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委、区政府,党工委和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杨凌示范区关于工作日午间“禁止饮酒”的规定》已经党工委、管委会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1年10月25日
杨凌示范区关于工作日午间“禁止饮酒”的规定
一、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树立公务人员良好形象,提高工作效率,倡导勤俭节约,保护工作人员身心健康和家庭幸福,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二、禁酒范围包括全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含事业单位和临时聘用人员)。
三、禁酒种类包括含有酒精成份的各类酒。
四、禁酒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严禁在工作日午间饮酒(接待示范区外客人及招商引资的情况除外,但不得醉酒)。
(二)严禁在值班时饮酒。
(三)严禁着制服在社会公共场所饮酒。
(四)严禁在任何时间、任何场所酗酒。
(五)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五、工作人员在其他时间饮酒,不得影响履行岗位职责或借酒滋事。
六、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经查实后,给予以下处理:
(一)年内初次违反本规定的,给予警示训诫谈话,取消评先评优资格,扣发一个季度的绩效考核奖;
(二)年内再次违反本规定的,给予全区通报批评,并扣发半年绩效考核奖;
(三)年内累计违反本规定三次以上,或者因违反禁酒规定造成恶劣影响、贻误工作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并给予相应组织处理。
以上措施可单独或合并执行。
七、因酒后驾车、酗酒等造成严重后果者,根据国家法律和党纪条规追究责任。
八、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遵守“禁酒令”的各项规定,并按照职责分工切实抓好分管范围内“禁酒令”的贯彻落实。对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含三次)违规行为的单位,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责任,并取消其当年评选先进资格。
九、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采取明查暗访、不定期检查、设立有奖举报等形式,加强对“禁酒令”规定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加大对违反规定行为的惩治力度。
十、本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