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委、区政府,党工委和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杨凌示范区经济发展顾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杨凌示范区工委办公室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0年9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杨凌示范区经济发展顾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企业家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示范区《关于营造良好环境支持企业家干事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鼓励企业家参与示范区建设,促进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加快推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杨凌示范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示范区经济发展顾问,是指示范区管委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与本人协商同意聘任,为示范区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战略规划、实施重大决策提供战略咨询的企业家人士,是示范区发展顾问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三条 示范区经济发展顾问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高,政治立场坚定;
(二)长期关心支持示范区经济社会发展,愿意为示范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献计献策、做出贡献;
(三)为示范区辖区内注册的企业创始人或担任该企业董事长、总裁、总经理等主要领导职务,公道正派,在企业家群体和行业中具有一定代表性,具有较高社会威望和影响力,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公益心,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四)所在企业守法经营,诚实守信,在技术创新、示范推广、社会公益、和谐劳动关系构建等方面成绩显著,具有典型引领和示范作用,近3年内未被各级行政、司法机关实施过处罚。
第四条遴选、聘任程序
示范区经济发展顾问可通过职能部门推荐、领导举荐、企业家自荐等方式提名,按照以下方式遴选产生。
(一)党工委统战部(工商联)联合工业商务局牵头,商农业局、科技创新局提出示范区经济发展顾问推荐人选建议名单,经推荐对象本人同意后,征求党工委政法委,示范区发改、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税务、生态环境保护、应急管理等部门意见后,汇总报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核;
(二)报请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审定;
(三)将经济发展顾问候选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天;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示范区管委会聘任,颁发示范区经济发展顾问聘书。
第五条经济发展顾问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就示范区经济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一些重大规划、重点项目、重要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发挥智库作用,就示范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企业家权益保护、涉企政策出台等开展调查研究、专题研讨、向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决策咨询;
(三)围绕企业家群体共性问题,协助组织开展培训、诊断、交流、考察学习等,提升企业家整体素质和能力;
(四)宣传推介杨凌营商环境,协助推动招商引资。
第六条经济发展顾问享受以下待遇
(一)应邀参加相关庆典或其他重大活动时,享受嘉宾礼遇;
(二)应邀列席党工委、管委会涉企等有关工作会议;
(三)应邀开展调查研究、专题研讨、决策咨询、考察交流等活动;
(四)为招商引资、项目争取等做出突出贡献的,由党工委、管委会依据相关制度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做好经济发展顾问服务管理工作。
(一)党工委统战部(工商联)、工业商务局为经济发展顾问日常沟通对接部门,不定期向经济发展顾问做好有关情况通报、意见建议收集与反馈等工作,协调经济发展顾问参加相关会议以及重大节庆等有关活动;
(二)管委会有关工作部门在制定发展规划、计划、项目指南、管理规范等涉企政策时,应主动邀请经济发展顾问参与审议、讨论并吸纳其合理意见建议。
第八条经济发展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党工委统战部(工商联)、工业商务局报请党工委管委会同意后予以解聘。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
(二)有损害示范区利益、形象和声誉言行的;
(三)不履行顾问义务,无实质性参与顾问活动的。
第九条经济发展顾问总数控制不超过20人,首批10人,后续根据情况动态增加调整。实行聘期制,聘期为三年。聘期届满未续聘的,聘任关系自行终止。
第十条示范区财政每年设立30万元的经济发展顾问专项经费预算,预算单位设在示范区党工委统战部(工商联),实际用于经济发展顾问有关委托课题研究、提供咨询服务的劳动报酬、组织企业家出外考察、调研、接待等,据实报销。
第十一条本试行办法由示范区党工委统战部(工商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