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招商引资政策的通知

来源:杨凌示范区管委会 发布时间:2012-02-27 16:48

杨陵区委、区政府,党工委和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不断适应新形势和新要求,促进示范区招商引资工作实现跨越式发展,现就规范招商引资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项目入区基本条件

1、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杨凌示范区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税务登记。

2、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杨凌示范区产业发展规划》、《杨凌城乡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相关要求。

3、第一产业单体项目投资额不低于500万元;第二产业单体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3000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150万元/亩;第三产业单体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3000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低于3000万元的第二、三产业项目一律不供给土地(可租赁标准厂房和办公用房)。科技含量和附加值高、税收贡献大、带动力强、劳动密集型、属国家政策引导扶持的产业项目,经管委会研究可适当放宽条件。

二、项目决策和建设周期

4、享受本《通知》优惠政策,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支持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招商项目决策领导小组研究决策;享受本《通知》之外优惠政策,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支持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党工委管委会班子会研究决策。

5、投资规模在1亿元(含1亿)以下的项目,建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投资规模在1亿元至2亿元(含2亿)的项目,建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半;投资规模在2亿元至5亿元(含5亿)的项目,建设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最长不得超过三年;投资规模在5亿元以上的项目,建设期限不得超过3年,最长不得超过4年。建设期限自交付土地之日起计算。

三、项目土地供应

6、招商引资项目用地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出让土地面积一律包括代征地,工业用地招拍挂起始价不低于9.6万元/亩;其中,项目涉及商业和住宅用地招拍挂起始价根据评估价由项目决策领导小组会或党工委管委会领导班子会集体研究决定。

7、招商责任部门协助建设单位进行项目评估、预选址和土地预审。项目建设单位按招拍挂起始价总额的50%缴纳土地出让预付款(其中20%作为履约保证金),《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一个月内移交土地。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60日内缴清,方申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项目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视为放弃权利,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未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的,不得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全部缴清后,项目方能动工建设。地质勘探和文物勘探中如发现文物,由文物局牵头按规定进行发掘和保护。

8、建设单位未按期完成建设任务造成土地闲置的,按照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置。投资额度达不到入区协议总投资25%(不含土地出让金)且造成闲置土地的项目,自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土地闲置满一年的项目,由国土资源局依法收取国有土地闲置费。闲置两年的,地面附着物和建筑物由原建设用地单位自行清理,国土资源局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四、支持政策及兑现

9、示范区入区项目享受国家高新区及西部大开发相关支持政策。

10、对于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行业10强企业和在杨凌投资的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相应的支持政策。

11、工业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消防、天然气除外)。项目代征道路和绿化带占地面积低于建设用地面积20%(含20%)的,按实际代征地面积计算,高于20%的,超过部分按代征地面积的一半计算代征地,代征土地价格按建设用地土地出让价格计算。

12、招商引资项目报建涉及的各项行政性收费,优惠至规定标准的下限执行。

13、对于不涉及征地的总部经济项目,年纳税地方留成在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给予年纳税地方留成40%的财政返还支持;对于年纳税地方留成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给予年纳税地方留成50%的财政返还支持,并可在每年年终经评定另行给予适当奖励。

14、落实园区基础设施配套分工负责制。由示范区投资服务局牵头负责协调入区项目的“七通一平”配套工作(配套标准按照示范区入区项目协议书执行)。基础设施配套工作由示范区规划建设局牵头统一规划,水、电、路、气、热、通讯、绿化等基础配套工程一并设计,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建设。园区以外的市政道路等基础设施由城投公司负责建设,园区内的基础设施由园区办负责配套。市政道路尚未配套到位确需临时道路,由示范区投资服务局负责协调解决。建设期间市政建设没有配套到位的项目,临时水电由示范区投资服务局负责协调接入,以保证项目建设需要。

15、享受杨凌示范区支持政策的兑现工作。项目投产后,由项目单位向示范区发展和改革局提出申请,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牵头组织示范区国土资源局、财政局、规划建设局、投资服务局、招商部门、经贸发展局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投资强度、开工时间、建成时间等进行审核,项目达到《入区协议》和《土地出让合同》要求的,由示范区财政局给予兑现相关支持政策。

16、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入区协议》和规划、土地、环保等部门要求组织实施。对未按期开工、竣工的项目,因投资者自身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的项目,未达到投资强度要求的项目,土地征多用少的项目,投产后处于停滞状态的项目,投资者减资的项目,由示范区发展和改革局牵头,会同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建设局、投资服务局、招商部门、经贸发展局依照《入区协议》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对项目进行审核,按照减少投资额所占的比例和投资强度的违约程度以及延迟开工、竣工的时间长短,提出核减或终止相关优惠政策的意见,并按约定的减少或延期比例,缴纳土地出让金总额相应比例的违约金或核减建设用地面积。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相关政策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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