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杨凌示范区工委办公室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

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03-11 14:45

杨陵区委、区政府,党工委和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杨凌示范区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已经党工委、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杨凌示范区工委办公室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9年3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杨凌示范区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党工委、管委会及其工作部门和党政领导干部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尽职免责、失职追责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不断提升示范区生态环境质量,根据《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陕西省各级政府及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责任清单。

第二条 党工委、管委会及其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原则,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党工委、管委会及其各职能部门依据本清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本清单未尽事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四条 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领导责任,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各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履行本领域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对本系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 职 责

第一节 党工委、管委会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主要职责

第五条 示范区党工委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统一领导,主要职责包括: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扎实落实《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等法律、文件精神。

(二)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党工委重要议事日程,党工委委员会议定期听取环境保护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部署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重大事项。

(三)支持管委会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从机构设置、干部配备等方面加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监管体系。

(四)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考核权重与力度,把环境污染控制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将生态环境改善成效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五)加大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力度,支持纪检监察机关

严肃查处生态环境保护违纪行为。

(六)支持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生态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为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第六条 示范区管委会统筹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推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工作任务实施。

(二)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列为管委会重要工作内容,及时安排部署和研究解决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及问题。

(三)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示范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组织实施环境保护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措施。

(四)建立健全示范区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考核体系,逐级分解下达生态环境保护考核指标,严格考核奖惩。

(五)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示范区各工作部门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分工,健全完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体系。

(六)鼓励、支持生态环境保护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水平。

(七)鼓励人民群众、社会各界、新闻媒体监督和举报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推动公众广泛参与生态环保工作。

第二节 党工委、管委会

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主要职责

第七条 示范区党工委主要负责人应履行下列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一)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督促、指导党工委、管委会相关部门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法律法规。

(二)适时主持召开党工委委员会议,听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汇报,研究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问题。

(三)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和机构建设,不断充实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力量。

(四)将环境污染控制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把生态环境改善成效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五)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纳入党工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倡导和落实生态发展、绿色发展理念。

第八条 示范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应履行下列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一)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督促、指导管委会相关部门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法律法规。

(二)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示范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环境保护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措施落实,适时召开管委会常务会议安排部署和研究解决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及问题。

(三)指导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动构建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指导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年度考核和督查工作。

(四)推动生态环境保护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提升环境保护水平。

第九条 示范区管委会分管生态环境保护的领导,对示范区生态环境保护负综合领导责任,应履行下列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一)组织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和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统筹推进工作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二)协助党工委书记、管委会常务副主任落实党工委、管委会生态环境保护职责,落实党工委、管委会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

(三)负责领导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日常工作,根据需要召开专题会议,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检查等工作。

(四)统筹推进生态环境保护能力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等工作。

第十条 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应履行下列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一)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法律法规。

(二)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健全和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

(三)统筹推进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研究解决相关领域生态环境保护问题。

第三节 党工委、管委会

各工作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主要职责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部门

(一)负责对党工委、管委会各部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相关单位严格落实中省及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决策指示及工作部署。

(二)严肃查处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职责中的失职渎职问题,对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履行不到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对相关单位及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三)严肃查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管以及生态环境保护违法违规案件背后的腐败行为,依法依规对相关单位及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四)对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责任单位、责任人依法依纪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组织部门

(一)完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将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评价体系。

(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奖惩任用的重要依据。

(三)按照《陕西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各项配套落实制度措施。

第十三条 宣传部门

(一)负责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学习宣传的组织协调,及时将中省关于生态文明建设重要决策指示纳入党工委中心组学习内容。

(二)负责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大力宣传中省及党工委、管委会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知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负责生态环境保护舆论引导和舆论监督,协调电视台、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正面宣传引导,配合对生态环境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及时、客观、真实向社会公布;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曝光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反面典型和违法行为。

(四)负责协调电视台、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配合环保部门共同开展环境保护重大专项宣传活动。

第十四条 发展改革(物价、统计)部门

(一)根据中省及党工委、管委会生态环境保护指示要求,提出符合示范区绿色发展要求的国民经济发展、优化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

(二)负责拟订示范区发展循环经济、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推动实施。

(三)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备案、核准等管理要求,对备案项目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核准项目未完成环境影响评价的不予审核或批准。

(四)牵头拟订示范区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减煤控煤工作。

(五)负责对中省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禁止和淘汰产业的管控,推动落后产能淘汰。

(六)协调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能源保障调度工作。

(七)督导电力部门和企业依法对环境违法企业采取停、限电等措施;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对电力企业破坏生态和环境污染事件进行查处。

(八)推动环保电价、阶梯电价等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补偿价费政策实施,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

(九)将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数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

第十五条 经贸安监(工信)部门

(一)按照中省产业政策,完成中省下达的年度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并将完成情况向社会公告。

(二)指导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相关制度,推动企业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及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督促相关企业按时完成上级下达的强制性清洁生产任务。

(三)督促指导区内各工业园区制定完善发展规划和规划环评工作。

(四)根据中省及管委会生态环保工作形势要求,牵头负责区内工业企业错峰及停、限产计划组织实施。

(五)牵头负责“散乱污”企业排查清理取缔工作。

(六)负责城市公交、校(厂)区通勤、出租以及环卫、物流等领域新能源车辆推广和普及工作,完成上级下达的新能源车推广任务。

(七)牵头推进加油站、油品储运销设施三次油气回收治理及地下油罐双层罐和防渗池改造工作。

(八)根据中省环保政策,督促成品油经销企业做好油品升级工作。

(九)负责报废汽车拆解管理,完成上级下达的报废汽车拆解任务。

(十)负责重大危险源监控监督检查,防范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环境污染。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事件联合环境保护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并依法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部门

(一)负责示范区贯彻落实中省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规划的具体组织工作。对党工委、管委会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进行综合协调,对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进行监督考核。

(二)负责示范区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统筹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等重点工作落实。

(三)牵头开展示范区区域生态空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制示范区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开发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清单,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

(四)根据中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制定示范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审批、核发排污许可证。

(五)负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审批,并按相关要求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六)负责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突发事件的应急环境监测,定期编制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环境质量状况公报。

(七)依照法定职责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对企事业单位的排污行为进行监管,查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八)牵头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调查工作,协调处理生态环境污染事故。

(九)负责电磁辐射污染、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的放射性污染监督管理。

(十)制定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定期公布饮用水水源水质。

(十一)根据中省要求,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十二)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牵头开展绿色文明示范工程创建工作。

(十三)负责先进适用生态环境保护技术、设备推广应用,开展环境保护的合作和交流。

第十七条 公安部门

(一)对涉嫌构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二)负责黄标车及老旧车报废淘汰工作,配合环保部门开展机动车尾气排放监督管理工作,并对排放检验不合格机动车辆进行处理。

(三)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统一安排,负责机动车限行相关措施落实。

(四)负责交通运输、商业、家庭、公共场所等社会生活噪声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剧毒、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核发及其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六)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并负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维稳工作。

(七)按照《杨凌示范区烟花爆竹全域禁放管理办法》要求,进行烟花爆竹禁止燃放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住建(交通)部门

(一)负责落实中省及党工委、管委会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文件、指示要求,在编制城乡总体规划时,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需求。在相关建设项目规划审批中明确使用清洁能源要求。

(二)负责制订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协调推动城镇雨污分流工程和污水收集系统规划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

(三)负责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督促参建主体全面落实扬尘防治“六个百分之百”措施。

(四)负责协调推动中水回用相关工作,提升中水回用效率。

(五)负责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协调推动污泥资源化利用。

(六)联合环保、国土部门开展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七)根据行业管理要求,负责汽修及交通运输行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落实道路两侧声障屏或其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建设,加强交通道路建设的生态恢复和污染防治工作。

(九)负责危险、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管,防止危险、剧毒化学品泄露污染环境。

(十)负责推进绿色交通制度体系框架建设,推动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负责公共交通运力保障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国土资源部门

(一)严格落实中省及党工委、管委会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文件、指示要求,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需求。

(二)负责查处河道、林地以外非法采石、采砂等破坏生态环境行为。

(三)负责国有建设储备土地落实扬尘、土壤等环境污染治理。

(四)联合环保、住建部门开展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城市管理部门

(一)负责城市建成区内道路、广场及市政维修养护工程施工等扬尘污染的监督管理。

(二)负责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扬尘污染管控及城市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工作;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的计划和实施,协调推动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

(四)负责企事业单位生产生活废水接入市政排水(污)管网的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城区公共区域露天烧烤油烟污染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林部门

(一)组织制定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持续减轻农业面源、点源污染负荷。

(二)推广科学施肥、施药,严格控制耕地农药、化肥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控制化肥使用量,实现总量控制。

(三)负责制定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业发展和布局规划,推动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小区搬迁退出工作。

(四)负责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督促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配套建设污粪处理设施,减少污染排放。

(五)将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内容纳入农业发展规划,对滥用农药、过量施肥等污染土壤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六)定期对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并提出治理措施。

(七)负责农业、林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对农业、林业生态环境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八)对非道路移动农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牵头实施农业大棚等生产设施使用清洁能源,实现保温措施清洁化。

第二十二条 水务部门

(一)依法对入河排污口进行监督管理和审批,对违法排污口进行查处取缔。

(二)负责取水行为管控,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河道违法采砂行为。

(三)负责城镇供水设施的维护和运行管理,以及水的处理净化。对自来水厂水质进行监管,定期公开水质检测情况。

(四)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情况调查和监督管理,提出整治方案并推动实施。

(五)按照水功能区管理要求,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六)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实施水量统一调度。科学保障河流生态流量。

(七)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严控地下水超采。

(八)统一配置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提高用水效率。

(九)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确保灌溉用水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

第二十三条 教育、文物、旅游部门

(一)负责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开展“绿色学校”创建活动。

(二)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落实幼儿园、中小学停止户外活动和停课应急措施。

(三)制定实施旅游业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科学合理利用旅游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四)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各类旅游景区景点、旅游宾馆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十四条 社会事业(民政、卫计)部门

(一)根据行业管理职责,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弃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确保符合环保管理要求。

(二)依据法定职责,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射线装置的安全防护管理,督促医疗单位严格落实放射性污染防治措施,杜绝因治疗引发的放射性污染;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辐射事故医疗应急。

(三)负责处置重污染天气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的防病知识宣传。

(四)对城镇居民自来水水龙头水质情况进行监督检测,定期公开水质情况。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

(一)负责制定年度环境保护资金预算,统筹安排环境保护项目及环境保护部门能力建设等环境保护所需经费。

(二)配合环保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污染补偿工作。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门

(一)负责对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进行离任审计;对领导干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情况进行审计。

(二)负责环境保护财政预算和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推动依法增加生态环境保护财政投入,确保环境保护政策落实到位。

第二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负责城区范围内餐饮业门店及单位油烟净化设施安装与运行监管工作。负责餐饮业高污染燃料禁燃工作。

第二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一)负责流通领域煤炭监督及其经营主体管理工作。

(二)负责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定期抽查区内成品油销售企业油品质量,打击非法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燃油行为。

第二十九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一)监督企业禁止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二)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对锅炉生产、进口、安装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因锅炉等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调查处理。

(三)负责环境监测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和监督检查。受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委托定期开展煤质监测。

第三十条 气象部门

(一)负责发布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预报和雾霾天气预报,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和突发环境事件提供气象信息。

(二)联合环境保护部门制订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方案,会同有关单位建立重污染天气会商机制,参与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工作。

(三)联合环境保护部门制作和发布空气质量预报,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第三十一条 电力部门

(一)严格执行中省及党工委、管委会有关部门作出的对淘汰、关停和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的决定。

(二)严格执行国家节能减排有关电价政策,负责智能电表更新替代工作。

第三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应当互相配合,发现存在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环境污染事故隐患或者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需要联合执法的,应当组织联合执法,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三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除按上述规定履行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外,还应认真做好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四条 杨陵区委、区政府可参照本清单制定杨陵区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并制定镇(街道)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第三十五条 本责任清单由示范区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解释。

第三十六条 因示范区机构改革调整涉及部门职能职责转变的,责任相应划转。

第三十七条 本责任清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此不符的,以此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