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委、区政府,党工委和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杨凌示范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杨凌示范区工委杨凌示范区管委会
2017年10月28日
杨凌示范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示范区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的创新活力,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移转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陕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和《陕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试行)》,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建设农业科技成果交易平台。通过政府引导和市场推动,构建由高校、科研院所、专业中介组织和企业广泛参与,与国际惯例全面接轨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平台,聚集国内外农业科技成果在线上线下自由展示交易。设立杨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保障成果转化金融支撑。设立农业知识产权仲裁机构,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能力。
二、加强科技成果信息管理。引导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在实施财政性资金资助科技项目完成后,及时将提交的应用技术、基础理论、软件科学研究等科技成果纳入科技成果信息库。
示范区科技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科技成果信息库管理,每年定期组织科技成果转化市场成熟度评价,与发改、招商等部门联合开展科技成果推介转化等工作。
三、建立市场导向的科技成果定价机制。利用示范区财政性资金资助形成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由项目完成人自主决定转让、许可、作价投资。自主决定转让、许可、作价投资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由研发团队主持公开询价,谈判确定成交价格,无须经过单位审批,但应在本单位公示。
四、提高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比例。区内单位职务科技成果,由成果完成人实施转化的,将不低于90%的转化收益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贡献的人员。科技成果2年内未转化的,采取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实施转化,将不低于85%的转化净收益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贡献的人员。奖励直接发放给个人,不计入工资总额基数。
五、加快科技成果产学研用协同转化。支持区内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合作建立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新型研发中心(中试基地),设立联合基金,省上和示范区两级按总额30%的比例出资支持。新型研发中心(中试基地)按照需求导向原则自行确定研发项目,给予示范区科技计划立项支持。对获得国家或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的重大成果进行转化的,给予示范区产学研用重大科技项目立项支持,并推荐承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六、支持组建技术创新转化联盟。支持示范区企业协会以产业科技需求为导向,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转化联盟,产业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优先给予产学研协同创新项目立项,每年20万元、连续支持3年,科技成果由联盟单位共享;建立“专利池”,以使用权许可的方式共享转化联盟成员的专利成果,每年给予入池专利持有单位50%专利年费补贴,并根据专利成果转化和共享情况给予一定的后补助。
七、鼓励科研人员携带成果创业。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成果完成人创办企业,可按其现金出资额度的20%申请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支持;股权退出时,按照原值加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利息优先回购给创业团队。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给予风险补偿,对于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发生的实际投资损失,可按照损失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风险救助。可根据创业项目市场前景给予5—20万元种子孵化资金资助,并享受单笔10万元两年期贴息贷款,入驻示范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免缴3年办公用房租金。
八、鼓励科技成果就地转移转化。对在省内区外就地转移转化的重大科技成果实施双向补助,根据产业化规模和纳税总额,通过申请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给予成果供给方和吸纳方总额合计30%、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后补助或贷款贴息;对在示范区内就地转移转化的重大科技成果,双向补助标准为40%、最高200万元。企业自主研发生产并投向市场的首台套产品,按首台套产品销售价格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九、支持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建设。引进各类专业中介机构,提供农业科技成果交易、评估服务。协同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杨凌职业技术学院的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做好示范推广工作。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和孵化平台建设,根据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业绩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和后补助;加大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支持力度,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示范区级孵化器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资助。注重培育科技金融、科技中介、创业指导等科技成果转化人才,认定后按政策入住示范区高端人才社区或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10万元,并推荐纳入省级人才计划。
十、加大成果转化财税支持力度。区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形式奖励成果完成人的部分,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其获得分红或转让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合同和技术性收入审核认定登记后,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免征增值税。
十一、创新科研人员人事管理制度。允许科研人员到区内企业兼职从事课题研究、科技攻关、科技成果转化等活动;鼓励科研人员停薪离岗创办企业,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受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职称管理机构将科研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取得的业绩,作为职称评定的依据之一。发明专利转化应用情况、制定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与论文指标要求同等对待,技术转让成交额与纵向课题指标要求同等对待,创办科技型企业所缴纳的税收和创业所得捐赠给原单位的金额等同于纵向项目经费。科研人员到企业兼职或停薪离岗创业可按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计算。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