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杨凌示范区工委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快速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来源:杨凌示范区管委会 发布时间:2017-01-17 09:26

杨陵区委、区政府,党工委和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杨凌示范区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快速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杨凌示范区工委杨凌示范区管委会

2017年1月9日


杨凌示范区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快速发展若干措施

为了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健康快速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按照中、省相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严格执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减免和返还政策。严格执行中、省各项税收优惠、减免和小微企业所得税返还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施税收优惠、减免和所得税返还;企业符合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条件的,予以免征(责任单位:示范区国税局、地税局、社会事业局)

二、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本级财政设立每年1000万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非公经济发展。(责任单位:示范区财政局、经贸和安监局)

三、严格落实降成本各项措施。执行中、省和示范区“三去一降一补”政策。降低企业社保负担,从2014年至2020年底,采取稳岗补贴的方式,对企业为职工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凡符合补助条件的,予以补助。(责任单位:示范区人社局,各涉及职能部门)

四、建设创新载体。获批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中小企业创新研发中心,给予1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示范区经贸和安监局、科技局)

五、促进转型升级。鼓励企业加快转型升级,被认定为省级民营经济转型升级示范企业的,给予1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示范区经贸和安监局)

六、支持开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研发活动。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给予100万元奖励;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获得陕西省科学技术最高成就奖的,给予50万元奖励;获得陕西省基础研究重大贡献奖的,给予10万元奖励;获得陕西省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示范区科技局)

七、鼓励参与制定标准。对主导制(修)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企业,分别予以5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承担组建国家级、省级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的企业,分别予以10万元、6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示范区质监局、经贸和安监局)

八、支持信息化发展。鼓励企业开展工业化、信息化两化融合试点示范工作,通过两化融合国家、省级贯标的,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对企业自建信息化管理、应用系统,按其实际完成投资总额,予以50%且最高不超过8万元补助;对租用省级及以上部门认定的信息化服务企业的信息服务软件,按其实际支付服务费用,予以50%且最高不超过2万元补助。(责任单位:示范区经贸和安监局)

九、强化人才智力支撑。企业引进和培养的高层次、高技术人才,享受《杨凌示范区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办法》文件规定的各项政策;企业管理者参加工信部中小企业领军人才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予以5000元补助。(责任单位:示范区人社局、经贸和安监局)

十、快速催生市场主体。落实商事登记制度要求,鼓励“个转企”,快速催生各类市场主体。(责任单位:示范区工商局)

十一、大力建设创业载体。支持杨陵区人民政府创建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县(区);加快“众创田园”、现代农业电商产业园、创业工场、大学生创业孵化园、创业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建设。鼓励企业利用空闲设施建设面向社会的创新创业园,企业自建的双创园,符合条件的,推荐申报创业示范基地,帮助争取政策资金扶持。(责任单位:杨陵区政府,示范区经贸和安监局、创新创业园发展有限公司)

十二、加快培育瞪羚企业实施瞪羚企业培育计划,对新认定的瞪羚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在创新能力建设、知识产权研发、信贷融资、市场开拓等方面对瞪羚企业加大支持力度,促进快速成长。(责任单位:创新创业园发展有限公司)

十三、激励加快发展。开展行业之星、成长之星、创业之星评选,被认定为省级中小企业行业之星的,优先推荐申报项目。新进规上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新进限额以上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新进资质等级以上建筑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对示范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授予示范区年度经济发展贡献荣誉,并给予物质奖励。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更新关键设施设备,新增产能,促进商贸流通,提升服务能力,为示范区工业、商贸业、服务业经济发展做贡献且符合条件的,享受示范区工业和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支持。(责任单位:示范区经贸和安监局、住建局、财政局)

十四、支持创建品牌。获得国家质量奖、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国家级品牌称号的,给予100万元奖励;获得省级名牌产品称号的,给予20万元奖励;获得省级著名商标称号的,给予10万元奖励;企业取得有机认证的,给予5万元奖励,取得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的(GAP),给予3万元奖励,取得绿色食品认证的,给予2万元奖励,取得无公害认证的,给予1万元奖励。同一企业获得多项奖励的,按最高奖励标准执行。(责任单位:“杨凌农科”区域品牌建设领导小组,示范区质监局、工商局)

十五、鼓励开拓市场。鼓励企业参加国内外各类展会、洽谈会,参加省级及以上部门组织的境内外重点展会,对实际负担的展位费,予以50%且最高不超过2万元补贴;企业开拓境外市场并取得实际效果的,享受外经贸扶持政策支持;企业借助各类媒体、媒介开展宣传推介,符合政策要求的,予以补助。(责任单位:示范区经贸和安监局、招商和投资服务局)

十六、严格落实涉企收费清单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5号)政策,创造开放公平、规范的市场环境,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凡政策规定以外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施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不得执行,企业有权拒缴。(责任单位:示范区财政局,各涉及职能部门)

十七、持续解决融资难问题。鼓励引导区内银行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凡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突出的,加大奖励。支持杨凌农商行加快转型为全国性农业科技银行。吸引有实力的发起行在杨凌设立村镇银行,对新设村镇银行按照注册资本金的2%给予奖励。扩大融资担保公司担保物范围,提高风险容忍度。支持杨凌农科担保公司开展应急转贷业务。发挥长安银行农林科技支行作用,开发新的产品和服务,加大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对接资本市场,多渠道融资,对主板上市企业予以300万元奖励,对新三板挂牌企业予以130万元奖励;对在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交易的企业,按照融资额给予2%补助且最高不超过50万元;加强民营企业债券发行培训辅导,对成功融资的给予5万元补助。(责任单位:示范区金融办、经贸和安监局)

十八、加强承载能力建设。支持县域工业集中区加快发展,提升承载能力。对园区建设的标准化厂房、公共服务中心、基础设施等项目,积极推荐申报各类项目。(责任单位:示范区发改局、经贸和安监局)

十九、完善服务体系。建立健全中介服务体系,鼓励社会力量创办各类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延伸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各项服务,对服务业绩突出的机构进行表彰,并优先推荐申报项目。(责任单位:示范区经贸和安监局、创新创业园发展有限公司)

二十、促进守法诚信经营大力倡导各类市场主体守法诚信经营。凡违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税务、食品安全、劳动者权益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的,或因不诚信受处罚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不得享受各项奖励和补助。(责任单位:各涉及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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