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杨凌示范区工委办公室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03-11 14:42

杨陵区委、区政府,党工委和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杨凌示范区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党工委、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杨凌示范区工委办公室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9年3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杨凌示范区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于加快推文明建的意》(中201512)和中省于生文明建策部署,健全示范文明制度体系,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加快推示范文明建,依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任追究法(行)》(中办发201545)、《西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任追究细则行)》(陕办发201613)等有关规定,合示范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细则适用于示范党工委、管委工作部、直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及有工作部、直有企业领导班子成;上述部及机的下属单领导班子成(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街道领导班子成

第三条 细则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任,是指党政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生态环害,或者造成因生态环致的群体性事件,或者未完成中省和党工委、管委的生态环境和源保护约束性目任。

态环害是指因境、破坏生态导致的大、水、土壤等境要素植物、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和上述要素成的生功能退化,以及由此造成的人身害和财产损失。

第四条 委、政府,各(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街道对区态环境和源保护负总责,主要领导承担主要任,其他有关领导职责围内承担相关责任。

示范党工委、管委委、政府及各工作部、直有企业领导职责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任追究,持依法依、客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党政同身追究的原

第六条 态环境保须树立底线并严护红线量底线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类开发限制在境承能力之

第二章任追究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主要领导任:

(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党工委、管委会关于生文明建策部署不力,致使所属区域生态环问题突出或者任期态环状况显恶化的;

(二)制定的政策或者作出的态环境和源保方面政策、法律法背的;

(三)反主体功能定位或者突破境生态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不顾资境承能力盲目策造成重后果的;

(四)作出的反城、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规划的;

(五)生态环境和源保工作机制不健全,部在生态环境和源保护协作方面推诿扯皮,落不力,主要领导不担、不作、不协调致造成重后果的;

(六)本辖区发生主要领导员职责围内染和生破坏事件,或者对严染和生破坏(灾害)事件置不力的;

(七)公益诉讼和中央、省委境保督察整改要求行不力的;

(八)领导干部自然资产离任审计结论需追究任的;

(九)其他应当追究任的情形。

有上述情形的,在追究主要领导员责任的同其他有关领导及相门领导依据职责分工和履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领导员责任:

(一)指使、授意或者放任分管部门对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或者生态环境和源方面政策、法律法的建设项批(核准)、建或者投(使用)的;

(二)分管部门违反生态环境和源方面政策、法律法为监管失察、制止不力甚至包庇容的;

(三)未正确履行职责应当依法令停关闭境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停关闭的;

(四)对严染和生破坏事件组织查处不力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任的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工作部、直有企业领导任:

(一)制定的定或者采取的措施态环境和源保方面政策、法律法背的;

(二)批准开发利用规划或者批(核准)反生态环境方面政策、法律法的;

(三)行生态环境保方面政策、法律法不力,不按对执行情况进检查,或者在检查中敷衍塞的;

(四)对发现或者群众举报染和破坏生态环境的问题,不按查处查处不力的;

(五)不按告、通或者公开环染和生破坏(灾害)事件信息的;

(六)对应当移送有关处理的生态环境方面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不按定移送或故意出具假材料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任的情形。

有上述情形的,在追究有门领导员责任的同对负任的工作人及有构领导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条 党政领导干部利用职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任:

(一)限制、干、阻碍生态环境和法工作的;

(二)干司法活手生态环境和源保方面具体司法案件理的;

(三)干手建设项目,致使不符合生态环境和源保方面政策、法律法的建设项目得以批(核准)、建或者投(使用)的;

(四)指使改、排、染物排放监测监测、排污许可、境影响评价等生态环境和源保方面调查监测数据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任的情形。

第三章任追究形式适用情形

第十一条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任追究形式有:

(一)勉;

(二)令公道歉;

(三)组织处理,包括位、引咎辞职辞职、免、降等;

(四)党纪处分。

组织处理和党纪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使用。被追究任党政领导干部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依法理。

第十二条 对领导干部履行生态环境和源保护职责不力的,应当予以批严肃整改。

第十三条 对领导干部履行生态环境和源保护职责不力,勉、令公道歉,或其它组织处理的,根据害生态环境行的情节轻重、造成后果的重程度理。

(一)情一般未生后果,或者造成一般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一般生态环造成不良后果的,一般勉、令公道歉理;

(二)情节较重,或者造成大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大生态环造成大不良后果的,一般予停职检查位、引咎辞职处理;

(三)情节严重,或者造成重大群体性事件,一般予引咎辞职辞职、免职处理;

(四)情别严重,或者造成特重大群体性事件的,或者造成特重大生态环造成特重大不良后果的,一般予免、降职处理。

第十四条 对领导干部履行生态环境和源保护职责不力,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中例》、《中问责条例》、《中人民共和务员法》、《行政机务员处例》和《境保护违违纪为处定》等有关规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任追究时应当从重追究任:

(一)阻碍和干追究调查的;

(二)弄作假、隐瞒实真相的;

(三)对举报人、控告人行打报复、陷害的;

(四)因生态环害受到次以上任追究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追究任的情形。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任追究时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追究任:

(一)主采取措施,有效避免失或挽回影的;

(二)积极配合追责调查承担任的;

(三)破坏生态环境和源的行,依法履行职责并时查处,仍然不能避免态环境和源造成害的;

(四)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依法履行职责并采取措施,仍然不能避免态环境和源造成害的;

(五)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追的情形。

第十七条 行生态环身追究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重破坏的,任人不是否已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

第十八条 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把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任追究果作干部考核考察和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一)受到任追究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年年度考核评优评选格;

(二)受到理的,至少一年不得提拔;

(三)单独受到引咎辞职辞职和免职处理的,至少一年不得安排职务,至少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

(四)受到降职处理的,至少不得提升职务

(五)党政领导干部在被追究生态环任影以后,事未得到平息的,不得提拔使用或者任重要职务

(六)同受到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照影行。

第四章任追究施主体与启动程序

第十九条 有生态环境和源保护监职责的工作部,按照职责依法态环境和问题进调查

境保门负责环问题调查源部门负责土地源、矿产资开发等生态环问题调查;住建部门负责施工坏市政水管道等生态环问题调查;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圾等生态环问题调查;水门负责源、水土保持、渔业水域等生态环问题调查农业(林)部门负责农业用地、畜禽染,林地、湿地和生野生植物等生态环问题调查

态环境和问题调查在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定的同党政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应负的生态环境和行核定,提出理建按照干部管理成相门处理,果及有材料及移送纪检监察机或者组织人事部

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按照有关规理;需要勉、令公道歉和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按照有关规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对态环境和问题调查

(一)重生态环染破坏事故事件的;

(二)有生态环境和源保护监职责的工作部检查、考核等工作中发现有本细则规定的追情形的;

(三)上主管部、督或委托调查态环问题需追究相党政领导干部任的;

(四)媒体曝光、群众举报严重生态环问题的;

(五)司法机在生态环害案件程中发现有本细则规定的追情形的;

(六)其他需要启动调查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或者组织人事部收到生态环害追究任建及相材料后,应当7工作日内将是否受理的定告知提交建的工作部。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对工作部移送的生态环害追究任建应当按照定的程序调查,必要可以组织及相关专行核

第二十三条 责决应当书面送被追责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在位。

第二十四条 责决定下前,听取受到任追究的党政领导干部的述和申其合理意予以采

责决定下后,受到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定不服的,接到追责决15可以向作出定的机或部提出面申。作出任追究定的机和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受理作出理。

,不停止任追究定的行。

法律法规规对责任追究申工作另有定的,定。

第二十五条 负责作出任追究定的机和部,一般应当将责任追究定向社

第二十六条 纪检监察机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时将材料入干部案和廉政案。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源保护责任及任追究依照本细则执行,事宜可实际,依据本细则制定定。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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