报。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党工委、管委会年度工作任务,通报工作情况,沟通信息,安排部署阶段性工作;

(二)按照班子会议决议,研究安排重要工作落实问题;

(三)研究和协调处理示范区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会议组织、记录、纪要编发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

十七、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是贯彻班子会议和领导碰头会议决议,协调推动重大项目和重要工作落实的会议。会议由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召集主持,与会议内容有关的党工委管委会班子成员、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各部门和杨陵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一般每月召开两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落实班子会议和碰头会议决议,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细化工作方案和落实措施;

(二)研究处理重点建设项目和重要工作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协调由多个领导分管、多个部门承担的重点项目和重要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

(四)协调处理管委会日常工作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会议组织、记录、纪要编发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

十八、党工委管委会班子会议、党工委管委会领导碰头会议、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的组成人员及列席人员必须按时出席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各工作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不能按时出席或列席会议的,须及时向办公室书面请假,说明不能到会的原因,由办公室汇总后向会议主持人报告。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十九、党工委管委会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分管工作中的一些专项问题。要求非分管部门承担的重要工作,会前应与该部门分管领导沟通。秘书长、副秘书长根据授权或委托,也可召开专题会议处理专项问题。会议组织、记录、纪要起草由相关副秘书长负责。

二十、党工委管委会班子会议、党工委管委会领导碰头会议、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和宣传报道的,应及时进行信息公开和宣传报道;新闻稿和信息公开稿件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主持会议的党工委管委会领导同志审定。

二十一、党工委管委会班子会议、领导碰头会议、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由各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负责落实,督查室负责督办。专题会议决定事项,由有关部门落实,有关副秘书长负责督办协调。

二十二、杨凌示范区规划委员会是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的议事机构,城乡建设的各类重大规划事项由规划委员会进行研究决策。规划委员会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会议,如有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会议组织、记录、纪要编发由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二十三、杨凌示范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是党工委、管委会管理所有纳入国家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单位的编制工作的常设议事协调机构。涉及示范区机构设置、编制调整、单位(部门)职能配置等重大事项由机构编制委员会进行研究协调。机构编制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会议,如有行政体制和机构改革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组织、记录、纪要编发由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二十四、杨凌示范区招商项目决策领导小组是管委会对重要招商项目入区进行研究决策的议事机构,重要招商项目涉及的准入、选址、支持政策等重大问题由招商项目决策领导小组进行研究决策。招商项目决策领导小组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会议,如有重大招商项目决策需要可随时召开。会议组织、记录、纪要编发由招商项目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十五、要减少会议数量,控制会议规模,严格审批。召开全区性的工作会、报告会等应报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同意。经批准同意召开的会议,会议材料由主办部门起草,办公室审核把关。

二十六、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示范区有关单位承办的全省性会议,受委托单位要及时向党工委、管委会报告。

第四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七、党工委管委会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二十八、党工委、管委会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企业、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九、各部门提请党工委管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应有较详尽的基础性调查研究报告作为支持和依据,须经示范区专家决策委员会论证评估。

第五章坚持依法行政

三十、管委会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三十一、管委会根据示范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开展对外科技示范的需要,适时制定管委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管委会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

三十二、各部门提请党工委管委会审议的行政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报送前,要由示范区法制机构审查并提出意见。

三十三、凡以管委会名义签订的各类合同,须经管委会法制部门进行法律审查,出具法律审查意见书,并经管委会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加盖管委会合同专用章。

三十四、凡以党工委、管委会名义推荐上报国家级、国家部委和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对象,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部门意见,经党工委管委会班子会议研究审定后,方可上报。推荐上报省级各部门和省人社厅联合发文表彰的对象,在征求组织人事、纪检部门意见后,须经党工委管委会业务分管领导和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党工委领导同意后,方可上报。

第六章健全监督机制

三十五、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党工委、管委会报告。

三十六、各部门、各单位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党工委、管委会领导同志要亲自阅批重要群众来信,协调处理重要信访问题。

三十七、各部门、各单位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查处和整改,并向党工委、管委会报告。

第七章推行信息公开

三十八、党工委、管委会实行党务、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党务、政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发布信息。

三十九、各部门对在公开范围内的党务政务信息,按照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四十、党工委、管委会及各部门应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公开党务政务信息。党工委、管委会每年举行两次工作情况通报会,向社会各界通报示范区发展情况。

第八章规范公务活动

四十一、党工委管委会领导调研检查、参加会议、出席仪式、参加内外事接待、出差等公务活动安排,要遵循“统一协调、分工协作、先急后缓、规范精简”的原则,依据活动的业务性质归口管理,谁承办、谁负责。

四十二、各部门、各单位邀请领导参加重要公务活动,由办公室统一协调安排,不能多头发送请柬。按“承办部门提出方案(意见)—办公室相关科室和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核—领导批准—部门承办”的程序办理。不按程序办理或出现“倒签文”的,办公室不予协调。邀请主要领导出席公务活动,须先经分管领导同意。原则上领导不参加一般性庆典仪式,不参加企业组织的商业活动。

四十三、入区企业、驻区单位等邀请领导参加公务活动的,由业务指导部门提出意见,按程序办理。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杨凌职业技术学院有关重要活动邀请领导,由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办理。

四十四、邀请领导参加公务活动的方案,有关事项应具体明确。活动文字材料由承办单位负责起草,一般活动提前2天,重要活动提前5天送办公室审核,按程序报领导审定。

四十五、上级来杨凌的检查、调研、考察等活动,省部级(含)以上领导带队的,由办公室商相关部门提出接待方案,报分管领导审核并由主要领导审定后实施。涉及全局工作的汇报材料,由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起草。厅局级(含)以下领导带队的,由对口部门或牵头部门承办。

四十六、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到基层考察调研、检查,由办公室统一安排组织实施。其他领导进行调研、检查,由办公室指导业务部门组织实施。

四十七、确需领导参加的公务活动,因分管领导不能参加的,由办公室及时协调其他领导代为参加。领导自主单独参加公务活动的,应告知办公室。

第九章公文审批

四十八、各部门、各单位报送党工委管委会的公文,应符合中省公文处理相关规定。除党工委、管委会领导交办事项和紧急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四十九、各部门、各单位报送党工委管委会审批的公文,由办公室按照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党工委书记和常务副主任审批。对各部门上报的报告、请示,应及时处理,一般应在三天内答复;需上会研究的,会议确定后当日答复。领导审批时,对具体的请示事项,应有明确意见。

五十、党工委、管委会上报省委、省政府的请示、报告,由党工委书记、管委会常务副主任签发;上报共建部委的重要请示、报告,由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审核,省部共建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领导签发。

五十一、以党工委名义行文,经办公室和分管领导审核后,由书记或委托分管的副书记审签。以管委会名义行文,经办公室和分管领导审核后,由管委会常务副主任签发。向对口业务上级的行文,由分管领导签发,重大事项报主要领导审签。

以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名义发文,由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党工委、管委会分管领导签发或核报书记、常务副主任签发。

党工委、管委会及各部门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开。

五十二、大力精简文件。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情,由部门行文;凡过去已有明确规定的,不重复发文;凡能合并发文的,不单独发文。要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扩大使用范围,提高办文效率。

五十三、党工委、管委会文件由办公室办理,切实做到符合中省相关规定,严格把好政治关、政策关、法规关、文字关、格式关。

第十章自身建设和作风纪律

五十四、坚持党工委中心组学习制度。党工委中心组学习,由党工委书记或委托副书记负责,一般每月学习一次(一次半天)。

五十五、党工委、管委会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每位领导每年下基层时间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五十六、党工委、管委会领导同志要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带头反腐倡廉,严格要求自己、亲属及工作人员,切实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五十七、党工委、管委会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党工委、管委会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党工委、管委会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党工委、管委会发表讲话,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党工委、管委会同意。

五十八、领导班子成员要有全局意识,坚持局部服从全局,对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常务副主任交办的工作事项,要积极办理;要有协作意识,对于需要协作完成的任务,主动协商,相互配合;要有责任意识,按照分工,大胆负责,依法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十九、领导班子成员离开杨凌开会、出访、出差或外出休假,应事先报告书记和常务副主任,并通知办公室,由办公室通报其他领导同志。出访和出差完成任务后要报告情况。班子成员请假按程序办理。

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或外出休假,应事先报告分管领导和办公室;外出3天以上的,要报告党工委书记和常务副主任。

六十、办公室和各部门要加强应急值守,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节假日期间党工委管委会带班领导和秘书长要在岗带班,及时协调处理紧急突发事件。

第十一章工作部署和落实

六十一、党工委、管委会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月度工作安排部署,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做出调整。

六十二、党工委、管委会对主要工作、重大项目,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制定形成各部门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书,下发执行,作为年度目标任务考核的主要内容。

六十三、党工委管委会通过年度工作会、半年工作会等形式进行工作安排部署。半年工作会以及党工委管委会班子会议、领导碰头会议安排的工作任务经分解后作为部门目标任务予以追加,并纳入日常考核。

六十四、党工委、管委会领导同志要注重抓大事、抓落实,定期对分管领域的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六十五、加大督查和责任追究力度。办公室要按照《党工委管委会督查工作规定》,围绕示范区中心工作和阶段性重点工作,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决策落实和政令畅通。党工委、管委会将各部门、各单位办理督查事项纳入示范区年度目标考核范围。对督办事项落实不力、贻误工作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督办事项办理不及时或不办理、不报告,造成较大影响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由监察室按照《管委会机关工作人员问责办法》进行问责。

六十六、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党工委、管委会过去颁发的有关工作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