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委、区政府,党工委和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关心职工健康、落实社会公共福利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了贯彻落实好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514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意见》(陕政发〔2012〕48号)文件精神,结合示范区实际,提出以下落实意见。
一、实行年休假计划制度
党工委、管委会各单位要根据自身工作特点,在确保工作正常运行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工作人员的年休假计划。年休假原则上不得在“双节”(元旦、春节)期间和第四季度安排,每季度一般安排不超过1/3人员休假。年休假不得跨年度安排,假期超过10天的工作人员,鉴于示范区实际,可以在一个年度中分两个阶段安排。重大节日值守等特殊岗位,要妥善处理休假与工作关系,注意错时或就近安排休假。休假计划做出后,无特殊情况一般不作调整。
二、实行年休假报告备案制度
各单位年休假计划和每季度休假的执行情况要按时向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示范区人事劳动局和考核办报送备案。年休假计划须经党工委、管委会分管领导审定后在每年的元月15日前报备,休假执行情况须在每季度末考核开始前报备。各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休假须经党工委、管委会分管领导同意,主要负责人休假须报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安排。
三、实行年休假考核督查制度
年休假执行情况纳入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作为单位规范化管理的一个重要因素。示范区人事劳动局和考核办要不定期抽查年休假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将结果运用到当季及年度考核中。
四、实行年休假费用补贴制度
各单位应按年休假计划安排执行。对个别由于特殊原因或工作关系未休假或未休满假期的工作人员,所在单位须按照其日工资收入(即基础工资+津补贴/绩效工资)的300%支付工资报酬,资金来源是单位经费,人数每年不得超过单位总人数的1/3。各单位要加强管理,不得利用休假安排公费旅游。
五、本意见从2013年1月起实施。
杨陵区委、区政府结合实际,制定本级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意见。
中共杨凌示范区工委办公室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3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