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委、区政府,党工委和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杨凌示范区安全生产责任清单》《杨凌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清单》《杨凌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干部2018年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责任清单》已经党工委、管委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杨凌示范区工委办公室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8年8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杨凌示范区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陕西省实施〈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责任清单。
第二条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驻区单位,全区各生产经营单位(含国有企业)及其负责人依据本清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实行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制度,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厂长)和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职责
第一节党工委、管委会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条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统筹加强全区安全生产工作领导,主要职责包括: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在统揽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同步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全区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二)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三)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工委管委会议事日程和向党工委委员会报告的内容。
(四)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工委委员会及其成员职责清单。
(五)把安全生产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健全完善和分解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六)组织协调党工委工作机关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七)把安全生产纳入政府重点工作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
(八)组织制定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九)组织制定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责任清单并定期考核。
(十)设立政府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
(十一)统筹推进政府工作部门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应急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十二)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做好应急演练。
(十三)依法组织事故调查处理,严格事故追责问责。
第二节党工委、管委会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示范区党工委主要负责人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责任:
(一)认真组织学习和全面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结合实际,统筹推进贯彻落实,督促和协调党工委机关、管委会部门以及司法机关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主持召开党工委委员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向党工委委员会议报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三)主持制定党工委及各委员安全生产职责清单,落实党委常委会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机构建设。
(五)推动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作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衡量区域经济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内容。
(六)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纳入党工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建立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培训考核长效机制。
第六条示范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责任:
(一)认真组织学习、全面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对杨凌示范区具体贯彻落实作出安排部署,指导督促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在管委会工作部署和管委会工作报告中把安全生产作为重要内容,组织制定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工作部署协调,落实领导监管责任,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领域突出问题。
(三)主持制定管委会领导班子成员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责任清单并定期检查考核,指导编制部门在各有关部门“三定”规定中明确列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在权力和责任清单中明确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四)组织设立管委会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与财政收入保持同步增长,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保障日常监管执法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车辆等装备。
(五)严格安全准入标准,推动构建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推进分级属地管理,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全覆盖监管。
(六)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建设,依法领导和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救援、调查处理及信息公开工作。
(七)领导杨凌示范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工作,推动构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指导开展安全生产年度考核和巡查工作。
(八)加强安全生产科技创新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推进信息化数据化管理,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第七条示范区党工委委员,按照担任的职务和职责分工,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抓好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职责分别包括:
(一)协助党工委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督促分管部门(单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指导协调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支持、参与、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二)指导督促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相关规定,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依法依规问责,追究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失职渎职行为。
(三)指导督促组织部门将党政领导干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情况列入年度述职和目标责任考核,作为确定考核结果的重要依据;选拔使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将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作为重要条件之一。
(四)指导督促机构编制部门推进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改革发展,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编制管理;在各有关部门“三定”规定中明确列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五)指导宣传部门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做好安全生产舆论引导;督促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推动新闻出版、电视台、报社等单位深入开展公益宣传,普及安全知识,培养安全意识。
(六)指导督促网信管理部门支持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化建设,保障资金投入,提升建设质量。
(七)指导督促政法部门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护稳定工作范畴,推动安全生产监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建立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工作刻度,完善司法机关参与事故调查机制,严肃查处违法犯罪行为。
第八条示范区管委会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领导责任。管委会原则上由排名第一的副主任(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常务副主任除外)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应履行下到安全生产责任:
(一)组织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统筹推进工作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二)协助党工委书记落实党工委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职责,负责落实党工委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
(三)协助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履行杨凌示范区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责任,负责制定落实管委会领导班子成员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责任清单,督促管委会各部门制定安全生产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推动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构建有效的安全监管机制。
(四)负责领导杨凌示范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召开各项专题会议,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考核、巡查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五)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地方管理制度,落实高危行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指导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加强联合执法,组织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六)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加强安全监管基层基础、监管能力、应急管理能力建设,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依法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
(七)统筹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信息化建设、诚信体系建设和教育培训、科技支撑等工作。
第九条示范区管委会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责任:
(一)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以及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
(三)指导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从行业规划、科技创新、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资产管理等方面加强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四)统筹推进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五)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目标管理、应急管理、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等工作,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
(六)依法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督促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落实整改措施。
第三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条监察部门
(一)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实施监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及有关人员进行查处。
(二)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部署落实情况实施行政效能监察。
(三)依法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落实及对有关单位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承办示范区管委会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公安局
(一)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检查,依法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参与道路交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督促、检查各有关单位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情况。制定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做好交通安全技术设备(电子警察)等设施设备的监管,加强违法行为的处罚。
(二)负责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在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下,参与制定消防安全责任制目标,并督促实施。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综合检查工作,监督相关责任单位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依法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督促、指导并协助社会单位开展消防宣传培训和应急逃生演练。依法对有关建筑工程开展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对人群密集场所、大型活动举办场所开展消防安全执法检查。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依法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制定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和设置、完善危险化学品禁止通行标志,监督检查运输企业在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或罐体按规定安装和喷涂安全警示标志,并对相应持证单位及个人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及其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审查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准购证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的道路运输实施安全监督检查。负责配有民用枪支的营业性射击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打击无证生产、经营、运输、买卖、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邮寄烟花爆竹的行为。
(五)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并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
(六)依法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七)承办示范区管委会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发展和改革局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把安全生产基础设施、技术支撑和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建设项目计划和发展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及时制定和发布产业政策,利用宏观经济调控手段支持工艺技术先进、危险和有害因素较小的建设项目,逐步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以及无法达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建设项目。
(三)承担油气长输管道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油气长输管线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隐患排查和治理,开展隐患查治工作督促、指导和检查工作。
(四)承办示范区管委会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经贸发展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示范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一)制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综合信息,就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向示范区管委会或安委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负责示范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杨陵区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
(三)依法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依法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
(四)指导、监督职责范围内的工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依法监督、检查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参与工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调运。
(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和安全生产年度执法计划及上级政府或部门、示范区管委会的部署,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实行综合监督,依法查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六)负责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和职业卫生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督管理以及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七)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依法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建筑施工单位除外)、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八)负责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队伍的监督管理和应急救援专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和助理安全工程师注册、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九)依法监督检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十)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和使用有毒物品的职业卫生许可、职业安全健康培训、职业危害申报工作,依法对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行为。
(十一)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十二)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行为。
(十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协调和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结案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十四)承担示范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示范区管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一)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检查督促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等。
(二)督促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
(三)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四)参与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督促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五)督促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做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
(六)承担示范区管委会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育培训、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三)负责监督检查企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和签订劳动合同中涉及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监督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负责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做好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工作,落实工伤预防宣传教育费用。
(五)负责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确定工作,监督发生伤亡事故的非参保单位或非法用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对伤亡人员的赔偿。
(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进城务工人员的安全管理、教育工作。
(七)承办示范区管委会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教育局(旅发委、文物局、体育局)
(一)负责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中小学、幼儿园履行安全管理责任,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制定和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查处学校安全管理方面的失职或违法行为。
(二)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日常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师生员工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和能力。
(三)负责直属单位和教育设施的安全检查,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中小学、幼儿园校车、校舍的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
(四)负责学生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制定活动的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措施,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以任何形式或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的行为,组织查处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行为。
(五)负责文物旅游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文物旅游行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协调文物旅游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六)督促、检查文物勘探和发掘单位、文物旅游业企业(包括旅行社、旅游星级饭店、旅游A级景区景点等)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
(七)配合有关部门督促做好游客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八)承办示范区管委会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国土资源局
(一)负责示范区辖区内因地质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组织调查,编制防治规划和防治方案,并及时进行预警预报。
(二)指导、督促本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三)承办示范区管委会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环境保护局
(一)负责放射性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检查生产、销售、使用、储存放射源的单位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措施,依法查处放射性物品生产、储存、转让、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二)负责监管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医疗废物的处置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管、监测工作。
(三)负责因突发事故导致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
(四)承办示范区管委会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一)负责房屋建筑施及市政基础设施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领域的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督促建筑行业企业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质量检测单位依法取得资质证书以及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督促建设系统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参与安全培训、考核。
(二)参与本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协调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三)在城乡建设规划中,将安全生产作为编制规划和建设的前置条件,并作为审批规划和批准建设定点的重要依据。
(四)承办示范区管委会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交通运输局
(一)负责道路客、货运输和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审查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条件、监督检查大型客、货运车辆行驶记录仪、GPS定位系统安装使用情况。
(二)负责监督管理公路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公路工程从业单位(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安全评价)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三)负责有关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核发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危险货物运输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证及现场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上岗资格证书,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四)按照职责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消除事故隐患,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车辆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辆营运的违法行为。
(五)组织协调城市交通、所辖交通运输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参与城市交通、所辖交通运输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六)承办示范区管委会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一条水务局
(一)组织、协调示范区水利工程设施、水利建设工程等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相关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二)负责水利工程设施、河道及其岸线的安全监督管理,对河道堤防、水闸、渠道进行安全监控,指导、协调有关政府和部门做好堤坝安全监督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三)负责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参与政府组织的滑坡、崩塌和泥石流隐患的调查工作。
(五)承办示范区管委会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条农业局(林业局)
(一)负责农林牧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农业生产安全政策、规划,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农药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农药、鼠药经营标识、质量监管和使用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三)负责畜牧养殖生产疫病的安全防范工作,负责兽药经营使用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四)负责农业机械、饲料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机作业安全和维修管理。依法指导监督农机登记、安全检验、农机驾驶人员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
(五)依法组织或参与农机作业、饲料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督促落实对相关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六)负责农业生产、农机作业和饲料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
(七)加强对林业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对林业系统违法非法生产经营的企业和单位进行查处。
(八)承办示范区管委会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社会事业局
(一)牵头做好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及职业中毒事故和职业病发生情况的综合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
(二)监督卫生系统、社会救助场所、养老服务场所、宗教活动场所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三)负责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
(四)承示范区管委会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条城市管理执法局
(一)负责本部门承担的市政工程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以及公园、路灯等行业的事故报告,组织协调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本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负责本部门本行业养护、维修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以及公园、路灯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负责供热、城市燃气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及事故报告,组织、协调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本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承办示范区管委会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五条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宣传部、网信办)
(一)负责文化经营场所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督促本系统单位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督促电信运营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和施工安全管理。
(三)落实示范区管委会或安委会确定的安全生产宣传任务。
(四)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并组织落实。
(五)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六)承办示范区管委会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六条招商和投资服务局
(一)督导新入区企业按要求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手续。
(二)督促在建企业(项目、工程)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三)督促在建产业化项目单位、施工单位开展安全知识宣传和警示教育,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
(四)承办示范区管委会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依法对企业登记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前置审批要件进行审查,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的,不予登记。
(二)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危化品、易燃易爆品等危险物品的市场监督管理,配合相关职能部门打击非法、违法经营危险物品行为。
(三)配合有关部门对交易场所、市场加强安全检查,督促市场主办单位加强安全管理。
(四)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负责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工商登记,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照的生产经营单位。
(五)承办示范区管委会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条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负责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察工作。
(二)负责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和检验检测。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四)按照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
(五)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
(六)组织查处违反特种设备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承办示范区管委会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九条气象局
(一)负责气象灾害和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发布气象灾害和重大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号。
(二)负责建立全区易燃易爆等场所防雷设施监管信息库,健全完善防雷设施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
(三)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审批、资质认证、安全检查、事故防范工作。
(四)负责人工影响天气安全检查、作业、设备年鉴审验工作。
(五)承办示范区管委会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条杨凌供电分局
(一)承担本系统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运维工作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电力安全生产有关规章,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按供电营业区划分,负责营业区内的电力生产及设施安全。
(二)制定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建立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负责电力应急及电力可靠性的管理工作。
(三)组织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检查,督促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组织对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诊断、分析和评估。
(四)坚决杜绝对非法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电力;依照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对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证照的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停止电力供应。
(五)负责本系统电力生产安全的业务培训、考核和宣传教育工作,组织电力生产安全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六)承担本系统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七)负责电力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与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八)承办示范区管委会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一条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杨凌职业技术学院
(一)加强校园安全管理。负责校园内各类设施设备、校园区域(如教学试验楼群、办公、宿舍、食堂)和校内施工场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定期跟踪隐患治理情况,及时督促整改并复查销号,构建校园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体系。
(二)负责做好学校通勤班车和校属其他车辆运营安全管理。
(三)定期开展校园安全教育,切实提高师生消防、道路交通、危化品使用等安全意识,强化事故预防措施。
(四)及时修订完善校园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五)负责教学科研用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物品、放射物安全监管,做好危化品、易燃易爆物品、库房、有毒有害物品、放射物存储、使用场所安全监管。
(六)做好校外试验场站、示范科研基地安全管理,督促各场站自觉接受属地监管,配合属地管理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七)承办示范区管委会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工作。
第四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二条示范区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为本部门(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二)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示范区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政策措施和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将安全生产工作与本部门(单位)、本系统业务工作同规划、同安排、同考核、同推进,研究和解决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组织制定或审定加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政策和措施。
(三)健全完善本部门(单位)、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支持、督促本部门(单位)班子成员按“一岗双责”要求,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管理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全年安全生产督查检查不少于4次。
(六)本行业(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影响重大的安全事件时,应及时赶赴现场,按照应急预案,参与或负责组织事故救援,根据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批示指示组织或参与相关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示范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对本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协助主要负责人抓好本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单位主要负责人工作安排做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全年安全生产督查检查不少于6次。
第五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重大决策部署,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三)制定落实涵盖生产经营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按照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五)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六)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岗位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七)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八)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并及时修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九)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做到安全管理标准化、设施设备标准化、作业现场标准化和操作过程标准化。
(十)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做好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厂长)和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
(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并完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设置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督促其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六)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并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
(七)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和存在问题,研究和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八)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九)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器材和人员,并定期组织开展演练活动。
(十)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险救援,配合上级部门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与查处。
(十一)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接受工会、股东、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党组织书记安全生产职责包括:
(一)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对本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有监督管理领导责任。
(二)组织党员开展各种安全生产活动,发挥党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先锋引领作用。
(三)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任务落实情况纳入优秀党组织和优秀党员评比、考核内容。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工会主席安全生产职责包括:
(一)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依法履行监督领导责任。
(二)发挥群众组织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三)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工会的议事日程及工作计划,协助做好职工的安全教育工作。
(四)参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协助做好伤亡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职责主要包括:
(一)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组织落实会议决定事项。
(三)组织拟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技术、职业卫生防控措施。
(四)组织开展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五)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修订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演练;协助、配合或组织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其他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按照“一岗双责”和“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督促分管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定期召开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例会,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布置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并对例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负责组织贯彻落实。
(四)监督检查分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的履行情况,组织分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三章附则
第四十条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及各工作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对照该清单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相应责任。
第四十一条杨陵区参照本清单制定相应文件,并督促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清单由示范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清单自2018年8月22日起施行。
杨凌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干部
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李婧同志(党工委书记)
承担示范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认真组织学习和全面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结合实际,统筹推进贯彻落实,督促和协调党工委机关、管委会部门以及司法机关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主持召开党工委委员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向党工委委员会议报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三)主持制定党工委及各委员安全生产职责清单,落实党工委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机构建设。
(五)推动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作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衡量区域经济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内容。
(六)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纳入党工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建立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培训考核长效机制。
李九红同志(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常务副主任)
承担示范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发展绝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坚持安全发展、依法治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体制机制,有效防范安全产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承担“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
(二)认真组织学习、全面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以及示范区党工委关于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对全区具体贯彻落实作出安排部署。
(三)指导督促管委会各部门、各单位以及杨陵区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四)把安全生产纳入示范区管委会重点工作和管委会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组织制定示范区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规划,加强工作部署协调,落实领导监管责任,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领域突出问题。
(五)主持制定管委会领导班子成员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责任清单并定期检查考核,指导示范区管委会编制部门在示范区管委会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三定”规定中明确列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示范区管委会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在权力和责任清单中明确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六)组织设立示范区管委会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与示范区财政收入保持同步增长,加强示范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保障日常监管执法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车辆等装备。
(七)坚持安全发展、严格安全准入,推动构建全区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推进分级属地管理,实施生产经营单位监管全覆盖。
(八)领导示范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统筹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构建权责明晰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年度考核和巡查工作。
(九)加强安全生产科技创新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推进信息化数据化管理,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十)依法领导较大、参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刘天雄同志(党工委副书记)
对分管的党工委宣传部(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网信办)、农业局(林业局)、科技局(知识产权局、科协)、水务局、展览局等行业(领域)、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督促分管的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现代农业园区管理中心)、创新创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创业服务中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协调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杨凌职业技术学院、气象局等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主要包括: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发展绝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坚持安全发展、依法治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体制机制,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预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二)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指示要求的具体措施,统筹推进工作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三)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健全应急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
(四)指导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五)领导示范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指导示范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开展消防检查,落实消防责任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扑救火灾,参与重大应急救援行动。
(六)领导示范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工作,指导水务部门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管,防止洪涝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七)督促指导农业部门加强农药、农机和设施农业、饲料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
(八)指导气象部门做好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及时发布天气预警、预报信息等工作。
(九)督促指导展览局加强农高会各展馆、展区和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监管。
(十)督促指导党工委宣传部(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网信办)做好文化经营场所、网信领域安全管理工作。
(十一)依法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督促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落实整改措施。
刘庆同志(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承担示范区安全生产综合领导责任;对分管的发展和改革局、经贸和安监局、环保局、国资委、金融办等行业(领域)、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协调质监局、杨凌税务局、供电分局、人行杨凌支行、烟草公司、通信运营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分管的华秦农牧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包括: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发展绝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坚持安全发展、依法治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体制机制,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二)组织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指示要求的具体措施,统筹推进工作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三)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示范区安全生产制度性文件,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治体系,推动依法治理。
(四)协助党工委书记落实示范区党工委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职责,负责落实党工委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
(五)协助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履行全区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责任,负责制定落实示范区管委会领导班子成员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责任清单,督促管委会各部门(单位)制定安全生产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推动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构建有效的安全监管机制。
(六)领导示范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每季度召开一次示范区全生产委员会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召开各项专题会议,对全区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组织实施对杨陵区、示范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巡查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七)协调推进高危行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指导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协调各行业行政执法部门采取联合执法行动,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八)协调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加强全区安全监管基层基础、监管能力、应急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统筹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信息化建设、诚信体系建设和教育培训、科技支撑等工作。
(九)督促指导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其他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检查指导、同时督促落实,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十)督促指导示范区经贸和安监局落实危险化学品及建材等工贸行业安全监管,加强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加强成品油、餐饮业、住宿业、大型商业综合体等商贸服务业安全生产监管。
(十一)指导国资委认真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督促所管理的国有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范生产安全事故。
(十二)督促指导示范区发展和改革局落实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十三)督促指导质监部门落实电梯、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工作,严格检测检验,规范安全管理。
(十四)依法组织实施较大、参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开展事故调查处理、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依法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督促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落实整改措施。
王宝平同志(党工委委员、纪工委书记)
对主持或分管的纪工委(监察部门)、审计局、考核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主要包括: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发展绝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坚持安全发展、依法治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体制机制,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预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二)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指示要求的具体措施,统筹推进工作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三)研究、部署和检查工作时,对安全生产工作同时研究、部署和检查,指导督促分管、联系的部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职责。
(四)组织纪检监察机关对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和行政监察对象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情况开展监督。
(五)组织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参加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依纪查处涉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违纪行为和案件。
陈亚平同志(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对分管的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国土局、自贸办、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等行业(领域)、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督促分管的城乡投资开发建设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协调杨陵火车站、杨陵南站、高速公路管理所等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主要包括: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发展绝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坚持安全发展、依法治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体制机制,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预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二)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指示要求的具体措施,统筹推进工作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三)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健全应急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
(四)指导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五)指导住建局依法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铁路、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建设工程除外),加强对城市老旧建筑、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安全管理,对城镇市政煤气管道等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进行监督。
(六)指导交通运输部门落实公路运营、道路运输和公路水路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落实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监管,按照行业职责加强客运车辆、旅游包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全监管,对公路桥梁、设施运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七)领导示范区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工作,指导公安交警部门加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
(八)协调杨陵火车站、杨陵南站依法对管界内的铁路运输安全、工程质量安全和铁路运输设备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九)依法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督促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落实整改措施。
张启东同志(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对分管的招商和投资服务局、国际合作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行业(领域)、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协调工商局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分管的工业园区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包括: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发展绝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坚持安全发展、依法治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体制机制,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预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二)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指示要求的具体措施,统筹推进工作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三)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健全应急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
(四)指导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五)依法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督促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落实整改措施。
董立民同志(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对分管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事业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民政局、民族宗教局、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教育局(体育局、旅发委、文物局)等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和示范区医院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主要包括: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发展绝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坚持安全发展、依法治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体制机制,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预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二)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指示要求的具体措施,统筹推进工作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三)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健全应急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
(四)指导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五)督促指导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落实工伤保险制度。
(六)督促指导教育部门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校园、校车、食堂以及教育设施的安全管理。督促指导旅发委加强星级宾馆饭店,旅游景区、场所、设施的安全管理。督促指导体育部门落实体育场所、设施设备及大型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
(七)依法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督促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落实整改措施。
孙华同志(党工委管委会副巡视员)
对协助刘天雄同志分管的展览局安全生产生产承担分管领导责任。主要包括: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发展绝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坚持安全发展、依法治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体制机制,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预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二)督促指导展览局落实展馆、展区和展览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
(三)依法组织展览局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督促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落实整改措施。
董胜利同志(党工委管委会副巡视员)
对协助张启东同志分管的工业园区公司安全生产生产承担分管领导责任。主要包括: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发展绝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坚持安全发展、依法治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体制机制,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预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二)督促工业园区公司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杨芳乾同志(党工委委员、政法委书记)
对主持工作的政法委(维稳办、综治办、司法局)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对协助分管的信访、稳定和法制等领域(行业)、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生产工作承担分管领导责任。主要包括: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发展绝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坚持安全发展、依法治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体制机制,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预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二)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指示要求的具体措施,统筹推进工作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三)研究、部署和检查工作时,对安全生产工作同时研究、部署和检查,指导督促分管、联系的部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职责。
(四)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纳入平安建设工作体系,将安全生产作为各单位综治考核的重要内容。
(五)协调、组织司法机关积极参与职责范围内的安全执法工作,支持配合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六)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监狱、戒毒场所安全管理。
(七)依法组织分管领域、单位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督促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落实整改措施。
吕海涛同志(管委会主任助理、公安局局长)
对示范区公安局(含示范区公安交巡警支队、公安消防支队)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主要包括: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发展绝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坚持安全发展、依法治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本制机制,控制安全生产风险,预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二)组织分管领域、单位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指示要求的具体措施,统筹推进工作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三)组织分管领域、单位健全应急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
(四)指导分管领域、单位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五)指导公安部门落实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和储存治安防范的监督检查及民用爆炸物品运输、储存(使用环节)、使用安全管理。
(六)指导公安部门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
(七)依法组织分管领域、单位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督促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落实整改措施。
杨凌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干部2018年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责任清单
领导 | 重点工作任务 | 承办部门 | 完成时限 |
李 婧 | 领导和组织开展、指导开展全区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安全攻坚行动。 | 公安局、经贸和安监局、发改局、交通运输局、杨陵区 | 2018年 12月31日 |
组织学习中办国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陕西省实施〈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细则》。 | 组织部、经贸和安监局 | 2018年 8月31日 | |
主持制定党工委委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落实党工委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 安委办 | 2018年8月31日 | |
安排部署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行动。 | 安委办 | 2018年 6月30日 | |
结合机构改革,指导示范区编办在示范区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三定”规定中明确列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在权力和责任清单中明确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 编办、各涉及职能部门 | 2018年 12月31日 | |
加强全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安全执法监管队伍建设,保障日常监管执法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车辆等装备。 | 组织部、经贸和安监局、杨陵区 | 2018年 12月31日 | |
接受中省安排的安全生产巡查、约谈,组织示范区开展相关工作。推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落实,对杨陵区和示范区安委会成员单位组织考核,落实激励惩戒措施。推动建立安全生产巡查制度。 | 考核办、安委办 | 2018年 12月31日 | |
深入基层一线,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重点工作、重大问题的督促落实。 | 党工委办公室、安委办 | 全年重点时段 |
杨凌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干部2018年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责任清单
领导 | 重点工作任务 | 承办部门 | 完成时限 |
李 九 红 | 领导和组织开展、指导开展全区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安全攻坚行动。 | 公安局、经贸和安监局、发改局、交通运输局、杨陵区 | 2018年 12月31日 |
领导示范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统筹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听取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问题。 | 安委办 | 每季度 | |
组织学习中办国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陕西省实施〈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细则》。 | 组织部、经贸和安监局 | 2018年 8月31日 | |
安排部署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行动。 | 安委办 | 2018年 6月30日 | |
结合机构改革,指导示范区编办在示范区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三定”规定中明确列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在权力和责任清单中明确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 编办、各涉及职能部门 | 2018年 12月31日 | |
组织设立示范区管委会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入示范区财政预算,与示范区财政收入保持同步增长。 | 财政局 | 2018年 12月31日 | |
加强全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安全执法监管队伍建设,保障日常监管执法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车辆等装备。 | 组织部、经贸和安监局、杨陵区 | 2018年 12月31日 | |
接受中省安排的安全生产巡查、约谈,组织示范区开展相关工作。推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落实,对杨陵区和示范区安委会成员单位组织考核,落实激励惩戒措施。推动建立安全生产巡查制度。 | 考核办、安委办 | 2018年 12月31日 | |
深入基层一线,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重点工作、重大问题的督促落实。 | 管委会办公室、安委办 | 全年重点时段 |
杨凌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干部2018年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责任清单
领导 | 重点工作任务 | 承办部门 | 完成时限 |
刘 天 雄 | 组织分管领域贯彻落实中省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对分管领域2018年安全生产工进行安排部署行部署。 | 各涉及职能部门 | 2018年8月31日 |
督促分管行业领域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我省实施细则要求,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制定领导班子安全责任清单,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 | 各涉及职能部门 | 2018年12月31日 | |
听取分管行业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及时召开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 各涉及职能部门 | 每季度 | |
领导示范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指导消安委成员单位开展消防检查,落实消防责任制。 | 各涉及职能部门 | 2018年12月31日 | |
推动水利、农业等分管行业加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 | 水务局、农业局 | 2018年12月31日 | |
督促做好防汛抗旱和抢险工作,指导示范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加强会商研判,科学指挥调度,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准备,抓好暴雨洪水防范工作。 | 水务局 | 重点时段 | |
指导开展农机安全专项整治活动,推动“平安农机”创建工作,建立健全“政府负责、农机主抓、部门协作、群众参与”的农机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 农业局 | 2018年12月31日 | |
指导强化重大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增强气象服务的主动性、敏锐性、针对性和前瞻性,及时为有关部门应急救援处置提供准确及时的气象保障服务。 | 气象局 | 重点时段 | |
督促指导展览局加强展馆、展区和相关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协调驻区高校加强安全监管工作。 | 展览局、西农大、杨职院 | 2018年12月31日 | |
深入基层一线,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对分管和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点工作、重大问题的督促督办。 | 各涉及职能部门 | 2018年12月31日 | |
将安全生产纳入分管部门工作业绩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体系。 | 各涉及职能部门 | 2018年12月31日 |
杨凌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干部2018年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责任清单
领导 | 重点工作任务 | 承办部门 | 完成时限 |
刘 庆 | 组织召开示范区2018年度安全生产例会,督导开展节后复工复产验收评估和员工岗前安全培训工作。 | 安委办 | 2018年3月31日 |
领导示范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听取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 安委办 | 每季度、各重要时段 | |
落实《陕西省实施<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责任制规定>细则》,牵头制定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和党工委管委会领导2018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责任清单。 | 安委办 | 2018年8月31日 | |
指导开展全区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安全攻坚行动,强化专项整治和联合执法,落实重大隐患挂牌督办。 | 公安局、发改局、经贸和安监局、交通运输局、杨陵区 | 2018年12月31日 | |
研究部署分管部门2018年各重要时段安全生产工作。 | 各涉及职能部门 | 各重要时段 | |
督促健全落实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推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 | 各涉及职能部门 | 2018年12月31日 | |
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检查、督查、考核等工作,并将相关内容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 考核办、安委办 | 每季度 | |
指导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建设,健全完善应急预案,提升应对突发事故能力。 | 安委办、各涉及职能部门 | 2018年12月31日 | |
指导加强危化品及建材等工贸行业安全监管,指导加强工业和商贸流通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 经贸和安监局 | 全年 | |
督促指导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加强行业领域安全监管,落实监管责任。 | 国资委、发改局、质监局 | 全年 | |
依法领导组织开展杨凌绿都“6·16”较大事故调查处理,督促开展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落实整改工作。 | 各涉及职能部门 | 2018年8月31日 |
杨凌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干部2018年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责任清单
领导 | 重点工作 | 承办部门 | 完成时限 |
王 宝 平 | 组织分管领域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对分管领域2018年安全生产工作进行部署。 | 各涉及职能部门 | 2018年8月31日 |
督促分管行业领域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我省实施细则要求,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制定领导班子安全生产责任清单,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 | 各涉及职能部门 | 2018年12月31日 | |
组织纪检监察机关对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管理的领导干部和行政监察对象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开展监督。 | 纪工委、监察部门 | 2018年12月31日 | |
组织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参加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依纪查处涉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违纪行为和案件。 | 纪工委、监察部门 | 适时 |
杨凌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干部2018年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责任清单
领导 | 重点工作 | 承办部门 | 完成时限 |
陈 亚 平 | 组织分管领域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对分管领域2018年安全生产工作进行部署。 | 各涉及职能部门 | 2018年8月31日 |
督促分管行业领域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我省实施细则要求,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制定领导班子安全生产责任清单,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 | 各涉及职能部门 | 2018年12月31日 | |
听取分管行业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及时召开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 各涉及职能部门 | 每季度 | |
推动国土、住建、交通运输等分管领域加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 | 国土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 | 2018年12月31日 | |
指导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加强安全风险管控,有效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切实防范和遏制深基坑坍塌、模板支撑系统坍塌、建筑起重机械倒塌等事故发生。 | 住建局 | 2018年12月31日 | |
领导示范区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委员会工作,指导公安交巡警部门加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 | 交通运输局、杨陵区 | 2018年12月31日 | |
督促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攻坚行动,加强危桥险路安全检查和专项整治,严格“两客一危”监管,抓好“8·10”特别重大事故暴露问题的整改落实。 | 交通运输局、杨陵区 | 2018年12月31日 | |
督促指导杨陵火车站、杨陵南站贯彻落实铁路运输管理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协调开展铁路安全专项整治。 | 杨陵火车站、杨陵南站 | 2018年12月31日 | |
深入基层一线,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对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点工作、重大问题的督促督办。 | 各涉及职能部门 | 2018年12月31日 | |
将安全生产纳入分管部门工作业绩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体系。 | 各涉及职能部门 | 2018年12月31日 |
杨凌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干部2018年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责任清单
领导 | 重点工作 | 承办部门 | 完成时限 |
张 启 东 | 组织分管领域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对分管领域2018年安全生产工作进行部署。 | 各涉及职能部门 | 2018年8月31日 |
督促分管行业领域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我省实施细则要求,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制定领导班子安全生产责任清单,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 | 各涉及职能部门 | 2018年12月31日 | |
听取分管行业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及时召开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 各涉及职能部门 | 每季度 | |
督促指导招商和投资服务局、工商局加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 | 招商和投资服务局、工商局 | 2018年12月31日 | |
督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食品、药品生产企业安全管理,防止食品、药品不良事故发生。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2018年12月31日 | |
深入基层一线,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对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点工作、重大问题的督促督办。 | 各涉及职能部门 | 2018年12月31日 | |
将安全生产纳入分管部门工作业绩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体系。 | 各涉及职能部门 | 2018年12月31日 |
杨凌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干部2018年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责任清单
领导 | 重点工作任务 | 承办部门 | 完成时限 |
董 立 民 | 组织分管领域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对分管领域2018年安全生产工作进行部署。 | 各涉及职能部门 | 2018年8月31日 |
督促分管行业领域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我省实施细则要求,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制定领导班子安全生产责任清单,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 | 各涉及职能部门 | 2018年12月31日 | |
听取分管行业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及时召开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 各涉及职能部门 | 每季度 | |
督促健全落实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推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 | 各涉及职能部门 | 2018年12月31日 | |
指导开展旅游安全检查督查和专项治理,切实保障游客生命财产安全。 | 旅发委 | 2018年12月31日 | |
督促有关部门开展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攻坚工作、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专项行动。 | 教育局、各相关部门 | 2018年10月31日 | |
指导做好全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提高防灾减灾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 | 社会事业局 | 2018年12月31日 | |
督促落实《职业病防治中长期规划》,强化行业自律和监督管理职责,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推进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发生,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 | 经贸和安监局、社会事业局 | 2018年12月31日 | |
深入基层一线,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对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点工作、重大问题的督促督办。 | 各涉及职能部门 | 2018年12月31日 | |
将安全生产纳入分管部门工作业绩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体系。 | 各涉及职能部门 | 2018年12月31日 |
杨凌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干部2018年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责任清单
领导 | 重点工作任务 | 承办部门 | 完成时限 |
孙 华 | 组织分管领域贯彻落实中省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对分管领域2018年安全生产工进行安排部署行部署。 | 各涉及职能部门 | 2018年8月31日 |
督促分管行业领域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我省实施细则要求,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制定领导班子安全责任清单,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 | 各涉及职能部门 | 2018年12月31日 | |
听取分管行业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及时召开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 各涉及职能部门 | 每季度 | |
督促指导展览局加强展馆、展区和相关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 | 展览局 | 2018年12月31日 | |
深入基层一线,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对分管和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点工作、重大问题的督促督办。 | 各涉及职能部门 | 2018年12月31日 |
杨凌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干部2018年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责任清单
领导 | 重点工作 | 承办部门 | 完成时限 |
董 胜 利 | 组织分管领域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对分管领域2018年安全生产工作进行部署。 | 各涉及职能部门 | 2018年8月31日 |
督促分管行业领域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我省实施细则要求,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制定领导班子安全生产责任清单,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 | 各涉及职能部门 | 2018年12月31日 | |
听取分管行业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及时召开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 各涉及职能部门 | 每季度 | |
督促工业园区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富海工业园、孵化器等项目的安全监管。 | 工业园区公司 | 2018年12月31日 | |
深入基层一线,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对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点工作、重大问题的督促督办。 | 各涉及职能部门 | 2018年12月31日 |
杨凌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干部2018年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责任清单
领导 | 重点工作 | 承办部门 | 完成时限 |
杨 芳 乾 | 组织分管领域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对分管领域2018年安全生产工作进行部署。 | 各涉及职能部门 | 2018年8月31日 |
督促分管行业领域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我省实施细则要求,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制定领导班子安全生产责任清单,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 | 各涉及职能部门 | 2018年12月31日 | |
听取分管行业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及时召开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 各涉及职能部门 | 每季度 | |
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纳入平安建设工作体系,在考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同时,考核安全生产工作。 | 各涉及职能部门 | 2018年12月31日 | |
协调、组织司法机关积极参与职责范围内的安全执法工作,支持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 各涉及职能部门 | 2018年12月31日 | |
协调有关部门加强杨凌监狱、戒毒场所安全管理工作。 | 涉及职能部门 | 2018年12月31日 |
杨凌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干部2018年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责任清单
领导 | 重点工作 | 承办部门 | 完成时限 |
吕 海 涛 | 组织分管领域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对分管领域2018年安全生产工作进行部署。 | 各涉及职能部门 | 2018年8月31日 |
督促分管行业领域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我省实施细则要求,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制定领导班子安全生产责任清单,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 | 各涉及职能部门 | 2018年12月31日 | |
听取分管行业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及时召开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 各涉及职能部门 | 每季度 | |
督促公安部门和公安交巡警支队、公安消防支队加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 | 公安局(含交巡警、消防支队) | 2018年12月31日 | |
指导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攻坚行动,严厉打击无证无照、酒驾等各种违法驾驶行为,抓好“8·10”特别重大事故暴露问题的整改落实,坚决遏制道路交通领域重特大事故发生。 | 公安交巡警支队 | 2018年12月31日 | |
指导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违法行为。 | 公安消防支队、杨陵区、各相关部门 | 2018年12月31日 | |
指导加强对城市商业综合体、高层建筑、“三合一”、人员密集等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 公安消防支队、杨陵区、各相关部门 | 2018年12月31日 | |
指导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监管,强化承办者、管理者、参与者安全责任;加强安全风险评估和检查督导,及时发现和处置活动中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切实做好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 | 各涉及职能部门 | 2018年12月31日 | |
督促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加强看守所安全管理工作。 | 各涉及职能部门 | 2018年12月31日 | |
将安全生产纳入分管部门工作业绩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体系。 | 各涉及职能部门 | 2018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