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鼓励技术创业优惠政策的通知

来源:杨凌示范区管委会 发布时间:2011-08-03 15:45

杨陵区委、区政府,党工委和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杨凌示范区鼓励技术创业优惠政策》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1年7月29日


杨凌示范区鼓励技术创业优惠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继续办好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若干政策的批复》、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批复的《意见》和《关于加快关中统筹科技资源改革率先构建创新型区域的决定》精神,大力推进示范区技术创业工作进程,培育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推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实现创新驱动、内生发展,建设科技杨凌、人才杨凌、园林杨凌、富裕杨凌,根据中央和陕西省有关政策,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一、支持示范区开展创业教育和辅导

1、对引进创业课程并列入教学计划的高校,给予5万元奖励。对创业培训机构开展创业培训活动、进行创业教育模式探索的,纳入示范区创业培训计划给予资助。

2、凡纳入示范区创业导师和技术导师的人员,颁发“杨凌示范区创业导师”、“杨凌示范区创业技术导师”聘书,同时认定为杨凌示范区科技特派员,优先承担和参与中省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相关项目。

3、创业导师、技术导师指导创业者撰写创业计划书,凡经入孵机构审定的,给予创业者3000元资助,由创业者根据导师辅导工作量付费。鼓励创业导师在创业企业中持股,与创业者共同创业。

二、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

4、鼓励区内外机构、企业和个人投资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鼓励区内乡镇建立农民创业孵化基地。孵化器建设优先规划、优先审批、优先安排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按工业用地方式优先供地。

5、凡被认定为示范区级民营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给予20万元补助;凡被认定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给予30万元补助;凡被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给予50万元补助。

6、孵化器建设达到一定标准,纳入示范区创业服务中心孵化器建设序列的,可享受国家级孵化器的税收减免政策。

7、区外孵化器向杨凌推荐的创业企业(项目),在示范区正常运行满两年、形成一定投资规模和税收,对推荐孵化器给予10-20万元的一次性培育经费奖励。

8、实行创业企业孵化期房租差异化政策,推动孵化器内企业流动,加速毕业进度。创业企业孵化期一般为三年,对于超过孵化年限的,房租在原标准基础上上浮30%。

9、对于在孵化器内建设和完善企业服务平台、公共技术与产业化平台等项目。给予其平台年度投入经费20%的资金支持,同一平台最多补贴40万元。

三、加大对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的支持力度

10、鼓励各创业服务机构建立“创业助理”队伍。根据创业企业需求,派遣到企业开展创业服务。“创业助理”列入示范区公益岗位。

11、创新创业企业的产品或服务纳入示范区的政府目录,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

12、科技人员在孵化机构内申请设立非公司制企业条件尚不完全具备、但一年内能够予以完善的,可由工商部门先行核发营业执照,按照筹建期企业管理。

13、示范区建设的人才公寓、保障性住房,优先保证创业人才使用或购买。

14、创业人才落户杨凌的,其家属可随迁,不受户口指标和年龄等条件限制。不愿迁移户口的,可享受户籍居民同等待遇。外籍人才可办理永久居留资格或聘期内多次有效往返签证;港澳台人才可办理多次出入境签证。

15、为高层次创业人才提供个性化医疗服务,建立健康档案,实行免费健康体检。

四、推进技术创业资源共享平台建设

16、凡面向创业者开放的实验室、工程中心、检验检测机构等,授予“示范区技术创业资源共享平台”牌子,并在申报国家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省平台环境建设项目时优先推荐。

17、技术创业资源共享平台为创业者和企业提供的研发、检验和检测等服务,按照单位内部收费标准收取相关费用的,示范区按照其所收费用的10%给予补贴。

18、重点鼓励技术创业资源共享平台研究人员同创业项目和团队结合,解决实际技术难题,促进企业技术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形成研发成果和专利。鼓励共享平台研究人员以其职务发明和技术成果,开展股权和分红权激励。

五、鼓励和推动创业投融资工作

19、示范区技术创业专项资金设立杨凌示范区种子孵化基金,采取无息贷款、无偿资助的方式,支持示范区初创型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业项目和具有知识产权保护的项目。

20、鼓励各类天使投资和风险投资机构通过阶段参股、跟踪投资、风险补偿等方式,投资示范区孵化器内的科技型企业。创办基金的创业投资机构具有投资示范区最新科研成果转化项目的优先权,并优先推荐申报科技部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项目。对其投资坏账部分按照如下标准给予补偿:投资期在3-5年内的,按股权投资基金损失额的20%进行补偿;投资期在5-7年内的,按股权投资基金损失额的30%进行补偿;超过七年未申请补贴的,不再受理。每个项目只补贴一次,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21、对风险投资机构引入杨凌的创业项目,在该项目成长期3年内,以其纳税额的10%,对风险投资机构给予奖励。

22、对符合条件的创业项目,创业人员可享受劳动部门两年期单笔8万元以内的贴息贷款。创业企业获得科技项目贷款时,示范区财政给予两年贴息,最大贴息额为50万元。示范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优先提供融资担保,并免收担保费。

23、对拟在国内股票交易所首发上市企业的阶段性奖励标准:对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企业已进入上市辅导期,并经省级证券监管机构备案,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已受理企业申请,并出具受理文件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企业上市募集资金成功,按净募集资金额的5‰给予奖励,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24、对拟进入股份报价代办转让系统挂牌企业的阶段性奖励标准: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给予50万元的奖励;主办券商完成内核工作并向监管部门上报推荐挂牌备案文件后,给予30万元的奖励;企业挂牌后,给予50万元的奖励。

六、附则

25、本政策所指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通过为新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物理空间、基础设施和相关服务、降低创业风险和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企业和企业家的机构和载体。

26、杨凌示范区技术创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政策的贯彻落实,并受理相关事项。

27、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