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杨凌示范区工委办公室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修订《杨凌示范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工作预案》的通知

来源:杨凌示范区管委会 发布时间:2012-06-25 09:31

杨陵区委、区政府,党工委和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杨凌示范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工作预案》已经修订并经党工委、管委会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6月5日


杨凌示范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工作预案

为了切实做好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做到反应迅速、组织有序、措施得当、凝聚人心、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及时、有序地进行宣传报道,根据《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应急办法》,特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一)本方案适用在杨凌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以及发生在示范区以外,但对示范区有可能造成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

(二)属本方案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

二、报道原则

(一)把握时机,争取时效。时效性是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的生命,在重大突发事件中,区内新闻媒体要在第一时间内及时、准确、权威地报道事件,抢占舆论制高点。

(二)注重效果,总量控制。在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中,区内新闻媒体要特别注重新闻报道的社会影响和效果,不渲染和炒作事件本身。要控制报道的数量和规模,防止灾害、案件等报道过于集中,除中央、省有相关要求外,不把这类新闻作为报道的重点,仅作即时报道,给予适度反映即可。

(三)把握导向,维护稳定。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是新闻宣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有利于党和政府工作大局,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利于维护国家和示范区形象,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有利于事件的妥善处置。

(四)积极主动,引导舆论。用好话语权,掌握主导权,由授权的新闻单位第一时间进入现场采访,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报道突发公共事件动态及处置进程,把社会舆论引导到健康、理性的轨道上来。

(五)公开透明,开放有序。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外,对于突发公共事件,要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发布信息,开放有序地组织采访,切实做好新闻媒体服务引导工作。

(六)统筹协调,明确责任。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应急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纳入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总体部署,坚持事件处置与新闻报道工作同步安排、同步推进,积极主动做好信息公开和舆论引导工作。

(七)规范管理,依法报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依法开展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做到科学、依法、有效管理,实现宣传报道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三、组织协调

(一)指挥机构组成。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实行分级组织协调。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由省委宣传部牵头组建新闻报道应急协调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协调。示范区党工委宣传部在省委新闻发布应急协调指挥机构和示范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领导下,组织协调省内新闻发布工作。

对于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协调指挥机构由示范区党工委宣传部牵头,党工委外宣办(管委会新闻办)、示范区外事办、公安局、广电局、台办等部门和负责事件处置的工作部门,农业科技报社、杨凌电视台、杨凌公众信息网和陕西日报、陕西人民广播电台、三秦都市报驻区记者站等主要新闻单位有关负责人参加。指挥机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新闻发布的协调组织等工作。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参照上述做法,由示范区党工委和杨陵区委、区政府视情况设立相应的新闻发布应急协调指挥机构。

(二)日常工作机构。党工委宣传部是示范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的日常工作机构,在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示范区应急委员会各指挥部和领导小组的要求开展新闻发布工作,组织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情况,收集舆情动态,并向有关部门反馈工作建议。同时成立示范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组,由示范区分管宣传工作的副书记任组长,党工委宣传部、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党委宣传部、杨凌职业技术学院组宣处、杨陵区委宣传部等单位相关人员任副组长,具体成员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确定。

(三)工作职责。新闻报道发布协调指挥机构负责传达中央和省委有关工作部署,制定新闻发布方案;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气会、协调会、座谈会,及时向新闻单位通报工作情况,提出发布要求;确定新闻发布的原则和口径,拟定新闻通稿,确定新闻发布和向媒体通报情况的时机和方式;根据事件处置进展和省内外、境内外关注热点,及时调整发布内容;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为媒体提供信息情况;收集上报舆情,提供决策参考。

(四)新闻报道管理。重大突发的新闻发布工作,要在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按党工委宣传部和有关职能部门的要求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由负责处置事件的部门、单位和示范区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党工委宣传部掌握信息,分析舆情,与负责处置事件的单位、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沟通协商,提出新闻发布意见,协调解决新闻发布中遇到的问题。重大问题需向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请示报告。负责处置突发事件的部门、单位要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管理新闻发布工作,对新闻发布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涉及的事实进行审核。

(五)例会制度。新闻发布应急协调指挥机构根据事件处置进展和工作需要,组织召开新闻宣传例会,通报工作进展,汇总发布情况,分析研判舆情,安排部署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六)值班制度。新闻发布应急协调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定专门负责人、联络人及联络方式,确保联络渠道畅通。

四、预警和信息报告

(一)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各部门、各单位发现突发公共事件的隐患、苗头,或出现有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因素,在按程序上报的同时,要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党工委宣传部。党工委宣传部在进行社会舆情分析研究中,如发现有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和激化社会矛盾的因素,也应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二)预警发布。有关职能部门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发展的趋势和危害程度,经批准后,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等级、紧急程度和严重性,从轻到重发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4级预警信息。新闻报道依据预警发布等级,做好相应准备。必要时可根据社会反映程度和舆情动态,经上级批准后,通过媒体发布预警信息。

(三)信息报告。事件发生后,事发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在按程序向上级报告的同时,应立即报告同级宣传部。报告内容包括:事件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后果、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初步原因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四)保证信息渠道畅通。事件发生后,由党工委宣传部按照突发事件的等级和严重程度及时向区内新闻媒体通报情况。如需对事件作新闻报道,由事发地相关负责人向相关新闻单位记者提供情况说明,并为其采访提供方便。

五、媒体服务引导

(一)设立服务机构。新闻发布应急协调指挥机构视情况设立应急新闻中心,由宣传部门和相关部门组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开放与有序并重、服务与管理并举的原则,统筹做好省内外、境内外媒体服务引导工作。

由党工委宣传部组织设立应急新闻中心,固定办公场所,配备专职人员,从事新闻管理、新闻发布、记者接待等工作,向境内外媒体提供专业化服务。

(二)明确服务职能。应急新闻中心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为省内外、境内外记者办理采访证件、组织媒体采访活动、设计采访线路、联系采访对象;提供采访线索、背景资料、动态信息、安全提示,以及公共信号、传输渠道、发稿设备、上网设备等采访报道条件。

六、新闻发布

(一)启动新闻发言人制度。事件发生后,示范区新闻发言人即为权威的信息发布者和政府与公众舆情互动的连接者,负责对事件发生、中期、后期信息传播全过程的有序控制和管理。

(二)确定新闻发布的内容和形式。按照事件发生性质,成立相应新闻报道工作组,负责与各级媒体沟通,为记者提供必要的现场采访条件,并负责审阅新闻稿件。组织好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新闻通气会,安排相关负责人或新闻发言人接受媒体采访,通过新闻网站,发布事件处理工作信息,把握舆论方向和主导权。

(三)把握新闻发布的原则和时机。事件发生后,事发地责任人应立即报请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在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作出指示后,认为可以报道的,应在第一时间迅速发布信息,否则不予报道。不经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和示范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同意,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发布有关事件信息。信息发布优先安排中央、省、区新闻媒体记者采访。

一般情况下,自然灾害、刑事案件、部分涉外和涉港澳台事件,在征求示范区外事部门和主管部门同意的前提下,应允许境外媒体记者采访,对把握不准的问题要及时向省外事部门和省政府新闻办请示。

七、现场采访管理

(一)现场采访准入。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等特殊情况外,负责事件处置的部门、单位应当允许境内外记者按要求进入现场采访。无论发生何种突发公共事件,事发相关职能部门都应立即通知党工委宣传部,并允许新华社、人民日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陕西日报、陕西人民广播电台、陕西电视台以及农业科技报社、杨凌电视台、杨凌公众信息网的记者第一时间进入现场采访。

(二)现场采访管理职责。按照调控总量、持证采访、提供便利、依法管理的要求,明确现场采访管理职责。境内记者和境外记者由党工委宣传部负责管理。成立应急新闻中心的,由应急新闻中心统筹协调现场采访工作。

(三)境内记者现场采访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党工委宣传部对采访报道突发公共事件的各类新闻媒体进行管理。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和报道需要,党工委宣传部可适度调控赴现场采访的境内记者数量,必要时核发现场记者采访证件,未持证件者不得进入现场采访。

(四)境外记者现场采访管理。境外常驻记者、持记者签证入境的临时记者申请现场采访突发公共事件的,可依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采访证件,使其在允许范围内有序采访。

对于有重大影响已成为国际舆论的关注热点,并得到境外媒体普遍关切的突发公共事件,由省新闻办会同省有关部门,适时组织境外记者赴现场集体采访,党工委宣传部要做好服务和配合工作。对于进入非开放地区采访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进行与记者身份不相符活动的,要依法妥善处理。

八、新闻报道管理

(一)自然灾害的新闻报道。对水灾、旱灾、滑坡等一般自然灾害,新闻媒体可根据示范区行政主管部门的通报及时报道。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重要数据,应送主管部门审核认可后方可公布。

(二)地震和地震预报的新闻报道。地震震情、灾情的新闻稿件一般由主管部门提供,媒体记者撰写的稿件,涉及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重要数据的,应送主管部门审核认可后方可公布。对于地震预报,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上报省政府授权新华社、省级主要新闻媒体统一发布。

(三)事故灾难的新闻报道。对于公路、铁路等重(特)大交通恶性事故、建筑物坍塌事故、重特大火灾及其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由党工委宣传部根据示范区主管部门的通报及时组织报道。事故伤亡人数、经济损失等重要数据,应送主管部门审核认可后方可公布。涉及事故原因和责任问题的深入报道,应听取和征求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的新闻报道。重大疫情等公共卫生事件,新闻媒体应根据中央及其授权的省级或示范区卫生行政部门的通报及时报道;重大动物疫情,应根据中央及其授权的省级或示范区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的通报及时报道;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应根据国家环保部及其授权的省级或示范区环保行政部门的通报及时报道;其他可能产生重大危害的公共安全事件,应根据中央、省、示范区行政主管部门的通报及时报道。对于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重要事实,应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核认可后方可公布。对事件的深入报道,应听取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凡是重大、敏感、影响全局的事件,统一采用授权新华社或《陕西日报》发布的消息。

(五)重大刑事案件和恐怖袭击的新闻报道。重大刑事案件,原则上安排中央、省、区级主要新闻单位采访报道,稿件送负责案件侦察的公安部门审核,重大、复杂、敏感的案件,统一采用授权新华社发布的消息。关于重大恐怖袭击和暴力事件的新闻报道,应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委统一部署的具体要求执行。

(六)涉外重大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涉及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的,稿件送示范区外事部门审核,把握不准的,要请示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和上级有关部门。涉及重大复杂、敏感事件的,统一采用授权新华社发布的消息。

(七)涉及民族、宗教、法轮功等问题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对于涉及民族、宗教、法轮功等敏感性问题的突发性事件,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指示和要求,统一口径,稿件由示范区统战部门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核定,把握不准的要报告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并请示上级有关部门。凡属国内民族、宗教问题的重大突发事件,需作新闻报道的,统一采用新华社的通稿。

(八)危害国家安全,群体性的重大突发政治事件的新闻报道。对于社会骚乱、群体上访、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罢课等重大群体事件,不作公开批评报道,可通过内参反映。需要公开批评报道的,由党工委宣传部根据中央、省和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指示精神统一部署,新闻单位不得擅自行事。如境外或区外舆论有反映或歪曲事实的报道,可请示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视其情况及时组织对外报道,作必要的澄清和驳斥。

(九)其它不宜报道的突发事件。涉及国家机密,涉及军队和武警部队、军民、警民冲突的突发性事件,不得报道。

九、应急保障

(一)应急指挥保障。示范区党工委宣传部要加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保障能力,配备广播电视收听收看系统、先进实用的应急通信设备、必要的应急保障用品和相应的应急无线电频率,保证能在第一时间赶赴事发地组织协调宣传报道,保证全天候应急通讯能力,保证全面掌握宣传报道动态。

(二)应急报道保障。党工委宣传部和区内各新闻媒体要与交通、铁路、电信、电力、公安等有关部门建立畅通的联系渠道。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相关部门应及时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电力等保障。

(三)应急报道队伍。区内各新闻单位要建立常备应急报道队伍。农业科技报、杨凌电视台、杨凌公众信息网等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要迅速组建若干应急报道小组,赴现场开展采访报道。要加强编辑、记者应急报道培训,使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纪律、专业知识和自救技能。

(四)应急专家队伍。区内各新闻单位和相关部门要建立由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具有扎实专业技术知识的应急专家构成的权威专家库。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及时邀请相关专家接受境内外媒体采访,解释相关政策,介绍专业知识,回应社会关注,有针对性地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五)应急技术保障。区内各新闻单位要加强应急技术保障建设,配备能够适应复杂条件下新闻采编播发需要、性能精良、移动性好、便于携带的先进技术装备,确保在应急条件下采集、传输、播发渠道畅通。示范区相关职能部门要为区内新闻媒体建立应急技术保障体系提供必要的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

(六)应急后勤保障。区内各新闻单位后勤部门要纳入应急保障运行体系,及时为前方采访报道人员提供食品、药品等必要的生活物资,保证在特殊环境下顺利开展工作。要建立资金、物资储备,保证紧急情况下使用。要为现场采访记者配备基本安全防护设备,保证记者安全。

(七)应急资金保障。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示范区各部门在当年业务经费中,增加划拨用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的专项资金,为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提供资金保障。

十、舆情研判

(一)舆情机制。党工委宣传部要建立突发公共事件舆情信息快速收集研判机制。协调党工委外宣办(管委会新闻办)、农业科技报、杨凌电视台、杨凌公众信息网等单位,定期进行舆情报送汇总和分析研判。

(二)舆情收集。各相关单位要组建专门队伍负责突发公共事件舆情信息收集报送。要密切跟踪互联网舆情动态,及时反馈情况、评估影响、制定对策。要密切关注境外涉及杨凌示范区的舆情,及时收集境外媒体对我突发公共事件和有关敏感问题的报道,为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提供依据。

(三)舆情研判。示范党工委宣传部负责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舆情信息汇总分析,编写舆情信息专报,为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决策提供参考,提出对策建议,积极主动引导舆论。

十一、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各单位和区内各新闻媒体要高度重视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深刻认识做好有关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对于妥善处置事件的重要意义和积极作用,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认真抓好落实,不断提高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工作水平。

(二)强化教育管理。新闻记者在对突发事件进行采访时,要自觉遵守有关规定,服从现场管理,不得妨碍和干扰事件处理,不得采取非法和不道德的手段获取信息,不得编发未经核实、没有根据的信息和传言,防止报道失实。坚决杜绝不负责任、消极有害的炒作和渲染,杜绝可能激化社会矛盾、诱发不稳定因素的报道。

(三)严格新闻纪律。各新闻单位要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对把握不准的问题要及时请示,涉及重要、敏感问题的稿件要报送有关部门和单位审定。对违反规定刊播虚假新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四)建立责任追究制。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突发公共事件权威信息,对蓄意封锁消息,隐瞒真相,欺上瞒下,导致突发事件报道和舆论引导不力,贻误时机,造成严重影响事件处置、损害党和政府形象的,要依照法律法规、党纪政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各部门、各单位和各新闻媒体要依照本方案,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关于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的具体实施方案。

十二、其它

(一)本预案由杨凌示范区党工委宣传部负责制定并解释。

(二)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印发的《杨凌示范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工作预案》(杨办发[2006]25号)同时废止。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