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城市困难群众生活的意见》(陕政发〔2014〕39号)精神,不断改善和提高杨凌城乡困难群众生活水平,真正让困难群众共享示范区改革发展成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社会救助制度,进一步发挥民生政策的兜底作用
(一)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健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居民收入增长和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综合测算,动态、适时调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450元/人·月(责任单位:杨陵区政府;配合单位: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
(二)推进低保对象分类施保。对纳入城乡低保范围的重点救助对象适当增发保障金,实行分类施保政策。其中,城市“三无人员”按低保标准的70%增发低保金;70周岁以上(含70岁)的老年人按低保标准的20%增发低保金;儿童按低保标准的30%增发低保金;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按低保标准的50%增发低保金;三级残疾人按低保标准的30%增发低保金;重病患者按低保标准的50%增发低保金;父母离异的单亲未成年人按低保标准的30%增发低保金;父母一方去世的单亲未成年人按低保标准的50%增发低保金;哺乳期妇女按低保标准的70%增发低保金;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低保标准的60%增发低保金。同时符合以上几种情况的按最高标准执行,不重复享受政策(责任单位:杨陵区政府;配合单位: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
(三)扩大医疗救助范围。免除低保对象在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门(急)诊普通挂号费。低保对象享受区内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即低保患者缴纳个人应负担费用即可出院,医保报销和医疗救助费用由人社、卫生、民政部门定期与医院结算(责任单位:杨陵区政府;配合单位: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社会事业局)。
(四)提高医疗救助报销比例。将低保对象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经新农合、居民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救助比例从65%提高到70%,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3万元。将其他城乡困难群众自付医疗费用(经新农合、居民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救助比例提高到40%,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1万元(责任单位:杨陵区政府;配合单位: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人事劳动局)。
(五)提高困难家庭临时救助标准。扎实做好省级“救急难”试点工作,解决因疾病、意外事件、突发事件及特殊原因导致生活出现临时性、突发性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的应急、过渡性救助问题。对该类困难家庭因同一事由向民政部门申请的临时救助,每年可受理两次,且同一事由年度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万元(责任单位:杨陵区政府;配合单位: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
(六)加大教育资助力度。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和孤残儿童在接受学前教育阶段教育的,按每生每天5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一年按250天计算)。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的,免收教科书费;参加普通高考被大学录取的,本科生给予一次性资助7000元,大专生给予一次性资助5000元。残疾人的子女、残疾学生考取高中(中专和技校)给予一次性资助3000元(责任单位:杨陵区政府;配合单位:示范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财政局)。
(七)完善失独家庭补助制度。失独家庭夫妇,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每人每月补助1200元(责任单位:杨陵区政府;配合单位: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
(八)完善基本丧葬救助制度。低保家庭成员死亡后自愿选择火化的,对产生的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等四项基本殡葬费,按每人1000元进行救助(责任单位:杨陵区政府;配合单位: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
(九)加强社会慈善救助。由示范区慈善协会每年筹资安排5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开展社会慈善救助(责任单位:示范区慈善协会;配合单位:示范区财政局)。
二、健全就业援助机制,进一步提高困难群众收入水平
(十)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对吸纳杨凌本地劳动力达到30%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可享受劳动密集型企业贷款贴息政策(最高200万元贷款)。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企业(单位)吸纳离校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每人每月可享受1000元的就业见习补贴(责任单位:示范区人事劳动局;配合单位:示范区金融办)。
(十一)完善企业岗前培训补贴制度。录用低保家庭成员就业的企业,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对该员工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每人可享受不超过10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责任单位:示范区人事劳动局;配合单位:示范区财政局)。
(十二)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继续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每年公益性岗位新吸纳人员中,低保家庭成员至少达到30%,优先安置残疾人。公立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单位要按照一定比例吸纳低保家庭成员从事后勤服务类岗位(责任单位:示范区人事劳动局、杨陵区政府;配合单位:示范区财政局)。
(十三)提高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根据杨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提高公益性岗位工资标准,从2015年1月1日起,公益性岗位工资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500元,其中,财政补贴每人每月600元,剩余部分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示范区人事劳动局、杨陵区政府;配合单位:示范区财政局)。
三、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改善困难群众生活条件
(十四)加强城区老旧社区的更新改造。结合“园林杨凌”建设,实施旧城区净化、绿化、亮化、美化工程,加大旧城区和棚户区改造力度,完善老旧社区道路、排水、供热、燃气等基础设施配套。加快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积极推广货币化安置,优先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对自行租赁住房的城镇低收入居民,按政策发放租赁补贴。鼓励、引导、动员社会组织、单位、个人为困难群众献爱心、伸援手,帮助困难群众改善居住条件(责任单位:示范区规划建设局;配合单位:示范区市政局、杨陵区政府)。
四、强化社区服务功能,切实增强服务困难群众能力
(十五)加强居家养老无障碍设施改造。对困难残疾人家庭住房实施地面平整及坡化、坐便器改造、加装扶手或抓杆、浴凳等无障碍设施改造(责任单位:杨陵区政府;配合单位: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
(十六)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加快建设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互助幸福院,完善养老服务配套设施,使之具备生活服务、文化娱乐、老年教育等基本养老服务功能,提升养老服务水平。对新建设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互助幸福院,一次性给予不超过8万元的建设资金补助。对正常运行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互助幸福院,根据用餐老人数量、开餐次数等,每年给予2-5万元的运行经费补助(责任单位:杨陵区政府;配合单位:示范区社会事业局)。
五、落实救助帮扶责任,积极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十七)健全工作机制。党工委、管委会将把改善困难群众生活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目标责任考核。杨陵区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细化措施,制定方案,健全督导制度,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确保改善困难群众生活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形成政府主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工作机制。
(十八)多方筹措资金。杨陵区政府、财政局等单位,要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要求,把新增财力的80%和财政支出的80%用于民生;社会事业局、民政、人社、残联等部门要积极争取中省相关资金支持;杨陵区政府、财政局、社会事业局等单位要逐项摸清底数,认真测算所需资金,对于不足部分由两级财政按照1:1的比例承担,确保资金足额到位。
(十九)强化基层救助。杨陵区政府要在各镇(办)便民服务中心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方便困难群众申请求助。在每个社区指定1-2名专职人员,负责宣传社会救助政策,协助开展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主动发现并及时上报需要救助家庭的基本信息,协助做好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公告等工作。
(二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探索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困难群众的措施办法,鼓励引导社会团体、服务机构、爱心人士通过捐献物资、提供就业岗位、热心关怀等方式,为困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帮扶和心理疏导、精神慰藉、能力提升等专业服务。工会、团委等群团组织要有针对性的组织志愿者,开展帮扶困难群众志愿服务,形成共同关注、帮扶困难群体的良好社会风气。
(201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