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委、区政府,党工委和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驻区有关单位:
《杨凌示范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办法(修订)》已经党工委、管委会同意,现予以印发,请各部门(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并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杨凌示范区工委办公室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8年8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杨凌示范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示范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全面落实“五新”战略任务,加快大学城特色鲜明的世界知名农业科技创新城建设步伐,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奋力谱写杨凌追赶超越新篇章,根据《陕西省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规定》,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包括年度(分季)目标责任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考核。
第三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评价以年度(分季)目标责任书为主要内容,实行基础分百分制,坚持“突出重点,量化考核,客观评价”工作原则,考少、考精、考重点,做到重点工作成效可评、可比、可衡量,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杨陵区委、区政府及其处级领导干部,党工委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及其干部,管委会直属国有企业及其领导班子成员,部分驻区单位。
第五条 示范区党工委统一领导示范区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由示范区考核委员会总负责,示范区考核办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目标责任书制定
第六条 目标责任书制定依据:省考核指标,党工委管委会年度工作要点,省部共建工作成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重点项目建设,优化提升营商环境,资金争取,招商引资等目标任务以及共性工作(主要包括领导班子建设、基层党组织和干部队伍建设、意识形态工作、党风廉政建设、深化改革、法治建设、督查督办等考核指标)。
第七条年度(分季)目标责任书由目标任务和共性工作两部分构成。其中,年度(分季)目标任务占75分,共性工作占25分。
第八条 目标责任书制定程序:部门(单位)自主申报,考核办初审,反馈征求意见,考核办复核,考核委员会成员单位审议,征求党工委管委会分管领导意见,党工委委员会议审定。
第九条 目标任务指标分解责任:省考目标任务指标、党工委管委会年度工作要点由示范区考核办负责;省部共建工作成效指标由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重点项目建设、优化提升营商环境指标由示范区发改局负责;资金争取指标由示范区财政局负责;招商引资指标由招商和投资服务局负责。共性指标分别由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纪工委、组织部、宣传部等按职能分工负责。其他经党工委管委会确定纳入考核指标体系的专项工作指标由牵头职能部门负责。
第十条 目标责任书经党工委管委会审定下达后,原则上不得变动。若因国家宏观政策或其它原因确需调整的,责任部门(单位)须报经示范区考核委员会审定后方可调整。
第三章考核内容及方法程序
第十一条示范区考核办负责对杨陵区委、区政府,党工委管委会各部门(单位)、直属机构、管委会直属国有企业实行以季度考核为基础的年度综合考评,对驻区单位实行以半年考核为基础的年度综合考评。
第十二条考核内容包括:部门(单位)季度考核、部门(单位)年度综合考评、处级干部年度综合考评、工作人员年度考核。
第十三条部门(单位)季度考核
(一)考核内容:由季度目标责任指标考核、月度重点工作
通报、日常动态监测、专项工作及共性工作考核构成。
(二)考核程序和方法
1. 季度目标责任指标考核。部门(单位)对照年度(分季)目标责任书所列考核指标,按季度提供自查报告及实证资料。考核办通过实地核查和资料审核双印证方式审核后,向被考核单位书面反馈初步考核结果,被考核单位可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意见,考核办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申诉意见进行复核,提出考核结果意见。一、三季度考核结果由示范区考核委员会研究审定,半年及年终考核结果提请党工委委员会议研究审定。
2. 日常动态监测。由示范区考核办对考核指标进行动态监测,并实行考核红黄灯预警机制。同时对“追赶超越ㆍ杨凌”微信群、《明察暗访看民生》、杨凌12345市民热线,《要情快报》以及“追赶超越”擂台赛等反映出的事实或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赋予一定分值权重计入季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
3. 月度重点工作通报。由牵头职能部门根据责任单位月度重点工作进度提出排名意见及工作任务完成进度送示范区考核办复核,示范区考核办报送党工委管委会分管领导审定后按月进行通报。
4. 专项工作考核。专项工作考核实行扣分制。牵头职能部门制定专项工作考核办法,年初将专项工作考核任务指标按季度分解至相关责任部门(单位),并分季度提出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及扣分意见送示范区考核办。承担专项工作任务的相关责任部门由牵头职能部门进行考核,牵头职能部门专项工作任务由考核办进行考核。
5. 共性工作考核。共性指标由职能部门(单位)自主考核,并按季度将考核结果送考核办。
(三)考核分值
季度目标责任考核分值由季度目标责任指标完成情况、日常动态监测、月度重点工作通报结果、专项工作及共性工作得分汇总计算得出。
量化指标按实际完成的比例计分;非量化指标按照“先定档、后赋分”的办法进行,指标完成情况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档次,按照该项指标权重分值的100%-90%(含90%)、90%-80%(含80%)、80%-70%(含70%)、70%(以下)计分,优秀档次指标原则上控制在非量化指标总数的35%以内。各档次的评定标准为:
优秀:工作进度、质量、标准完成好,取得重大突破和创新,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典型经验在全国或全省推广,获得党工委管委会及省级(含)以上通报表彰。
良好:工作进度、质量、标准达到目标任务要求,取得较大突破和创新,有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一般:工作进度、质量、标准基本达到目标任务要求。
较差:工作进度、质量、标准未达到目标任务要求。
第十四条 部门(单位)年度综合考评
(一)考评内容:由季度目标责任指标完成情况、服务保障满意度测评、民主测评以及加减分等构成。
(二)考评程序和方法:包括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服务保障满意度测评、民主测评、数据汇总、综合评定等程序。
1.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分值由四个季度的考核结果按照20%、20%、20%、40%的比例加权计算得出。驻区单位年度考核分值由上半年、下半年的考核结果按照40%、60%的比例进行加权计算得出。
2. 服务保障满意度测评。由示范区纪工委结合年度政风行风测评工作一并组织实施。采取对人大代表、党代表、政协委员、企业和居民代表、科教工作者代表等电话访问调查方式,对部门(单位)进行服务保障满意度测评。
3. 民主测评。民主测评采取大会或书面述职方式进行。由党工委管委会领导和处级干部对部门(单位)按照考核类别进行分类民主测评。
4. 数据汇总。示范区考核办对部门(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服务保障满意度测评结果、民主测评结果以及加减分情况等进行汇总。
5. 综合评定。示范区考核办提出考核评价初步意见,经党工委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党工委委员会议研究审定。
(三)考评分值:由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服务保障满意度测评结果、党工委管委会领导民主测评结果、处级干部民主测评结果分别占75%、10%、10%、5%的权重计算得出。
第十五条 处级干部年度综合考评
(一)考评内容:由部门(单位)年度综合考评情况、履行岗位职责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党工委管委会领导民主测评、处级干部民主测评等构成。
(二)考核程序和方法:
1. 撰写个人述职述责述廉报告。内容包括:本年度个人思想政治状况、履行岗位职能职责、完成重点工作任务和取得的主要成效、廉洁自律,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等内容。
2. 民主测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年终进行大会或书面述职述责述廉(其他处级干部采取书面方式进行),由党工委管委会领导和处级干部依据其述职述责述廉和平时掌握了解情况,按照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处级干部分类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结果汇总委托社会第三方进行。
3. 综合评定。处级干部考核等次按照部门(单位)年度目标责任综合考评结果,以及党工委管委会领导和处级干部民主测评结果综合评定。
(三)考评分值
处级干部年度综合考评得分按照部门(单位)年度目标责任综合考评结果(权重占80%)、党工委管委会领导和处级干部民主测评(权重各占10%)三项综合计算。民主测评得分计算公式:(优秀率×1+称职率×0.8-不称职率×1)×100。
(四)工作人员年度考核
1. 考核内容:由履行岗位职责、干事担当、工作纪律、工作作风和合作精神等构成。
2. 考核程序和方法:部门(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工作人员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送组织人社部门审核备案。年度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
第四章考核结果评定
第十六条部门(单位)考核结果评定
(一)季度考核结果评定。按照县(区)、综合管理部门、经济管理部门、社会管理部门、执法部门、服务保障部门、国有企业、驻区单位分类排序确定考核名次。
(二)年度综合考评等次评定。部门(单位)年度综合考评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优秀等次评定,先在各考核类别中根据综合得分排序按25%的比例确定,再将其余单位进行总体排序后按考核部门(单位)总数10%的比例确定。示范区考核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调整优秀等次比例。综合得分在所有部门(单位)排名末位,经组织认定工作不力的确定为一般等次。综合得分在所有部门(单位)排末位且低于80分的,或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稳定、生态环保、安全生产等工作被“一票否决”的,确定为较差等次。
未完成年度省考指标且排名全省末位的,或全省年度政府工作满意度、服务保障满意度较上年下降10%,或处于所在类别最后一名的部门(单位),取消评优资格。年度内新成立的部门(单位)年终考评一般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
第十七条 处级干部年度考核等次评定
处级干部年度综合考评等次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处级干部两个类别分别评定。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合格)、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个人年度综合考评得分在该类别排名靠前,且民主测评优秀票和称职(合格)票率合计达到90%以上的,可确定为优秀等次;个人年度综合考评得分排名较为靠前,且民主评议优秀票和称职票合计达到70%以上的,可确定为称职(合格)等次;处级干部民主评议不称职票超过30%的,经组织考察认定,可评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部门(单位)年度综合考评为优秀等次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具有评为优秀等次的资格。若优秀等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被评为优秀等次,该单位可有一名年度综合考评得分在该类别排名靠前的副职评为优秀等次。优秀处级干部人数控制在所处考核类别处级干部总人数的20%。处级干部评优比例一般不超过该部门(单位)处级干部数的30%。杨陵区委、区政府和党工委各直属党委处级干部优秀等次单独评定。年度综合考评为一般或较差等次部门(单位)的处级干部在该年度内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年度内新提拔处级干部一般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十八条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等次评定
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合格)、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按机关、事业类别单独评定。工作人员优秀等次比例占工作人员总数的13%,工作人员少于4人的部门(单位)隔年评定优秀等次工作人员。优秀等次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评优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15%。一般或较差等次部门(单位)的优秀比例控制在10%以下。
第十九条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当年受到省级(含)以上党委或示范区党工委表彰的,党委(党组)书记可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占本类别优秀名额。
第二十条处级干部和工作人员获得省级(含)以上党委或示范区党工委“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表彰的,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占本部门(单位)优秀名额。
第五章考核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年度目标责任综合考评结果向被考核部门(单位)反馈并在区内媒体予以公布;党工委管委会对年度目标责任综合考评为优秀等次的部门(单位)、处级干部和工作人员予以通报表彰。
第二十二条强化三项机制运用,充分发挥考核的激励导向作用,年度目标责任综合考评结果和季度考核结果作为核发绩效考核奖金的重要依据,按照《目标责任考核绩效奖金发放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年度目标责任综合考评结果作为领导班子调整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训、奖惩、辞退的重要依据。年度目标责任综合考评结果为称职及以上等次人员,具有正常晋职、晋级、晋升工资的资格;连续三年年度目标责任综合考评结果为优秀等次的部门(单位),在干部选拔任用上给予倾斜。拟提拔使用干部近三年年度目标责任综合考评结果应为称职及以上等次,所在单位近三年一般应获得一次年度目标责任综合考评优秀等次。干部考察材料中应当反映干部个人近三年年度目标责任综合考评等次。
第二十四条年度目标责任综合考评结果为一般及以下等次或综合排名末位的部门(单位),要向党工委、管委会写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由组织部门对其领导班子成员进行提醒,责令整改。连续两年年度目标责任综合考评排名后两位的部门(单位),由组织部门对其领导班子进行调整。连续两年年度目标责任综合考评结果为一般等次或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部门(单位),对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组织调整,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两年内不得提拔任用。
第二十五条 处级干部年度目标责任综合考评排名后三位的,由组织部门对其进行诫勉,连续两年排名在最后一位的,降级使用或改任非领导职务;年度目标责任综合考评结果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经组织认定不胜任现职岗位工作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和组织调整;被评为不称职等次的,经组织考察认定,应当给予降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
第二十六条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组织部门应针对被评为一般或较差等次的单位,提出提醒谈话实施方案,经党工委同意后组织实施;纪检监察机关应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和考核办移交的问责事项等情况,提出问责意见并组织实施。
第六章有关问题说明
第二十七条对年度考核中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新聘用人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新聘用人员到示范区工作不满一年的,当年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
(二)考核年度内7月1日前调入的人员,由调入后的单位进行考核,7月1日后调入的由原单位提供有关材料,由调入后的单位研究确定考核等次意见。
(三)当年办理退休手续的干部,不参加年度考核。
(四)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人员,由派出单位根据学习培训单位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的人员,外出学习半年以上的不参加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
(五)挂职锻炼的人员,由派出单位结合挂职单位出具的工作鉴定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六)当年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以上的人员,不参加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一年内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10天或累计超过20天的,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七)受党内警告处分的人员,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当年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人员,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人员,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处分的人员,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开除党籍处分的人员,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涉嫌违犯党纪被立案调查的,可以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受调查期间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党纪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党纪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种类,按上述规定办理。受行政处分的,参照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同时受党纪处分和政纪处分的,按对其年度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处分确定年度考核等次。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考核对象应如实报告工作情况,凡弄虚作假的,给予通报批评,年度考核评为较差等次;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九条 考核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考核工作纪律,执行考核工作相关规定和程序,客观公正反映考核情况;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者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严肃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建立考核举报制度,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部门(单位)和个人对违反考核纪律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相关职能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示范区统一实施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办法。确需进行其他项目考核评比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向示范区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请,经示范区考核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杨陵区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考核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有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 示范区部门(单位)考核分类方案
2. 示范区考核加减分项目及程序
3. 示范区目标责任考核“一票否决”办法
4. 部门(单位)季度目标责任指标完成情况申报表
5. 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附件1
示范区部门(单位)考核分类方案
县(区)(1个):杨陵区。
综合管理类(7个):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纪工委(监察局、审计局)、组织部(人社局)、宣传部、政法委、党群工作部、党校(行政学院)。
经济管理类(10个):发展和改革局、经贸和安监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交通局)、招商和投资服务局、外事办(国际合作局)、金融办、自贸办、国资委。
社会管理类(5个):科学技术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社会事业局、教育局(旅发委、文物局、体育局)。
执法监督类(4个):公安局、环境保护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执法局。
服务保障类(8个):展览局、房征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科技信息中心、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农业科技报社、杨凌电视台、示范区医院。
国有企业类(7个):陕西华秦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杨凌城乡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杨凌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杨凌工业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杨凌创新创业园发展有限公司、杨凌现代农业国际合作有限公司、杨凌农村商业银行。
驻区单位类(21个):国家税务总局杨凌示范区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气象局、烟草专卖局、电信局、供电分局、邮政局、养老保险经办处、国家统计局杨凌调查队、中国移动杨凌分公司、中国联通杨凌分公司、广电网络传媒杨凌分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杨凌支行、中国银行杨凌示范区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杨凌示范区支行、中国工商银行杨陵区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杨陵区支行、长安银行杨凌示范区支行、农业发展银行杨凌示范区支行、邮政储蓄银行杨凌区支行。
附件2
示范区考核加减分项目及程序
第一条 为规范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发挥好考核的指挥棒作用,对下列项目进行加减分考核:
(一)加分项目
1. 省下达杨凌的考核指标、省上与杨凌签订目标责任的指标,在年度综合考评得分基础上按超内控指标任务比例和对应指标权重分值相乘加分,最高加分不超过权重分值的30%。
2. 部门(单位)在重大工作创新、制度改革、科技成果和先进典型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获中央、国务院表彰的,年度综合考评加3分;等级表彰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3、2、1分。
3. 获国家部委表彰的,年度综合考评加1分;等级表彰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0.8、0.5分。
4. 获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年度综合考评加1分;获省委、省政府“两办”表彰的,年度综合考评中加0.8分;获党工委、管委会表彰的,年度综合考评加0.5分。
5. 全省年度政府工作满意度或年度服务保障满意度测评类别排名第一位的,在年度综合考评中加0.5分。
6. 引进投资10亿元以上重大产业化项目且开工建设的,在年度综合考评中加2分;引进投资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重大产业化项目且开工建设的,在年度综合考评中加1分。引进一家世界500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或中国企业行业100强注册且投资的(中石化、中石油、银行、商业连锁机构及通信方面投资的公共设施不计入该范围),在年度综合考评中加2分;引进一家跨国企业,外方投资者实际投资超过5000万美元的,在年度综合考评中加1.5分。
7. 对单项重点工作月度排名前三位且超额(或提前)完成目标任务要求的,在季度目标责任考核时予以加分,第一、二、三名分别加0.3、0.2、0.1分。
(二)减分项目
1. 示范区某项工作受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的,给责任部门和负有连带责任的县(区)在年度综合考评中减3分;受省委、省政府或国家部委通报批评的,年度综合考评减2分;受党工委、管委会通报批评的,年度综合考评减1分。
2. 发生重大负面影响问题,受国家部委调查处理、督导协调或被中央级媒体曝光批评的,责任部门和负有连带责任县(区)在年度综合考评中减2分;受省级部门调查处理、督导协调或被省级媒体曝光批评的,在年度综合考评中减1分。
3. 未完成省下达杨凌的考核指标、省上与杨凌签订目标责任书的指标,给责任部门和负有连带责任的县(区)在年度综合考评得分基础上按与内控指标任务相差比例和对应指标权重分值相乘减分,最高减分不超过权重分值的30%。
4. 全省年度政府工作满意度或服务保障满意度测评类别排名末位的,在年度综合考评中减0.5分。
5. 对单项重点工作月度排名后三位且未达到目标任务要求的,在季度目标责任考核时予以减分,倒数第一、二、三名分别减0.3、0.2、0.1分。
第二条 加减分程序
1. 省考核指标加分程序。法定量化数据指标由示范区统计局审核并提出加分意见送考核办;其他省考指标加分由责任部门提出加分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送考核办审核。
2. 受上级表彰奖励加分程序。年终考核时由部门(单位)申报表彰文件,送考核办审核。表彰以正式文件为依据。同一工作受到各级表彰的,按最高等级加分一次。被考核单位的内设机构、下属单位及个人获得的表彰不予加分。党工委、管委会兑现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进行的表彰,不予加分。年终考核结束后下发的表彰文件,转入下一年度计算。
3. “争创一流”工作加分程序。“争创一流”工作在本行业、本领域或全省、全国受到推广或认定的,年终考核时,由部门(单位)向考核办提供申报“争创一流”工作认定、推广的文件,考核办提出加分意见。
4. 未完成省考核目标任务减分程序。由考核办根据省考核办反馈情况,提出减分意见。年终考核结束后反馈的未完成省考任务减分,转入下一年度计算。
5. 通报批评减分程序。年终考核时,由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统计部门(单位)受通报批评情况,并提出减分意见送考核办。
6. 发生重大负面影响问题减分程序。年终考核时,由考核办会同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纪工委、宣传部及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减分意见。
附件3
示范区目标责任考核“一票否决”办法
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稳定、生态环保、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各部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被“一票否决”的,年度目标责任综合考评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牵头责任部门(单位)应制定相关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一票否决”细则,并送考核办备案。
一、党风廉政建设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存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第十九条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
领导班子严重违反党政纪的,或领导干部有3名及以上人员因违纪违法问题受到党政纪处分或者刑事处罚的。
二、社会稳定
发生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规模性进京聚集上访事件的。
发生特别重大刑事案件、公共安全事件的。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和维护稳定工作考核评价不合格、不达标的。
三、生态环保
发生重特大环境责任事件、案件,或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处置不力,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因生态环保工作不力被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通报的。
人为干预环境行政许可、环境执法、环境监测和生态环境方面司法案件办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安全生产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恶劣的。
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附件4
部门(单位)季度目标责任指标完成情况申报表
申报时间:负责人签字:
申报部门(单位) | |
目标责任指标名称及质量要求 | |
指标完成情况 | |
实证资料目录 | |
诚信承诺 | 本部门(单位)郑重承诺:所提供考核资料均真实、准确、有效。 |
考核办核实意见 |
附件5
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A4)
姓 名 | 工作单位及职务 (岗位) | |||||||||||
季度考核结果汇总 | ||||||||||||
季度 | ||||||||||||
考核结果 | ||||||||||||
年出勤 情况(天) | 事假 | 病 假 | 旷 工 | 实际出勤 | ||||||||
民主测 评情况 | 优秀率 | 称职率 | 基本称职率 | 不称职率 | ||||||||
个人自 评等次 | 个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单位或 分管领 导评定 等次意 见 |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
审定考 核等次 | 考核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 |||||||||||
被考核人申诉意见 | 个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复核 意见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