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杨凌示范区工委办公室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意见

来源:杨凌示范区管委会 发布时间:2013-03-15 15:00

杨陵区委、区政府,党工委和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关心职工健康、落实社会公共福利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了贯彻落实好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514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意见》(陕政发〔201248号)文件精神,结合示范区实际,提出以下落实意见。

一、实行年休假计划制度

党工委、管委会各单位要根据自身工作特点,在确保工作正常运行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工作人员的年休假计划。年休假原则上不得在“双节”(元旦、春节)期间和第四季度安排,每季度一般安排不超过1/3人员休假。年休假不得跨年度安排,假期超过10天的工作人员,鉴于示范区实际,可以在一个年度中分两个阶段安排。重大节日值守等特殊岗位,要妥善处理休假与工作关系,注意错时或就近安排休假。休假计划做出后,无特殊情况一般不作调整。

二、实行年休假报告备案制度

各单位年休假计划和每季度休假的执行情况要按时向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示范区人事劳动局和考核办报送备案。年休假计划须经党工委、管委会分管领导审定后在每年的元月15日前报备,休假执行情况须在每季度末考核开始前报备。各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休假须经党工委、管委会分管领导同意,主要负责人休假须报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安排。

三、实行年休假考核督查制度

年休假执行情况纳入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作为单位规范化管理的一个重要因素。示范区人事劳动局和考核办要不定期抽查年休假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将结果运用到当季及年度考核中。

四、实行年休假费用补贴制度

各单位应按年休假计划安排执行。对个别由于特殊原因或工作关系未休假或未休满假期的工作人员,所在单位须按照其日工资收入(即基础工资+津补贴/绩效工资)的300%支付工资报酬,资金来源是单位经费,人数每年不得超过单位总人数的1/3。各单位要加强管理,不得利用休假安排公费旅游。

五、本意见从20131月起实施。

杨陵区委、区政府结合实际,制定本级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意见。

中共杨凌示范区工委办公室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3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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