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委、区政府,党工委和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杨陵区委、区政府《关于深化街道体制机制改革开展基层社会治理创新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杨凌示范区工委办公室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0年9月2日
关于深化街道体制机制改革开展基层社会治理创新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共杨陵区委杨陵区人民政府
为持续巩固提升无黑无恶创建成果,加快推进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现就深化街道体制机制改革开展基层社会治理创新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论述和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化街道体制机制改革,开展基层治理创新,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推动无黑无恶创建长效常治和更高水平平安杨凌建设,促进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试点范围
2020年7月至9月,在杨陵区李台街道开展试点工作,适时在杨陵街道、大寨街道全面推行。
三、目标任务
通过深化街道体制机制改革,落实市域社会治理试点工作任务,建立“12345”的基层社会治理工作体系,“1”即坚持街道党工委统一领导;“2”即搭建两个平台;“3”即整合调度协调三支力量;“4”即健全四项工作机制;“5”即实施五类清单管理。到2021年底,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区域统筹、条块协同、功能齐全、运转高效的新时代社会治理模式初步建立,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能力和水平持续提升。
四、主要任务
(一)全面加强党的建设
1. 提升街道党工委统筹协调能力。发挥街道党工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对党的建设全面负责,对全面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实行全面领导。全面落实街道党工委对派出(驻)街道机构负责人的考核考察和选拔任用意见建议权、城市规划参与权、公共事务综合管理权、派驻街道工作力量的指挥调度、处分建议、监察和考核评价权等,建立与增强街道党工委统筹协调功能相适应的考评体系,形成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民自治、民主协商、群团带动、优势互补、多元参与的社会治理模式。(区委办、区委组织部、区委考核办指导,各街道、各相关部门负责落实)
2. 实行街道社区兼职委员制度。结合实际,统筹确定辖区兼职委员数量。街道兼职委员一般由驻辖区单位中分管党建工作的领导或区域内有影响力的非公企业、社会组织等党组织负责人担任。社区兼职委员一般由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社会组织、驻辖区单位中分管党建工作的领导以及社区民警等担任。兼职委员不改变党组织隶属关系,不占街道社区职数,实行任期制,具体人员和任期由街道、社区结合自身实际确定。(区委组织部指导,各街道负责落实)
3. 建立街道社区党建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党建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沟通、上下协同解决问题。街道党建联席会议应当吸收社区党组织成员参加,并加强对社区党建联席会议的指导。街道、社区党建联席会议负责人,可由上级党员领导干部兼任,或由驻辖区单位党组织书记轮流担任轮值主席,街道、社区党建联席会议召开次数由街道社区决定,遇到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区委组织部指导,各街道负责落实)
(二)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4. 优化街道机构设置。街道行政和事业机构按照“六办两中心”设置,即:街道党政内设机构统一设置党政综合办公室,党建工作办公室(加挂人大工委办公室牌子),城市综合管理办公室(加挂综合执法办公室牌子),社会事务办公室(加挂民政办公室牌子),平安建设和应急管理办公室,经济社会发展办公室;事业单位统一设置党群服务中心(加挂便民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综合文化站牌子),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加挂网格化管理服务中心、12345市民热线服务中心牌子)。(区委编办指导,各街道负责落实)
5. 推进综治中心实体化运行。建立健全区、街道、社区(村)三级综治中心工作体系,构建纵向贯通、横向集成、分级应用、资源共享的三级综治中心。街道综治中心设主任1名,由街道政法委员担任;设副主任2名,由司法所所长、派出所所长担任。合理统筹调度公检法司、扫黑办、调委会、平安应急办、网格化指挥中心、12345市民热线服务中心等人员力量和资源,推动社会治安联防、矛盾纠纷联调、突出问题联治、无黑无恶联创、法治建设联抓、平安杨凌共建。
落实2名公安干警(1名正式干警、1名辅警),实行坐班制,建立法院、检察院各1名工作人员常态化工作联系制,上述人员统一实行年度轮换机制。综治中心按规定设立党组织,全面加强街道党工委对综治中心的领导。(区委政法委牵头,各街道、公安分局、司法局、检察院、法院分别负责落实)
6. 组建综合执法队伍。依托街道综合执法办公室,整合派出在街道的两级城市管理执法中队、市场监管所的执法力量(正式执法人员和辅助执法人员),组建街道综合执法队,采用网格监管模式,实行统一综合执法,履行街道相关综合领域执法职能,接受街道统一领导、指挥调度、考核评价、日常管理。派出机构的编制管理权限不变,示范区城管执法局、区城管执法局、市场监管局负责派出机构人员编制、工资福利、人事关系、业务培训、工作规范性监督检查及重大执法行为审核。街道综合执法队设队长1名,由街道分管副主任担任;设副队长2名,由市场监管所所长、城管执法中队队长担任。街道综合执法队按规定设立党组织,全面加强街道党工委对街道综合执法队的领导。(示范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负责落实)
(三)提升治理效能
7. 搭建网格化综合指挥平台。依托区、街道网格化管理服务中心,加强大数据技术应用,健全完善网格化管理综合指挥平台,将党建、综治、司法、城管、民政、环保、消防、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等各类功能模块进行整合,打破信息壁垒,建成网格化、智能化、信息化综合指挥平台。将党支部或党小组建在网格上,建立街道党员干部包联网格、走访群众制度,打通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区委政法委牵头,各街道、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8. 搭建政务服务平台。整合党建、政务和便民服务等各种资源,统筹建设布局合理、功能完备的便民服务中心,利用互联网,将政务服务平台延伸到街道、社区(村),实现示范区、区、街道、社区(村)四级政务服务互联互通,实行“一网通办”“一站式服务”“一门式办公”及“最多跑一次”。(区政府办、行政审批局牵头,各街道、财政部门负责落实)
9. 推进政务服务权力下放。将直接面向人民群众量大面广,由街道服务管理更方便有效的事项依法下放街道管理,健全完善办事指南和工作规程,实现政务服务实体自助终端机全覆盖,打造“15 分钟便民服务圈”。(区政府办、区行政审批局、区司法局牵头,各街道、放权部门、财政部门负责落实)
10. 推进行政执法权限下放。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明晰行政执法权限下放清单,采取委托执法的方式,将物业监督、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违规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交通设施损坏监督、电力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劳动保障监察、流动人口计生检查、流动人口监管、治安检查等行政执法事项交由街道。(区司法局牵头,各街道、各放权部门负责落实)
11. 完善街道权责清单。聚焦街道抓党建、抓治理、抓服务的主责主业,强化党的领导、统筹辖区工作、维护安全稳定、组织公共服务、推动城市管理、营造良好环境、强化基层治理等职能定位,完善街道权责清单,予以公布。(区政府办、行政审批局指导,各街道负责落实)
12. 实行联动共治。对政法、综治维稳、信访、无黑无恶创建、拆迁安置、宅基地管理、自然资源管理、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文化市场管理、卫生监督管理、农业等领域的管理问题,依托网格化信息管理平台,实现“街道吹哨、部门报到”联动共治模式。由街道负责召集相关职能部门,对需要处理的事项和问题进行协商解决。(各街道牵头,区级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落实)
13. 推动“三治”深度融合。推动法治、自治、德治深度融合。整合法律服务中心、公证机构人员力量和资源,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及革命精神,充分利用区、街道、社区(村)新时代文明实践基地,开展道德教育实践,提高城乡居民道德修养和文明素质。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化建设,发挥村规民约、市民公约、行业规章等社会规范的作用,引导公众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区委宣传部、依法治区办牵头,各街道、各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四)建立四项机制
14. 完善工作机制。健全完善多方参与、快速处置、考核监督及财政保障工作机制。引导非公企业、社会组织及群团组织参与基层社区治理,加强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社会志愿者“四社联动”,推动形成多元参与、共同治理机制。统筹街道各方力量,依托网格化指挥平台(12345市民热线),健全完善发现、上报、处置、反馈等闭环流程,实现快速反应处置。建立由街道党工委牵头,自下而上、分类考核评价村(社区)、街道内设机构、事业单位及区级职能部门、派出(驻)机构的制度体系,发挥“两代表一委员”、社会团体、新闻媒体、群众代表、社会调查等组织的监督评价作用,进一步健全完善考核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工作保障机制,按照社会服务专业化、市场化要求,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补充基层一线辅助性人员。建立兼职网格员工作津贴制度,优化完善考核办法,激发工作积极性。选取阳光社区、邰北社区2个社区,按照社区常住人口数量,科学合理设置社区发展治理专项资金,撬动社会资本,参与社区治理。(各街道,区委考核办,区民政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落实)
五、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实施。成立示范区党工委副书记任组长,示范区政法委、公安局、组织部、杨陵区委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示范区、区两级相关领导为成员的深化街道体制机制改革开展基层社会治理创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顶层设计,统筹推进试点工作任务落实。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基层社会治理工作主体责任,按照工作部署,结合实际,做好统筹指导,狠抓贯彻落实,切实将各项举措落实落细。
(二)做好总结提炼。各级各部门对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要认真总结提炼,及时选树一批体现杨凌治理特点、时代特色、具有较强影响力的治理品牌。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新媒体广泛宣传,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督查考核。将此项工作纳入区委、区政府督查重点工作,作为各街道党政领导班子和区级有关部门领导干部考核评价、述职评议的重要内容。区委深改办、考核办(区政府督查办)要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考核,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本实施意见由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 深化街道体制机制改革开展基层社会治理创新试
点工作领导小组
2. 城市综合管理办公室(综合执法办公室)执法事项清单
3. 城市综合管理办公室(综合执法办公室)综合检
查事项清单(试行)
4. 委托街道执法事项清单(试行)
5. 街道便民服务事项清单(试行)
6. 街道“15分钟便民服务圈”远程审批事项清单(试
行)
附件1
深化街道体制机制改革开展基层社会治理
创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刘天雄示范区党工委副书记
副组长:单舒平示范区党工委委员、区委书记
杨芳乾示范区党工委委员、政法委书记
马卫东示范区党工委委员、公安局长
田晓炜示范区党工委委员、组织部长、编办主任
成员:冯斌洲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副秘书长、示范区信
访局局长
夏建刚示范区党工委组织部副部长、编办副主
任、人社局副局长
李俊甲示范区党工委政法委副书记、司法局局长
李林示范区财政局局长
刘春阳示范区市场监管局党组书记
任延宁示范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局长
陈辉区委副书记、区长
魏争谋区委副书记
邓毅伟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李永东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蒋建奇区委常委、统战部长、区政府党组副书记
王勇区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杨飞区委常委、区委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杨水利区政府副区长
崔建斌区政府副区长、公安分局局长
吴云青区法院院长
李冀区检察院检察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杨陵区委,单舒平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城市综合管理办公室(综合执法办公室)执法事项清单(试行)
序号 | 类别 | 事项内容 | 法律依据 | 备注 |
一 | 街面 秩序 类(4项) | 1.负责查处游商摆摊设点、出店占道经营等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国务院颁发《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4.《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 综合执法队(城管执法中队)承担简易程序案件的办理和一般程序案件的调查等协助工作(简易程序案件指处罚自然人50元以下、单位1000元以下的案件)。 |
2.负责查处噪声污染、餐饮油烟污染及焚烧垃圾(落叶)等行为。 | ||||
3.负责查处道沿上机动车、非机动车乱停乱放等行为。 | ||||
4.负责查处其他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或城市管理相关条例的行为。 | ||||
二 | 市容 环境 类(4项) | 5.负责规范、整治、查处“沿街九乱”等现象。 | 1.国务院颁发《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2.《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 发挥属地管理作用,按照整治、巡查、值守“三位一体”模式开展工作。 |
6.负责纠正、查处“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等现象。 | ||||
7.负责通过教育、制止、处罚等手段,杜绝出现破坏公卫设施、洗车站点污水横流、机动车污损不洁、建筑物外立面脏污、居民小区饲养家禽、家畜等破坏环境、有碍观瞻的现象。 | ||||
8.负责查处其他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或城市管理相关条例的现象。 | ||||
三 | 园林 绿地 类(4项) | 9.负责巡查、上报和授权范围内查处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等行为。 | 1.《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 2.《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 重点是做好主干道涉绿问题的巡查、发现、上报,负责背街小巷的绿化执法。 |
10.负责巡查、上报和授权范围内查处损绿、毁绿及擅自移植、砍伐树木等行为。 | ||||
11.负责巡查、上报和协助查处损毁、移植、砍伐古树名木的行为。 | ||||
12.查处其他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或城市管理相关条例的行为。 | ||||
四 | 宣传 广告 类(4项) | 13.负责巡查、制止、处罚违规户外广告、违规牌匾标识、违规标语宣传品等现象和行为。 | 1.国务院颁发《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2.《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3.《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 | 重点是做好对违规设置的户外广告标识、门头牌匾等现象的查处,负责训诫、处罚散发、张贴“野广告”的相对人。 |
14.负责对街头散发、张贴小广告等行为进行查处。 | ||||
15.负责责令整改、行政处罚广告语言文字不规范、户外广告位置设置不合理等现象。 | ||||
16.查处其他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或城市管理相关条例的现象。 | ||||
五 | 施工 管理 类(4项) | 17.负责巡查、上报和协助处置出土工地未严格落实“六个到位、七个百分百”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国务院颁发《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3.国务院颁发《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4.《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综合执法队(城管执法中队)主要是巡查、发现、上报及配合区城管执法大队集中执法。 |
18.巡查、上报和协助处置建筑垃圾清运企业违规清运建筑垃圾的行为。 | ||||
19.协助做好中、高考期间和“冬防期”的管控工作。 | ||||
20.查处其他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或城市管理相关条例的行为。 | ||||
六 | 违建 整治 类(4项) | 21.负责巡查、发现、上报疑似违章建筑,申请规划部门予以认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 | 按照拆违1000平方米以下牵头、1000平方米以上协助的工作原则,坚持“一天一结办、十天一周期”的工作模式。 |
22.对于正在发生的违建行为,及时介入、依法阻止。 | ||||
23.对于已经规划部门认定的违章建筑,下达限期拆除文书;对于拒不拆除的,严格依照程序,1000平方米以下的牵头拆除,1000平方米以上的协助区城管执法大队拆除。 | ||||
24.查处其他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或城市管理相关条例的现象。 | ||||
七 | 市政 维护 类(4项) | 25.负责巡查、上报和协助处置辖区内城市道路、桥涵及其相关设施,因人为或自然因素造成的安全隐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3.《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4.《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 | 发挥属地管理作用,通过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市政维护、燃气管理、集中供暖方面的安全隐患,迅速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协助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
26.负责巡查、上报和协助处置辖区内燃气管理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 ||||
27.巡查、上报和协助处置辖区内集中供暖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 ||||
28.查处其他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或城市管理相关条例的行为。 | ||||
八 | 垃圾分类管理 类(4项) | 29.负责依托“全科网格管理”,积极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的法律法规、制度条例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3.国务院颁发《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4.国家住建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重点是从2019年9月1日起,加大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行政执法力度。 |
30.负责加强对公共区域、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日常巡查。 | ||||
31.负责加大对未严格落实分类投放、分类运输、分类处置行为的执法力度。 | ||||
32.其他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或城市管理相关条例的现象。 | ||||
九 | 其他类及应急事项(1项) | 33.在开展日常工作中,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意识,面对集中降雨、突降大雪等极端天气,燃气、供暖等管网发生泄漏等突发情况,涉及城市管理的群体性事件,以及其他城市管理的紧急突发情况时,做好维护秩序、疏导人群、封锁现场、立即上报等应急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3.《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 事前积极巡查早发现,事中沉着应对保安全,事后举一反三排隐患。 |
附件3
城市综合管理办公室(综合执法办公室)
综合检查事项清单(试行)
序号 | 事项名称 | 上报处置部门 |
1 | 巡查发现无登记备案的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情况,督促到派出所报备并办理居住证。 | 公安分局 |
2 | 巡查发现校园周边安全隐患有关情况。 | 公安分局 |
3 | 巡查发现群体性事件等情况信息。 | 区委政法委 |
4 | 巡查发现交通信号灯故障及其他交通设施损坏情况信息。 | 交警大队 |
5 | 巡查上报消防器材不齐全、安全通道堵塞、易燃物品堆积等火灾隐患情况信息。 | 区应急管理局 消防救援大队 |
6 | 发现上报消火栓、取水栓等消防设施损坏情况信息。 | 区应急管理局 消防救援大队 |
7 | 巡查上报安全生产事故信息。 | 区应急管理局 |
8 | 巡查上报非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信息。 | 区应急管理局 |
9 | 巡查上报市政道路行道树影响安全等情况。 | 区城管局 |
10 | 发现上报市政道路路灯灯具破损、缺亮等情况。 | 区城管局 |
11 | 发现上报供水、排水管道破裂、堵塞等情况。 | 区城管局 |
12 | 发现上报市政道路的路面塌陷有关情况。 | 区城管局 |
13 | 发现上报市政道路破损,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况。 | 区城管局 |
14 | 发现上报下水井盖破损,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况。 | 区城管局 |
15 | 发现上报市政道路红线范围内存在废弃电杆情况信息。 | 电力部门 区城管局 |
16 | 发现上报市政道路沿线电线及其他电力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 | 电力部门 区城管局 |
17 | 发现上报各类桥体破损、护栏破损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 | 区城管局 |
18 | 排查上报市政道路积水、积冰情况。 | 区城管局 |
19 | 发现上报未按规定建设运行的垃圾填埋场等信息。 | 区城管局 |
20 | 发现上报规模以上饲养家禽家畜情况信息。 | 区城管局 区市场监管局 |
21 | 发现上报公共场所发现动物尸体未及时清理的信息。 | 区城管局 区市场监管局 区卫健局 |
22 | 巡查上报油烟污染、使用蜂窝煤、烟囱冒黑烟等情况。 | 生态环境局 区城管局 |
23 | 巡查上报噪音扰民等情况。 | 生态环境局 区城管局 |
24 | 发现上报向河道、水体排放污水的信息。 | 生态环境局 |
25 | 发现上报汽车修理厂未设置烤漆房,违规喷漆作业的信息。 | 生态环境局 |
26 | 发现上报汽车修理厂废机油桶、棉纱等含油废物随意丢弃情况。 | 生态环境局 |
27 | 巡查上报医疗废物随意丢弃等信息。 | 生态环境局 区卫健局 |
28 | 巡查上报施工扰民、黄土裸露、工地扬尘等情况信息。 | 生态环境局 区住建局 |
29 | 巡查上报工地出入口不洁、工地围墙设置不规范等情况。 | 区住建局 |
30 | 巡查上报雨水管道满溢积水等情况信息。 | 区住建局 |
31 | 巡查上报危旧房屋安全隐患等信息。 | 区住建局 |
32 | 发现上报销售变质过期的食品或药品等情况信息。 | 区市场监管局 |
33 | 发现上报聚众夸大保健品功效,保健品虚假营销引发纠纷信息。 | 区市场监管局 |
34 | 发现上报环境卫生差,从业人员无健康合格证明信息。 | 区市场监管局 |
35 | 发现上报新开门店、无照经营或营业执照已失效等情况信息。 | 区市场监管局 |
36 | 巡查发现非法加工地沟油等情况信息。 | 区市场监管局 |
37 | 发现上报违反相关规定在城市主要道路、公共场所、小区流浪乞讨等行为。 | 区民政局 区城管局 公安分局 |
38 | 发现上报路名牌破损、锈蚀、缺失、倾斜、内容错误、缺亮。 | 区民政局 |
附件4
委托街道执法事项清单(试行)
(区司法局牵头办理委托手续后实施)
序号 | 事项名称 | 委托部门 |
1 |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区应急管理局 |
2 | 对用人单位遵守《陕西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试行)》的监督检查。 | 区人社局 |
3 | 对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检查。 | 区卫健局 |
4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监督。 | |
5 | 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现场检查。 | 区住建局 |
6 | 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 | |
7 | 新建建设项目物业管理区域划分。 | |
8 |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重大事件,物业服务企业未及时报告的处罚。 | |
9 | 对建设单位不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资料、不移交承接查验所需资料、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 |
10 | 对建设单位未明示、公示物业管理、车位和车库相关信息的处罚。 | |
11 | 对原物业服务企业未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处罚。 | |
12 | 对建设单位违规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处罚。 | |
13 | 对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管理区域全部物业服务一并委托或者转交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 |
14 | 对违规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活动或违规使用所得收益的处罚。 | 区住建局 |
15 |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情况、公共水电费分摊情况或者公示失实信息的处罚。 | |
16 | 对建设单位未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未在销售场所公示的处罚。 | |
17 | 对建设单位未与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的处罚。 | |
18 |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物业服务合同的处罚。 | |
19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或单位和个人将物业管理用房转让、出租或者改作他用的处罚。 | |
20 | 对未备案的经营性停车场的处罚。 |
附件5
街道便民服务事项清单(试行)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地点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地点 |
1 | 受委托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 便民服务 中心 | 12 | 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 便民服务中心 |
2 | 对确实无家可归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安置给付。 | 便民服务 中心 | 13 | 对街道管理服务事项提供政策法规咨询。 | 便民服务中心 |
3 | 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人员供养审核转报。 | 便民服务 中心 | 14 | 法律援助服务。 | 便民服务中心 |
4 | 特困人员供养审核转报。 | 便民服务 中心 | 15 |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审核转报。 | 便民服务中心 |
5 |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审核转报。 | 便民服务 中心 | 16 | 再生育审批审核转报。 | 便民服务中心 |
6 | 低保户子女教育救助金审核转报。 | 便民服务 中心 | 17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审核转报。 | 便民服务中心 |
7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审核转报。 | 便民服务 中心 | 18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便民服务中心 |
8 | 应征兵役审核转报。 | 便民服务 中心 | 19 |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就业登记。 | 便民服务 中心 |
9 | 居民公约备案。 | 便民服务 中心 | 20 | 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经济状况核实。 | 便民服务 中心 |
10 | 人民调解委员会备案。 | 便民服务中心 | 21 | 生育登记服务。 | 便民服务 中心 |
11 | 业主委员会备案。 | 便民服务中心 | 22 |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 便民服务 中心 |
23 | 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或者办理独生子女人身健康保险。 | 便民服务 中心 | 32 | 城乡居民(含被征地居民)养老保险审核转报。 | 便民服务中心 |
24 | 办理(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便民服务 中心 | 33 | 就业失业登记证审核转报。 | 便民服务中心 |
25 | 未列入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发放对象的城市居民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发放的审核转报。 | 便民服务 中心 | 34 | 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转报。 | 便民服务中心 |
26 | 为困难群体提供生活保障和专项救助(含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审核转报。 | 便民服务 中心 | 35 |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审核转报。 | 便民服务 中心 |
27 | 申请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转报。 | 便民服务中心 | 36 | 70岁以上高龄保健补贴审核转报。 | 便民服务 中心 |
28 | 城乡家庭住房救助审核转报。 | 便民服务中心 | 37 | 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 | 便民服务 中心 |
29 | 就业救助的审核转报。 | 便民服务中心 | 38 | SIYB创业培训。 | 便民服务中心 |
30 | 病残儿医学鉴定情况审核转报。 | 便民服务中心 | 39 | 残疾人就业援助。 | 便民服务中心 |
31 | 申请评定残疾等级的审核转报。 | 便民服务中心 | 40 | 孤儿救助。 | 便民服务中心 |
附件6
街道“15分钟便民服务圈”远程审批事项清单
(试行)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地点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地点 |
1 | 牌匾标识备案。 | 便民服务中心 | 11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办。 | 便民服务中心 |
2 | 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审批。 | 便民服务中心 | 12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续。 | 便民服务中心 |
3 | 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注销审批。 | 便民服务中心 | 13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注销。 | 便民服务中心 |
4 | 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审批。 | 便民服务中心 | 14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变更。 | 便民服务中心 |
5 | 小餐饮经营 许可新办。 | 便民服务中心 | 15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遗失补办。 | 便民服务中心 |
6 | 小餐饮经营许可 补发。 | 便民服务中心 | 16 | 食品经营许可注销。 | 便民服务中心 |
7 | 小餐饮经营许可变更(经营范围等需现场核查事项)。 | 便民服务中心 | 17 | 食品经营许可补办。 | 便民服务中心 |
8 | 小餐饮经营许可 延续。 | 便民服务中心 | 18 | 食品经营许可新办。 | 便民服务中心 |
9 | 小餐饮经营许可 注销。 | 便民服务中心 | 19 | 食品经营许可延续。 | 便民服务中心 |
10 | 小餐饮经营许可变更(名称、负责人等无需现场核查的事项)。 | 便民服务中心 | 20 | 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等无需现场核查的许可类事项)。 | 便民服务中心 |
21 | 食品经营许可变更(食品安全管理员、技术人员登记类事项)。 | 便民服务中心 | 26 | 食品小作坊注销。 | 便民服务中心 |
22 | 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经营项目、主体业态等需现场核查的许可类事项)。 | 便民服务中心 | 27 | 食品小作坊延续。 | 便民服务中心 |
23 | 食品小作坊新办。 | 便民服务中心 | 28 | 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设立。 | 便民服务中心 |
24 | 食品小作坊变更。 | 便民服务中心 | 29 | 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变更。 | 便民服务中心 |
25 | 食品小作坊补办。 | 便民服务中心 | 30 | 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注销。 | 便民服务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