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杨凌示范区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8年3月28日
杨凌示范区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
为推动“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17〕55)和《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陕自贸组办〔2017〕15)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安排部
署,扎实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重点解决“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等突出问题。通过改革试点,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有效激发市场活力,探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效方式和措施,提升监管效能,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培育创新发展新动能,努力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二、改革试点范围和期限
根据省政府“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杨凌示范区全域纳入“证照分离”改革试点范围,试点期为自文件印发之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
三、改革内容及实施步骤
试点内容参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17〕55)和《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陕自贸组办〔2017〕15)确定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100项具体事项,其中由省级部门实施的12项,由示范区、杨陵区两级政府实施的88项(其中,示范区承接下放自贸试验区省级管理事项49项)。
(一)改革主要内容
按照“五个一批”的办法,对经营许可进行分类处理,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外,能分离的许可类的“证”都分离出去,进一步简化许可程序,放宽市场准入门槛,激发市场活力。一是取消5项行政审批事项。由有关部门制定取消清单,明确取消事项。同时,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允许企业直接开展相关经营活动。二是由审批改为备案4项。有关部门要对备案事项逐项制定清单,明确备案内容和要求。企业将相关材料报送政府有关部门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政府部门不再对备案材料进行核准或许可。三是实行告知承诺制24项。有关部门要按照行业、部门标准,制定统一格式的告知承诺书,并要与省级对口部门沟通,确保上下标准要求一致,统一可行。企业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即可办理相关审批事项。四是提升透明度和可预期性34项。大力推广并联审批、证照联办,切实打通企业办事环节。有关部门要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程序,明晰具体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列明审查要求和时限,实现服务事项标准化、透明化,并向社会公布。五是强化准入管理33项。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在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的同时,全面加强行业规范建设,制定明确具体的行业经营标准,督促企业对照标准进行备案或实行告知承诺。
(二)改革实施步骤
1. 准备启动阶段(3月底前)
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五个一批”要求,分别制定各自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备案标准和事项、明晰告知承诺清单、确定办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列明审查要求和时限等,抓紧时间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并在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启动“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并由党工委宣传部牵头,组织有关媒体对改革试点工作进行一次集中、全面的宣传报道。
2. 全面实施阶段(3月底至12月21日)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对照示范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100项事项,明确工作任务,夯实责任落实,确保各项事项落地推行。省级实施机关由示范区对口部门对接落实,要加强协调联动,明确事项有关要求、标准,并在全区予以公布和宣传,确保改革试点工作顺利推进。由示范区有关部门及示范区、杨陵区两级部门共同实施的,由示范区相关部门牵头,逐项制定实施细则、办法,由杨陵区相关部门实施的,由区政府牵头,组织政府相关部门制定切实可行、详细具体的实施方案。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示范区优化提升营商环境领导小组负责“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推动工作。各职能部门要紧盯重点环节,夯实责任主体,细化分解任务,认真研究解决改革试点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要建立改革试点工作考核和评估制度,示范区编办、自贸办、工商局、法制办要牵头做好改革推进和组织协调工作,并对“证照分离”改革成果进行汇总评估。示范区编办要及时了解、跟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进展情况,帮助各职能部门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职能部门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每月10日前向示范区编办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二)坚持统筹推进。深入实施“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由工商局负责将“证照分离”改革后属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和管理备查类的各种证照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不断增强涉企证照事项整合效能。全区“证照分离”改革要全部纳入政务服务大厅实行“一窗式”办理,提高办事效率。杨凌自贸试验区要统筹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和其他“放管服”改革。对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企业能够自主管理的事项以及通过事中事后监管可以达到原设定涉企证照事项目的的,要逐步取消或改为备案管理。
(三)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对市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加快构建联动、协调、规范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对取消审批或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制等事项,要逐项研究细化自律准则和标准。实行并联审批的,审批部门、主管部门、监管部门都要负起监管责任。要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力度,以信用监管为核心,健全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和公示信息抽查制度,完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综合执法改革,设立市场监管局,打造综合监管模式,有效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问题,营造宽松便捷的准入环境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加快推进信息共享。针对行政审批中申报材料重复提交、重复审查、重复证明等问题,在全省“互联网+政务服务”体系下,加快建设网上政务服务平台,促进线上线下服务并行互补、有机融合,逐步实现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基本信息共享。加强统一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应用,推动跨部门、跨层级的企业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
(五)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宣传部门和各职能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改革试点工作和改革具体事项,及时宣传取消事项、审批改备案事项,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程序等;要多视角挖掘改革过程中的典型做法和先进经验,营造改革良好舆论氛围。
杨凌示范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具体事项表
(共计100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机关 | 改革方式 | 备注 | ||||
取消审批 | 保留审批 | ||||||||
完全取消审批 | 审批改为备案 | 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强化准入监管 | |||||
1 | 出版物出租经营备案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10号) | 杨陵区文体局 | √ | 该事项已纳入“多证合一”改革 | ||||
2 | 药品广告异地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7号)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7号) | 示范区食品药品 监管局 | √ | 该事项为承接下放自贸试验区省级管理事项,见杨管发〔2017〕5号。 | ||||
3 | 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一、二类) |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5号) | 示范区食品药品 监管局 | √ | 该事项为承接下放自贸试验区省级管理事项,见杨管发〔2017〕5号。 | ||||
4 | 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留学除外)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示范区公安局 | √ | 该事项为承接下放自贸试验区省级管理事项,见杨管发〔2017〕5号。 | ||||
5 | 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车辆运营证核发(县区许可事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示范区交通运输局 杨陵区交通局 | √ | |||||
6 | 营业性棋牌室设立许可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发布,第666号修订) | 杨陵区文体局 | √ | |||||
7 | 营业性棋牌包房设立许可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发布,第666号修订) | 杨陵区文体局 | √ | |||||
8 | 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令第3号发布)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 | 由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接落实。 | ||||
9 | 50平方米以下小型餐饮的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 《陕西省小餐饮管理办法》 | 示范区食药监局 杨陵分局 | √ | |||||
10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 | 杨陵区文体局 | √ | 电影放映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已取消。 | ||||
11 | 设立外商投资电影院许可 |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 示范区文广新局 | √ | 该事项为承接下放自贸试验区省级管理事项,见杨管发〔2017〕5号。 | ||||
12 | 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许可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第594号、第638号、第653号、第666号修订) | 杨陵区文体局 | √ | |||||
13 | 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不含商标、票据、保密印刷) |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第666号、第676号修订)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第594号、第638号、第653号、第666号修订)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陕政发〔2014〕6号) | 示范区文广新局 | √ | |||||
14 | 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审批(不含商标、票据、保密印刷) |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第666号、第676号修订)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陕政发〔2014〕6号) | 示范区文广新局 | √ | |||||
15 | 音像制作单位设立审批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公布,第595号、第645号、第666号修订)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 示范区文广新局 | √ | 该事项为承接下放自贸试验区省级管理事项,见杨管发〔2017〕5号。 | ||||
16 |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审批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公布,第595号、第645号、第666号修订)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 示范区文广新局 | √ | 该事项为承接下放自贸试验区省级管理事项,见杨管发〔2017〕5号。 | ||||
17 | 音像制作单位、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公布,第595号、第645号、第666号修订)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 示范区文广新局 | √ | 该事项为承接下放自贸试验区省级管理事项,见杨管发〔2017〕5号。 | ||||
18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企业审批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 | 由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对接落实。 | ||||
19 |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示范区食品药品 监管局 | √ | 该事项为承接下放自贸试验区省级管理事项,见杨管发〔2017〕5号。 | ||||
20 |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订) | 示范区城管执法局 | √ | |||||
21 | 保安培训许可证核发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 示范区公安局 | √ | 该事项为承接下放自贸试验区省级管理事项,见杨管发〔2017〕5号。 | ||||
22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1951年8月15日公安部发布) | 示范区公安局 杨陵分局 | √ | |||||
23 |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 示范区公安局 杨陵分局 | √ | |||||
24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 | 示范区公安局 杨陵分局 | √ | |||||
25 | 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 示范区质监局 | √ | |||||
26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第628号、666号修订) | 杨陵区交通局 | √ | |||||
27 |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升级、增项、变更认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 示范区住建局 | √ | 该事项为承接下放自贸试验区省级管理事项,见杨管发〔2017〕5号。 | ||||
28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 | 示范区住建局 | √ | 该事项为承接下放自贸试验区省级管理事项,见杨管发〔2017〕5号。 | ||||
29 | 道路普通货运经营许可(货运出租、搬场运输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第628号、666号修订) | 示范区交通运输局杨陵区交通局 | √ | |||||
30 |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第628号、666号修订) | 杨陵区交通局 | √ | |||||
31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陕政办发〔2015〕6号) | 示范区社会事业局 杨陵区卫计局 | √ | |||||
32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7号) | 示范区人社局 | √ | 该事项为承接下放自贸试验区省级管理事项,见杨管发〔2017〕5号。 | ||||
33 |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实行资格审查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福函〔1995〕248号) | 示范区社会事业局 | √ | 该事项为承接下放自贸试验区省级管理事项,见杨管发〔2017〕5号。 | ||||
34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第628号、666号修订) | 杨陵区交通局 | √ | |||||
35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第628号、666号修订) | 示范区交通运输局杨陵区交通局 | √ | |||||
36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第628号、666号修订) | 省交通厅 示范区交通运输局杨陵区交通局 | √ | |||||
37 | 道路普通货运经营许可(货运出租、搬场运输)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第628号、666号修订) | 示范区交通运输局杨陵区交通局 | √ | |||||
38 |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第528号修订) | 文化部、 省文化厅 | √ | 该事项属文化部审批,省级初审,由示范区文广新局负责对接落实。 | ||||
39 |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第528号修订)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 示范区文广新局 | √ | 该事项为承接下放自贸试验区省级管理事项,见杨管发〔2017〕5号。 | ||||
40 |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第528号修订)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 示范区文广新局 | √ | 该事项为承接下放自贸试验区省级管理事项,见杨管发〔2017〕5号。 | ||||
41 |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第666号修订)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 | 杨陵区文体局 | √ | |||||
42 | 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第687号修订) | 省文物局 | √ | 由示范区文物局负责对接落实。 | ||||
43 | 歌舞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发布,第666号修订) | 杨陵区文体局 | √ | |||||
44 | 游艺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发布,第666号修订) | 杨陵区文体局 | √ | |||||
45 | 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1989年3月6日卫生部发布,国务院令第574号、第666号修订) 《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8号) | 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其各分支机构 | √ | 由示范区质监局负责对接落实。 | ||||
46 |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0号) | 质检总局 陕西出入境检验 检疫局 | √ | 由示范区质监局负责对接落实。 | ||||
47 |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第666号修订)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 示范区旅发委 | √ | 该事项为承接下放自贸试验区省级管理事项,见杨管发〔2017〕5号。 | ||||
48 |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41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陕政发〔2014〕13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陕政发〔2015〕6号) | 示范区旅发委 | √ | |||||
49 |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 | 示范区财政局 | √ | 该事项为承接下放自贸试验区省级管理事项,见杨管发〔2017〕5号。 | ||||
50 |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陕政发〔2015〕6号) | 示范区财政局 | √ | |||||
51 | 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审批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公布,第666号、第676号修订)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 示范区农业局 | √ | 该事项为承接下放自贸试验区省级管理事项,见杨管发〔2017〕5号。 | ||||
52 | 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公布,第666号修订)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 示范区社会事业局杨陵区卫计局 | √ | 该事项为承接下放自贸试验区省级管理事项,见杨管发〔2017〕5号。 | ||||
53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发布,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8号修订) | 示范区社会事业局 | √ | 该事项为承接下放自贸试验区省级管理事项,见杨管发〔2017〕5号。 | ||||
54 | 从事测绘活动单位资质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国测管发〔2014〕31号) | 示范区住建局 | √ | 该事项为承接下放自贸试验区省级管理事项,见杨管发〔2017〕5号。 | ||||
55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公布,第666号修订) | 示范区城管执法局 杨陵区住建局 | √ | |||||
56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第666号修订)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公布,第19号、第22号修订) | 示范区体育局 | √ | |||||
57 | 拍卖业务的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 示范区经贸安监局 | √ | 该事项为承接下放自贸试验区省级管理事项,见杨管发〔2017〕5号。 | ||||
58 |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第666号修订)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17号) | 示范区农业局 杨陵区粮食局 | √ | 该事项为承接下放自贸试验区省级管理事项,见杨管发〔2017〕5号。 | ||||
59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 示范区社会事业局 | √ | 该事项为承接下放自贸试验区省级管理事项,见杨管发〔2017〕5号。 | ||||
60 | 保安服务许可证核发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 示范区公安局 | √ | 该事项为承接下放自贸试验区省级管理事项,见杨管发〔2017〕5号。 | ||||
61 | 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许可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第594号、第638号、第653号、第666号修订) | 示范区文广新局 | √ | 该事项为承接下放自贸试验区省级管理事项,见杨管发〔2017〕5号。 | ||||
62 |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审批 |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第666号、第676号修订)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 √ | 由示范区文广新局对接落实。 | ||||
63 | 融资担保机构设立、变更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8号)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 | 示范区金融办 | √ | 该事项为承接下放自贸试验区省级管理事项,见杨管发〔2017〕5号。 | ||||
64 | 保险公司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撤销分支机构、公司分立或者合并、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保险公司终止(解散、破产)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保监会及派出机构 | √ | 由示范区工商局负责对接落实。 | ||||
65 | 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初审)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示范区经贸安监局 | √ | 该事项为承接下放自贸试验区省级管理事项,见杨管发〔2017〕5号。 | ||||
66 | 石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示范区经贸安监局 | √ | 该事项为承接下放自贸试验区省级管理事项,见杨管发〔2017〕5号。 | ||||
67 | 食盐定点生产、碘盐加工企业许可 |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发布,第645号修订)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63号发布,第676号修订)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 省盐务局 | √ | 由示范区国资委负责对接落实。 | ||||
68 | 电影发行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 示范区文广新局 | √ | 该事项为承接下放自贸试验区省级管理事项,见杨管发〔2017〕5号。 | ||||
69 |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 示范区文广新局 | √ | 该事项为承接下放自贸试验区省级管理事项,见杨管发〔2017〕5号。 | ||||
70 | 设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乙种)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 √ | 由示范区文广新局对接落实。 | ||||
71 |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令第3号发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65号) | 示范区食品药品 监管局 | √ | 该事项为承接下放自贸试验区省级管理事项,见杨管发〔2017〕5号。 | ||||
72 | 食品生产许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41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陕政发〔2014〕13号) | 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管局、食药监局杨陵分局 | √ | |||||
73 | 食品销售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合并为食品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示范区食品药品 监管局 食药监局杨陵分局 | √ | |||||
74 |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公布,第645号、第666号修订)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第653号、第666号修订) 《反兴奋剂条例》(国务院令第398号公布,第653号修订)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 示范区食品药品 监管局 | √ | 该事项为承接下放自贸试验区省级管理事项,见杨管发〔2017〕5号。 | ||||
75 |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审批(批发、零售连锁企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公布,第645号、第666号修订)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第653号、第666号修订) 《反兴奋剂条例》(国务院令第398号公布,第653号修订)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 示范区食品药品 监管局 | √ | 该事项为承接下放自贸试验区省级管理事项,见杨管发〔2017〕5号。 | ||||
76 | 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第650号、第680号修订) | 示范区食品药品 监管局 | √ | 该事项为承接下放自贸试验区省级管理事项,见杨管发〔2017〕5号。 | ||||
77 | 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核发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第650号、第680号修订) | 示范区食品药品 监管局 | √ | 该事项为承接下放自贸试验区省级管理事项,见杨管发〔2017〕5号。 | ||||
78 |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示范区食品药品 监管局 食药监局杨陵分局 | √ | |||||
79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第三方物流除外)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第650号、第680号修订) | 示范区食品药品 监管局 | √ | |||||
80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第三方物流)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第650号、第680号修订) | 示范区食品药品 监管局 | √ | |||||
81 | 食品生产许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示范区食品药品 监管局 | √ | 该事项为承接下放自贸试验区省级管理事项,见杨管发〔2017〕5号。 | ||||
82 | 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三、四类) |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5号发布,第588号、676号修订) | 示范区食品药品 监管局 | √ | 该事项为承接下放自贸试验区省级管理事项,见杨管发〔2017〕5号。 | ||||
83 | 新药生产和上市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 | 该事项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审批,省级初审。由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接落实。 | ||||
84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第549号修订)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 示范区质监局 | √ | 该事项为承接下放自贸试验区省级管理事项,见杨管发〔2017〕5号。 | ||||
85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 示范区质监局 | √ | 该事项为承接下放自贸试验区省级管理事项,见杨管发〔2017〕5号。 | ||||
86 | 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农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农发〔1997〕9号) | 示范区农业局 杨陵区农业局 | √ | 该事项为承接下放自贸试验区省级管理事项,见杨管发〔2017〕5号。 | ||||
87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第653号修订) 《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GA53-2015) | 示范区公安局 | √ | 该事项为承接下放自贸试验区省级管理事项,见杨管发〔2017〕5号。 | ||||
88 | 制造、销售弩或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项目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 示范区公安局 | √ | 该事项为承接下放自贸试验区省级管理事项,见杨管发〔2017〕5号。 | ||||
89 |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核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 | 示范区经贸安监局 | √ | 该事项为承接下放自贸试验区省级管理事项,见杨管发〔2017〕5号。 | ||||
90 |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审批 |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公布,第676号修订) | 商务部 省商务厅 | √ | 该事项属商务部审批,省级初审。由经贸安监局负责对接落实。 | ||||
91 | 烟花爆竹批发许可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第666号修订)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示范区经贸安监局 | √ | |||||
92 | 烟花爆竹零售许可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第666号修订) | 杨陵区安监局 | √ | |||||
93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第591号、第645号修订) | 示范区经贸安监局杨陵区安监局 | √ | |||||
94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第638号、第653号修订) | 示范区经贸安监局 | √ | 该事项为承接下放自贸试验区省级管理事项,见杨管发〔2017〕5号。 | ||||
95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第591号、第645号修订) | 示范区经贸安监局 | √ | |||||
96 |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存储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第591号、第645号修订) | 示范区经贸安监局 | √ | 该事项为承接下放自贸试验区省级管理事项,见杨管发〔2017〕5号。 | ||||
97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第628号、666号修订) | 示范区交通运输局 | √ | |||||
98 |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第588号、第676号公布) | 示范区城管执法局 | √ | |||||
99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设立许可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第653号修订)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工委令第18号公布,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9号修订) | 示范区经贸安监局 | √ | 该事项为承接下放自贸试验区省级管理事项,见杨管发〔2017〕5号。 | ||||
100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第638号、第653号修订)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第653号修订)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 示范区经贸安监局 | √ | 该事项为承接下放自贸试验区省级管理事项,见杨管发〔2017〕5号。 |