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委、区政府,党工委和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杨凌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督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杨凌示范区工委办公室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2年4月6日
杨凌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督查工作实施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工作效能,推动工作落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督查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的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和省委、省政府相关制度,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查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增强“一分部署、九分落实”意识,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深入一线、真督实查,跟踪问效、强化追责,以钉钉子精神抓落实,推动政令畅通、政策落地、工作落实。
第三条 加强对全区年度督查检查工作计划管理和监督实施,严格控制总量、规模、频次和时限,不得随意扩大督查范围、变更督查对象和内容,改进方式方法,切实减轻基层负担。不得以党工委、管委会督查取代所属部门日常监督检查,所属部门日常监督检查不得随意冠以党工委、管委会督查名义。不得在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文件中随意将部门日常监督检查事项确定为党工委、管委会督查事项。
第二章 督查内容和对象
第四条 督查内容包括以下事项:
(一)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
(二)上级党委、政府和党工委、管委会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主要包括:
1. 省委全委会报告、省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工作;
2. 示范区工作会议、党工委委员会议、管委会常务会议等党工委、管委会重要会议决定事项;
3. 上级党委、政府和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指示批示和交办的重要工作。
(三)上级人大、政协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落实情况。
(四)上级党委、政府督查机构交办督查督办的工作事项。
(五)督查对象法定职责履行情况。
(六)相关的媒体、网络平台反映的群众留言、投诉、热点焦点问题。
第五条 督查对象主要包括:
(一)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二)下级党委、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直属机构;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四)受行政机关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
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必要时可以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所属部门开展督查。
第三章 督查工作职责
第六条 党工委、管委会领导全区督促检查工作,研究决定重大督查事项,授权开展督查工作。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对全区督查工作负总责,党工委、管委会秘书长、办公室主任负责对督查工作的具体指导和统筹协调。
第七条 党工委、管委会督查室是党工委、管委会督查工作的办事机构,在党工委、管委会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的领导下,牵头组织实施督查工作,负责督查的综合、协调、联络和报告,指导杨陵区委、区政府及党工委、管委会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的督查工作。
第四章 督查方式方法
第八条 督查机构要立足工作实际,采取灵活、务实、高效的方式方法,使督查工作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一)书面督查。对立项督查事项,由党工委、管委会督查室下发领导批示转办单、督查通知单或通过电话告知等形式,督促承办部门和单位按时办理,并书面报告办理情况和落实结果。
(二)实地督查。对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点督查事项,按督查立项要求,由党工委、管委会督查室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或采取明察暗访形式实地查看,了解情况,跟踪问效,督促承办单位组织落实。
(三)会议督查。对重要督查事项,由党工委、管委会领导、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主持,适时召开会议,听取承办单位工作汇报,研究落实措施,集中研究解决落实中存在的问题。
(四)督查调研。对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定事项和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督查调研,了解存在问题症结,寻找分析原因,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供领导决策参考。
第五章 督查工作程序
第九条 督查工作通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督查立项。党工委、管委会督查机构根据党工委、管委会决定或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指令,确定督查事项。党工委、管委会督查机构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上级党委、政府和党工委、管委会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掌握的线索,提出督查工作建议,经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批准后,确定督查事项。
(二)下发通知。除实施暗访督查外,其余督查活动应当在开展督查前采取书面通知、电话通知等方式,提前通知相关单位,明确开展督查的有关事项。
(三)实地督查。可以采取听取汇报、检查、核查、访谈、暗访等方式,到实地查明情况,协调工作,督办落实。
(四)反馈结论。督查工作结束后,应当作出督查结论并向督查对象反馈。督查结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客观公正。重要事项督查结束后,应当下发督查通报,表扬先进,批评落后,指出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五)结果运用。督查机构可以根据督查结论或者整改核查结果,提出对督查对象依法依规进行表扬、激励、批评等建议。也可以根据督查结论提出考核意见,按照2分分值实行扣分制,即在各部门(单位)季度目标任务考核总得分的基础上进行扣分。
第六章 督查执纪问责
第十条 督查工作实行三级监督管理机制:
(一)提醒。对工作行动迟缓、推诿扯皮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工作任务的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由示范区督查机构提出督办意见,经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分管负责同志签批同意后,对相关单位下达《督查提醒通知单》,指出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二)约谈。对提醒后无正当理由,仍行动迟缓、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或超出省、示范区规定的时限要求,引起上级机关关注和督办的,由示范区督查机构提出督办意见,经党工委、管委会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签批同意后,对相关单位下达《督查批评通知单》,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分管负责同志对相关单位负责人或责任人进行约谈批评,进一步提出整改要求。
(三)问责。对约谈后无正当理由,仍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工作任务、对全局工作产生影响,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被上级通报批评、督促整改,或受到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批评的,由示范区督查机构提出问责建议,报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分管督查的党工委、管委会领导对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或按程序进行问责。
第十一条 督查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督查机构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发现涉嫌其他犯罪的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督查对象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阻碍督查工作,不得隐瞒实情、弄虚作假,不得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有上述情形的,由督查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对督查人员或者提供线索、反映情况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陷害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督查机构及督查人员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泄露督查过程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或者违反廉政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队伍建设及保障
第十五条 督查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督查工作相适应的政治素质、工作作风、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法律素养,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持正,清正廉洁、保守秘密,自觉接受监督。督查机构应当对督查人员进行政治、理论和业务培训。
第十六条 督查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车辆、器材等,应当给予保障。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杨陵区委、区政府及党工委、管委会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应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督查工作机制和制度,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督促检查工作。
第十八条 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此前印发的督查工作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督查室负责解释。
附件:1. 督查督办事项考核扣分标准
2. 杨凌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督查提醒通知单
3. 杨凌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督查批评通知单
附件1
督查督办事项考核扣分标准(总分值2分)
考核内容 | 扣分事由 | 督查程序 | 分值 |
列入年度督检考计划任务 | 未按时限要求组织实施的督查检查考核工作,也未向督查机构说明原因。 | 经书面督查、实地督查 或专项督查。 | 每项工作扣0.3分 |
完成年度主要工作及阶段性重点工作任务 | 未按时限要求完成重点工作任务,也未向党工委、管委会说明原因。 | 经书面督查、实地督查或专项督查,编发督查通报。 | 每项工作扣0.3分 |
督查通报后,仍未完成重点工作任务或未按许可时限完成。 | 经再次督查或下发督查批评通知单(经两次以上督查仍未完成,转入问责程序)。 | 每项工作扣0.5分(延误工作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每件扣0.6—1分) | |
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 | 延误或未按要求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 | 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转办单。 | 每件扣0.3分 |
工作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 | 每件扣0.5—1分 | ||
党工委、管委会决策事项、领导批示等其他督查事项办理 | 未按要求时限办理党工委、管委会会议决策事项、领导批示等其他督查事项。 | 经书面督查、实地督查或专项督查,编发督查通报。 | 每项(件)扣0.2分 |
督查通报后,仍未完成或未按许可时限完成。 | 经再次督查或下发督查批评通知单(经两次以上督查仍未完成,转入问责程序)。 | 每项(件)扣0.4分(延误工作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每项(件)扣0.5—1分) | |
网络平台反映的群众留言、投诉、热点焦点问题办理 | 未按规定时限核查落实反映情况,处置结果群众不满意,未及时上报办理情况。 | 下发督查提醒通知单,经督促,超过反馈时限1个工作日。 | 每项工作扣0.2分 |
及时认真办理督查事项 | 对督查事项不办理,也不说明情况。 | 下发督查提醒通知单,超过督查事项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 每件扣0.3分(延误工作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每件扣0.4—1分) |
未经同意,延时反馈督查事项办理情况。 | 下发督查提醒通知单,经督促,超过反馈时限2个工作日。 | 每件扣0.1分(延误工作的,每件扣0.2分) | |
督查督办事项未按要求办理,退回重查重办;反馈的办理结果与事实有较大出入。 | 以督查函件退回重查重报。 | 每件扣0.2分(延误工作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每件扣0.3—1分) |
杨凌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督查提醒通知单
党工委、管委会督查室 年 月 日
责任单位 | |||
督查事项 | |||
完成时限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附件3
杨凌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督查批评通知单
党工委、管委会督查室 年 月 日
责任单位 | |||
督查事项 | |||
整改要求 | |||
完成时限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