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干部鼓励激励实施办法(试行)》《杨凌示范区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杨凌示范区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01-01 15:59

杨陵区委,党工委各直属党委(党组),党工委和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杨凌示范区干部鼓励激励实施办法(试行)》《杨凌示范区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杨凌示范区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党工委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示范区党工委。

2016年7月中共杨凌示范区工委印发的《杨凌示范区干部鼓励激励实施办法(试行)》《杨凌示范区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杨凌示范区推进党工委管理的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杨发〔2016〕12号)及相关配套办法同时废止。

中共杨凌示范区工委办公室

2018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杨凌示范区干部鼓励激励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围绕“追赶超越”定位和“五个扎实”要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发展若干政策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引导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奋力谱写杨凌追赶超越新篇章,根据《陕西省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干部鼓励激励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综合评价,考用结合、奖优奖勤,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干部鼓励激励工作以实施“五新”战略任务,推动示范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奋力打造示范区升级版的实绩为基础,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和重点工作成效为主要依据,充分运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平时考核、综合研判等结果。

第四条干部鼓励激励包括评优评先、考核奖励、选拔重用和关心关爱。

第五条评优评先方面:

(一)按照35%的比例,对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综合得分排序靠前的单位,以党工委管委会名义授予“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单位”。

(二)处级干部和工作人员获中省及示范区党工委“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或获国家部委、省级部门会同人社部门表彰“先进工作者”“劳模”的,当年考核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占本部门(单位)优秀名额。

(三)对推动重点工作、重点改革事项、重点项目等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单位),以党工委、管委会名义予以表彰;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干部给予嘉奖或记三等功。

(四)杨陵区在全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工作中,获陕西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争先进位奖”或首次进入城区排名前10名,年终考核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一票否决的除外),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班子成员给予嘉奖或记三等功。

第六条考核奖励方面:

(一)对部门(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按照优秀、良好、一般等次核发奖金,奖金分别按照1.2︰1︰0.8的系数差额发放。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获得省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当年可适当提高奖金发放额度。

(二)杨陵区在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复》,充分发挥省部共建体制优势,更好地履行国家使命中取得重大工作创新或突破,获党中央、国务院表彰表扬,示范区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获省委、省政府表彰表扬或超额完成省下达杨凌年度目标任务指标且全省排名第一,示范区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党工委、管委会表彰或改革创新案例在中省有关会议或工作总结中被作为典型经验进行交流推广,示范区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示范区各部门(单位)在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复》,充分发挥省部共建体制优势,更好地履行国家使命中取得重大工作创新或突破,获党中央、国务院表彰表扬的,对在编在岗人员超过100人的相关部门(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在编在岗人员少于100人的相关部门(单位)按人均15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获省委、省政府表彰表扬或超额完成省下达杨凌年度目标任务指标且全省排名第一的,对在编在岗人员超过100人的相关部门(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在编在岗人员少于100人的相关部门(单位)按人均1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获党工委、管委会表彰或改革创新案例在中省有关会议或工作总结中被作为典型经验进行交流推广的,对在编在岗人员超过100人的相关部门(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在编在岗人员少于100人的相关部门(单位)按人均5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四)杨陵区在全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工作中,获陕西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争先进位奖”,较上年度每进1位奖励10万元。

(五)杨陵区在联系国家部委、省级部门争取项目、资金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受到党工委管委会表彰的,示范区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示范区部门(单位)在联系国家部委、省级部门争取项目、资金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受到党工委、管委会表彰的,对在编在岗人员超过100人的相关部门(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在编在岗人员少于100人的相关部门(单位)按人均1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对在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复》、省部共建等工作中久推不动,工作成效不明显的部门(单位),在当年年终考评中取消评优资格。

奖金分配方案由获奖单位制定,主要用于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相关人员,奖金发放要拉开差距、发放到人。

第七条选拔重用方面:

(一)对信念过硬、政治过硬、责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连续三年以上年度考核获得优秀等次的干部,优先提拔使用。

(二)对连续三年获得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或享受优秀等次奖金的部门(单位),在干部选拔任用上给予倾斜。

(三)对在党的建设、生态环保、安全生产、综治维稳、改革创新、经济发展、农村农业改革、区校融合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受到中省及党工委、管委会表彰的干部,优先提拔使用。

(四)对在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复》中做出突出贡献,受到党工委、管委会表彰的干部,优先提拔使用。

第八条在关心关爱方面:

(一)对各类考核优秀、受到表彰奖励的干部,加强重点培养,优先提供赴部委、厅局、高校和国家级开发区学习、挂职交流机会。

(二)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同班子成员、班子成员同分管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每年至少谈话一次。在干部遇到工作、生活困难及重大变故等问题时,及时掌握思想动态、倾听干部诉求、疏导情绪压力,加强人文关怀。

(三)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对干部确因工作原因应休未休且无法调休的年休假天数,按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所需费用按经费渠道保障。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实行年薪制人员除外。

(四)保障干部合法权益,保证正常福利,确保干部每年体检一次,把干部依法依规按政策享有的各项待遇落到实处。

(五)鼓励干部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自费参加在职学历提升教育。对专业性较强岗位工作人员,经由组织人社部门批准可参加脱产培训,培训费用从干部培训经费中列支。

(六)加强文化建设,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工青妇等群团组织的作用,开展丰富多彩的干部职工文体活动。

(七)对工作实绩突出的部门(单位)和干部,通过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其先进事迹,形成鼓励改革创新、激励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增强干部的荣誉感和成就感。

第九条干部鼓励激励工作在党工委、管委会和示范区考核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党工委组织部组织实施。其中涉及考核考评结果提供和认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对干部的关心关爱措施,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和组织人社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条杨陵区委、示范区党工委各直属党委(党组)及有关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干部鼓励激励具体办法。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党工委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党工委办公室商党工委组织部承担。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杨凌示范区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围绕“追赶超越”定位和“五个扎实”要求,围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发展若干政策的批复》以及中省示范区各项重大决策部署,努力营造锐意改革、勇于创新、敢于担当、合理容错的良好环境,充分调动示范区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根据《陕西省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容错纠错是指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三条 容错纠错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挺纪在前,依纪依法,坚守底线。

(二)务必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宽严相济。

(三)鼓励改革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误。

(四)注重抓早抓小,着眼预防,及时纠错。

(五)支持干事创业,勇于担当,激发活力。

第四条 容错纠错应当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坚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实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

第五条 建立合理容错机制。把支持改革发展与严格执纪相结合,正确处理执行政策、严明纪律与调动和保护干部积极性的关系,结合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等情况,对干部的失误错误进行综合分析,认真甄别、准确研判、妥善处置。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容错:

(一)在落实中省和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决策部署中,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但经过民主决策程序,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且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

(二)在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的因素,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四)在推动重大项目和重点工作中,因大胆履职、大力推进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五)在服务企业、服务群众中,因着眼于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六)因政策调整或上级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七)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非议行为的;

(八)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

(九)工作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十)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追究责任或从轻追究责任的;

(十一)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第七条 审慎实施容错。容错应当在纪律红线、法律底线内进行,精准适用情形,坚决防止混淆问题性质、拿容错当“保护伞”,搞纪律“松绑”。

第八条 容错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相关单位或个人受到问责追责时,认为符合容错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接到问责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机关或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调查核实。受理机关或部门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核实,广泛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充分听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申诉意见,形成调查报告。为增强调查结果的科学性,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机构参与。调查核实一般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时限。

(三)认定结论。核实结束后,受理机关或部门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规定和法律法规为准绳,作出容错认定结论。对于不符合容错情形的,受理机关或部门在核实结束后给予书面答复。

(四)结果反馈。受理机关或部门在认定结果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将容错认定结果反馈给申请单位或本人,对个人的认定结果,应同时抄告其所在单位。属于容错免责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五)资料报备。认定结果反馈后5个工作日内,受理机关或部门将容错认定结果和调查报告复印件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九条 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问责机关或部门发现相关单位和个人符合容错情形的,应当主动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容错。

第十条 对容错的单位或个人,可在以下方面免责或减责:

(一)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受影响。

(二)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及工资、绩效、奖金等不受影响。

(三)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资格不受影响。

(四)单位和个人评优评先不受影响。

(五)对确需追责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减责,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有一定影响期的,影响期结束后提拔任用不受影响。

第十一条 健全纠错改正机制。对存在过错或失误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抓早抓小,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各级党组织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对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及时掌握动态,有针对性地教育引导,完善制度机制。

(二)查找原因、纠正错误。调查处理机关应积极采取监察建议、提醒约谈、诫勉谈话、责令纠错等方式督促有关单位或个人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推动问题整改。各级党组织应加强对整改工作的督促指导,确保整改取得实效。

(三)运用好“四种形态”,实施分类处置。通过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在民主生活会上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帮助干部及时纠正错误。对认错态度好、主动挽回损失和影响的,应当体现政策,予以免责,确需追究责任的,从轻减轻处理。对心存侥幸、隐瞒问题、拒不改错、对抗组织的,应当从严审查处理。

第十二条 完善澄清保护机制。对所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消除负面影响。对查无实据或轻微违纪但不够追究纪律责任的信访问题,调查处理机关可以通过谈心、召开会议和通报等适当方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影响。

(二)查处诬告行为。对恶意中伤诬陷他人、干扰改革创新或持续无理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决予以查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典型案件通报曝光。

(三)公正核查处理。核查有关问题时,全面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充分听取被反映单位或个人的解释和说明,综合考虑,公正处理。

第十三条 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确保容错纠错工作取得实效。

(一)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工作部门应担负起容错纠错的主体责任,将其作为推动工作的重要举措,一级为一级负责,上级为下级担当,支持干部放手大胆工作。

(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全面履行职责,严格执纪监督,把握政策界限,通过合理容错、及时纠错、澄清保护,消除干部思想顾虑,鼓励干部积极作为。

(三)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干部要及时予以容错,客观评价、宽容理解、大胆使用。

(四)各级宣传部门应当统筹运用各类媒体资源,大力宣传支持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政策措施,加强正面引导,营造容错纠错的浓厚氛围。

第十四条 杨陵区委、示范区党工委各直属党委(党组)及有关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干部容错纠错具体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示范区党工委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示范区纪工委商党工委组织部承担。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杨凌示范区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围绕“追赶超越”定位和“五个扎实”要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发展若干政策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健全完善干部能上能下机制,激励干部积极作为、主动担当,根据《陕西省推进省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重点是解决党工委管理的干部能下问题,建立健全不适应新时代发展要求,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庸懒散慢虚等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调整机制。对涉及问责追责和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综合评价、权责一致、积极稳妥的原则。

第四条 干部下的调整方式主要有: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视情节轻重予以确定。

第五条 推进干部能下,以政治表现为基本依据,综合运用党的建设、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班子研判、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以及生态环保、安全生产、综治维稳、落实国务院《批复》、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

第六条 依据党的建设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及对象为:

(一)发生严重违规提拔干部问题,或者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受到中、省或党工委通报批评单位的党委(党组)书记和有关党员领导干部。

(二)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引发重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受到中、省或党工委通报批评单位的党委(党组)书记和有关党员领导干部。

(三)管辖范围内意识形态方面出现严重错误导向,造成恶劣影响,受到中、省或党工委通报批评单位的党委(党组)书记和有关党员领导干部。

(四)对群众反映、上级指出的问题查处或整改不力,造成恶劣影响单位的党委(党组)书记和有关党员领导干部。

第七条 依据领导班子研判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及对象为:

搞不团结,闹无原则纠纷的;工作成效一般,长期打不开局面的;群众反映强烈,满意度低的;自我约束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被批评教育提醒谈话后态度消极,整改不力的有关领导干部。

第八条 依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及对象为:

(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得票率在30%以上的领导干部。

(三)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或者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等次的领导干部。

(四)在中、省开展的综合性考核评比中,排名末位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干部。

第九条 依据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结果,对杨陵区主要负责人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连续两年退位幅度在前3名和退位幅度超过5位的。

(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民间投资及其增速,连续两年综合排名末位的。

第十条 依据生态环保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及对象为:

(一)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致使生态环境恶化事件多发高发、群众反映强烈,受到中、省通报批评且问题严重的有关领导干部。

(二)对发生生态环境恶化事件没有及时组织处理,或者应对不力、处置失当造成恶劣影响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

第十一条 依据安全生产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及对象为:

(一)一年内发生1起重大以上或2起以上(含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杨陵区、示范区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或省委、省政府责任追究的杨陵区、示范区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二)一年内发生2起三级(较大)以上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杨陵区、示范区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第十二条 依据综治维稳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及对象为:

(一)发生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或者一年内发生2起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的杨陵区、示范区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党政领导干部。

(二)连续两年被上级单位确定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点整顿单位的杨陵区、示范区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党政领导干部。

第十三条 依据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复》、优化营商环境考核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及对象为:

落实国务院《批复》、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不力,受到示范区及以上通报批评且问题严重的杨陵区、示范区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调整:

(一)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为官不为、庸懒散慢虚,干部群众意见较大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单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管理混乱、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

(四)抓作风建设不力,单位存在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庸懒散慢虚、“四风”隐形变异等问题的。

第十五条具有上述情形所列条款之一的,由示范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提出考核结果和责任认定意见。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不及时报告的严肃追责。

第十六条党工委管理的干部因上述情形进行组织调整,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报告。杨陵区、示范区各部门(单位)对各自职能范围内出现的上述情形,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党工委组织部。报告内容包括认定的过程、依据、结果和初步调整建议。

(二)审核。党工委组织部对受理的报告认真核实、综合分析,注重听取有关单位党委(党组)和服务对象等意见,注重听取干部本人说明。

(三)报批。根据审核情况,提出调整意见报党工委审批。

(四)决定。按照党工委作出的调整决定,履行相关干部

任免程序。

(五)谈话。对决定调整的干部,应与其进行谈话,告知理由,做好思想工作。

第十七条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拟重新任用的,在征求省委组织部意见后,可以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提拔任职。

第十八条 杨陵区委、示范区党工委各直属党委(党组)及有关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干部能上能下具体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工委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党工委办公室商党工委组织部承担。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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